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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自由贸易港金融业务需要在税收制度上做好保障。然而当下我国在这方面的金融税收处在一个欠缺的状态。税收环节过程中有一些违法现象以及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缺等等问题的存在,需要针对其做出一些改革创新。
一、引言
我国的自贸区想要变为自由贸易港,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离岸金融业务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点。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可以增加人民币在国外的使用率,拓宽使用渠道。而且还可以推进我国的国际化发展。因此对于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改革创新刻不容缓。
二、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离岸金融税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差异,再加上离岸的金融税制比境内的金融税制宽松,导致了全球的离岸在岸的金融税制存在着难以统一的现象。离岸税制的相關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就在业务上采取优惠制度,会使得我们国家的自由贸易港税收上出现政策空白区,一些市场交易主体将会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例如偷税、漏税、洗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行动。这些现状的出现会对我国本有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破坏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对政府进行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时加大了难度。
(二)离岸金融税收征管中的存在法律欠缺问题
我国在离岸和在岸金融业务的税法制度划分上还没有做到明确和完善,这直接导致了自由贸易港金融业务税收征管中存在法律空缺。一是在税收对象问题上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中资离岸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参照的法律依据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而外资离岸金融机构则采用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内外资机构运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法规来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对税收征管的工作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让一些不法的市场交易主体有了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而且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在吸引资金上存在着一定的限度,难以达到我国自由贸易港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就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最为适合,让离岸和在岸资金进行彼此渗透。当然这种相互渗透的模式可能会使得一些逃避税收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做好相关的明文规定。
三、构建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
当下我国的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实施过程主要以国家政府、税务总局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来执行。然而在具体一些措施上还没有进行很好的完善,文件虽然已经颁布但是执行时缺少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国际投资者云集的自由贸易港很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外只有大量的资本积累才能促进离岸金融制度的改良和有关业务的开展,还有对于危机情况出现的把控。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的税收法律制度,才可以对外国资本有一个很好的吸引力,因此在我国自贸区转型和发展的这段时期,完善好金融税制的有关法律法规,让规范性文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选择渗透型离岸金融税制模式
我国自贸区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与国际市场进行更好的对接以及促进对外开放的进程。想要更好的发展需要结合上优惠税制,但是在优惠税制的程度把控上也需要下功夫,一旦程度过低,再加上偏重于内外分离型的金融税制的话就会降低对于外资机构的吸引力,不符合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的真正目的。然而也不能采用避税型的金融税制,这种模式的市场监管不严,以极低的税率去吸引外资机构入港,一方面违背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会对国际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所以经常会受到国际相关部门的制裁。再加上现在国际组织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不正当交易越来越难进行。对比前两种模式,采用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混合型和渗透型金融税制,更能满足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的初。但是混合型的离岸金融税制需要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进行加持。因此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目前我国自由贸易港很多相关法规都还在完善的阶段。总而言之渗透型离岸金融税制模式就目前来讲最适合我国自由贸易港的一种模式。中等水平的税收优惠以及不宽不严的市场监管可以满足最佳要求。在离岸金融逐渐发展起来之后,在实现对于渗透型模式向混合型模式的过度。让我国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在国际上更有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去发现当下我国离岸金融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改良和应对。另外要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让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颁布的文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仔细分析当下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现状,优先选择渗透型金融税制模式,提高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竞争力。(作者单位:成都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厅支撑计划项目(2014SZ0107)
一、引言
我国的自贸区想要变为自由贸易港,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离岸金融业务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点。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可以增加人民币在国外的使用率,拓宽使用渠道。而且还可以推进我国的国际化发展。因此对于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改革创新刻不容缓。
二、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离岸金融税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差异,再加上离岸的金融税制比境内的金融税制宽松,导致了全球的离岸在岸的金融税制存在着难以统一的现象。离岸税制的相關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就在业务上采取优惠制度,会使得我们国家的自由贸易港税收上出现政策空白区,一些市场交易主体将会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例如偷税、漏税、洗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的行动。这些现状的出现会对我国本有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破坏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对政府进行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时加大了难度。
(二)离岸金融税收征管中的存在法律欠缺问题
我国在离岸和在岸金融业务的税法制度划分上还没有做到明确和完善,这直接导致了自由贸易港金融业务税收征管中存在法律空缺。一是在税收对象问题上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中资离岸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参照的法律依据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而外资离岸金融机构则采用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内外资机构运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法规来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无疑对税收征管的工作加大了执行的难度,让一些不法的市场交易主体有了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而且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在吸引资金上存在着一定的限度,难以达到我国自由贸易港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就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最为适合,让离岸和在岸资金进行彼此渗透。当然这种相互渗透的模式可能会使得一些逃避税收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做好相关的明文规定。
三、构建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
当下我国的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税收实施过程主要以国家政府、税务总局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来执行。然而在具体一些措施上还没有进行很好的完善,文件虽然已经颁布但是执行时缺少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国际投资者云集的自由贸易港很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外只有大量的资本积累才能促进离岸金融制度的改良和有关业务的开展,还有对于危机情况出现的把控。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的税收法律制度,才可以对外国资本有一个很好的吸引力,因此在我国自贸区转型和发展的这段时期,完善好金融税制的有关法律法规,让规范性文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选择渗透型离岸金融税制模式
我国自贸区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与国际市场进行更好的对接以及促进对外开放的进程。想要更好的发展需要结合上优惠税制,但是在优惠税制的程度把控上也需要下功夫,一旦程度过低,再加上偏重于内外分离型的金融税制的话就会降低对于外资机构的吸引力,不符合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的真正目的。然而也不能采用避税型的金融税制,这种模式的市场监管不严,以极低的税率去吸引外资机构入港,一方面违背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会对国际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所以经常会受到国际相关部门的制裁。再加上现在国际组织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不正当交易越来越难进行。对比前两种模式,采用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混合型和渗透型金融税制,更能满足我国建立自由贸易港的初。但是混合型的离岸金融税制需要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进行加持。因此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目前我国自由贸易港很多相关法规都还在完善的阶段。总而言之渗透型离岸金融税制模式就目前来讲最适合我国自由贸易港的一种模式。中等水平的税收优惠以及不宽不严的市场监管可以满足最佳要求。在离岸金融逐渐发展起来之后,在实现对于渗透型模式向混合型模式的过度。让我国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在国际上更有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去发现当下我国离岸金融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改良和应对。另外要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税收法律制度,让地方政府和有关机构颁布的文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仔细分析当下我国自由贸易港的现状,优先选择渗透型金融税制模式,提高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竞争力。(作者单位:成都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科技厅支撑计划项目(2014SZ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