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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时代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不断推行开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工程建设工作普遍遭遇到缺陷责任期内因为工程损失而引发的索赔问题。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缺陷责任期内引起工程损失原因,并就相关的索赔问题进行分析,希望由此实现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项效益的取得。
关键词:建筑业;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工程索赔
我国的工程项目在建设时普遍存在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出现的工程索赔问题。一般而言,工程损害出现的损失会导致工程承包双方的利益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不利于项目建设各项效益的取得。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引起的索赔问题,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一、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责任划分
(一)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原因
所谓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因为社会、人文、自然等因素的而导致的项目损失。一般而言,工程损失的出现不仅会导致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的降低,也会由此造成工期延误问题。
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承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修补不当而出现工程坍塌的问题,进而由此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质量问题,不利于发包人利益的保障。而非承包人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勘查、设计的标准与实际不符合而引发工程损失问题。该损失一般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确保工程损失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科学的界定。工作人员需要正确识别工程损失发生原因。关于各类原因,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通过对于图1的分析可以得知,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往往因为外在、内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损失。
(二)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划分争议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等多方面,而工程建设项目在推行时普遍涉及到工序较差的状况,故而导致损失索赔不够明确,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与此同时,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失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为索赔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目前,我国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建设时往往因为理念缺失,导致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无法对索赔机会点进行界定。此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自身能力以及水平的低下,也导致索赔机会点无法得到有效的明确,最终出现了工程项目索赔活动中索赔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诱发工程索赔争议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旦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环节,合同条约中的工期索赔就自动消失。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承包单位往往会借助各种手段获取费用以及利润的索赔,从而实现自身盈利目的实现。但事实上,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索赔要求出现了无法有效应对的状况,故而导致双方的利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基于此,为了进一步规避这一问题,工作人员应科学的进行费用、利润索赔工作。
二、非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在开展索赔工作时,需要依据一定的索赔程序开展工作,并以此为基础给出相应的索赔证据,争取承包人的费用补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索赔机会点分析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旦出现非自己因素而导致的损害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机会点。通过对常见的索赔机会点分析可以得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一旦因为遭遇到了不可预见事件而造成的工程损失问题,其需要积极寻求各条款索赔机会点,并对接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获得。
(二)計算原则及方法
1.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
现阶段,为了进一步抍承包商索赔的成功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工作人员需要严格依照下述的三个原则开展工作,分别是实际损失原则、合同原则、有利原则。
所谓的实际损失原则,指的是费用索赔的额度需要与实际损失相当。这里的损失包括工程损失产生的直接、间接利益损失。而合同原则,指的就是工作人员需要依照索赔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有利原则则是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选择于己有利的方法计算索赔金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目前,索赔费用计算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项目施工建设时,管理人员就可以利用五种方法开展索赔工作,分别是: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拖延总费用责任分摊法、审判裁定法。但由于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环节,故而五种方法中仅剩下实际费用法与审判裁定法可以运用。关于上述两种方法的具体内涵,笔者总结如下。
所谓的实际费用法,指的是工作人员在项目处理过程中需要将各类索赔费用进行逐项的列举,并对各索赔事件进行分析,从而以此为基础实现索赔金额的明确。一般而言,该方法在推行过程中需要承包商出示工程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从而由此实现承包商实际损失的明确。
而裁判审定法在运行过程中,则需要借助法律途径对索赔金额进行明确。该方法在运用时需要借助法庭审判开展具体工作,并加大承包人索赔证据与资料的证明工作,从而由此实现索赔金额的明确。在具体的工程应用分析过程中,承包人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费用的计算。
三、承包人引起的工程损失索赔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的因素对工程建设成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我国的工程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普遍借助分包形式进行建设,而大多数的分包人都是非工程建设的专业人士。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索赔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导致索赔机会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并由此促使相关单位失去了维护自身利益的良好机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发包人可以在很多机会点上对承包人进行费用索赔或提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提出的要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 通过对目前的缺陷责任索赔工作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相关索赔工作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相应的费用以弥补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所谓的缺陷责任期,往往从项目工程竣工的第一次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分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前就会进行合同条款的签订,从而由此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具体的操作时,一旦出现了工程建设无法依据合同规定开展,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延长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索赔。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发承包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超过二十四个月做出何种处罚的规定,但是相关作业在推行时普遍需要对合同进行备案处理,故而为了防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工作人员需要确保权限责任期限制在二十四个月内。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应符合法律标准。
在缺陷责任期之内,承包人的个人原因也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一定的损失。在这样的状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进行费用补偿索赔,或者是扣留承包人保证金,从而由此弥补自身的不足。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若保证金的总额无法有效的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则可以依据相关方案文件,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额外的费用。依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项目合同签订时就需要明确的,其缴纳的唯一好处就在于能够保证在缺陷责任期中,承包人对工程缺陷的科学维修。其中,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若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承包人仍未完成缺陷修补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并且可以根据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四、结束语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效率的提升,我国的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开展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失索赔工作。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原因,并就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划分争议进行了论述。随后,笔者针对非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以及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两种状况进行分析。筆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的工程建设工作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而承包商能够以此为基础,规避过这类损失,确保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稳步发展,保障项目建设方与分包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琳.水电站施工索赔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J].水电站机电技术,2016,39(09):59-61.
[2]王博玉.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措施探讨[J].江西建材,2016(15):231+234.
[3]柯洪,李艳秋,李坚.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引起的索赔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2016,37(01):57-60.
[4]Jin Huan. fidic-Construction and turnkey contract terms(continued)[J].Hydropower Station Design, 2002(01): 105-112.
[5]马铁焰.水利水电工程保险的实施和应用[J].四川水力发电,2007(S1):74-76.
[6]金家麟.FIDIC设计—建设和交钥匙合同条款(续完)[J].水电站设计,2002(01):105-112.
作者简介:唐辉,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建筑业;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工程索赔
我国的工程项目在建设时普遍存在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出现的工程索赔问题。一般而言,工程损害出现的损失会导致工程承包双方的利益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不利于项目建设各项效益的取得。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引起的索赔问题,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一、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责任划分
(一)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原因
所谓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因为社会、人文、自然等因素的而导致的项目损失。一般而言,工程损失的出现不仅会导致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的降低,也会由此造成工期延误问题。
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承包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修补不当而出现工程坍塌的问题,进而由此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质量问题,不利于发包人利益的保障。而非承包人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勘查、设计的标准与实际不符合而引发工程损失问题。该损失一般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确保工程损失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科学的界定。工作人员需要正确识别工程损失发生原因。关于各类原因,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通过对于图1的分析可以得知,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往往因为外在、内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损失。
(二)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划分争议
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等多方面,而工程建设项目在推行时普遍涉及到工序较差的状况,故而导致损失索赔不够明确,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与此同时,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失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也为索赔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目前,我国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建设时往往因为理念缺失,导致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无法对索赔机会点进行界定。此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自身能力以及水平的低下,也导致索赔机会点无法得到有效的明确,最终出现了工程项目索赔活动中索赔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诱发工程索赔争议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旦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环节,合同条约中的工期索赔就自动消失。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承包单位往往会借助各种手段获取费用以及利润的索赔,从而实现自身盈利目的实现。但事实上,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索赔要求出现了无法有效应对的状况,故而导致双方的利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基于此,为了进一步规避这一问题,工作人员应科学的进行费用、利润索赔工作。
二、非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在开展索赔工作时,需要依据一定的索赔程序开展工作,并以此为基础给出相应的索赔证据,争取承包人的费用补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索赔机会点分析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旦出现非自己因素而导致的损害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机会点。通过对常见的索赔机会点分析可以得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一旦因为遭遇到了不可预见事件而造成的工程损失问题,其需要积极寻求各条款索赔机会点,并对接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获得。
(二)計算原则及方法
1.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
现阶段,为了进一步抍承包商索赔的成功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工作人员需要严格依照下述的三个原则开展工作,分别是实际损失原则、合同原则、有利原则。
所谓的实际损失原则,指的是费用索赔的额度需要与实际损失相当。这里的损失包括工程损失产生的直接、间接利益损失。而合同原则,指的就是工作人员需要依照索赔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有利原则则是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选择于己有利的方法计算索赔金额,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目前,索赔费用计算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项目施工建设时,管理人员就可以利用五种方法开展索赔工作,分别是: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拖延总费用责任分摊法、审判裁定法。但由于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已经经过了竣工验收环节,故而五种方法中仅剩下实际费用法与审判裁定法可以运用。关于上述两种方法的具体内涵,笔者总结如下。
所谓的实际费用法,指的是工作人员在项目处理过程中需要将各类索赔费用进行逐项的列举,并对各索赔事件进行分析,从而以此为基础实现索赔金额的明确。一般而言,该方法在推行过程中需要承包商出示工程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从而由此实现承包商实际损失的明确。
而裁判审定法在运行过程中,则需要借助法律途径对索赔金额进行明确。该方法在运用时需要借助法庭审判开展具体工作,并加大承包人索赔证据与资料的证明工作,从而由此实现索赔金额的明确。在具体的工程应用分析过程中,承包人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费用的计算。
三、承包人引起的工程损失索赔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会有诸多的因素对工程建设成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我国的工程项目在推进过程中普遍借助分包形式进行建设,而大多数的分包人都是非工程建设的专业人士。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索赔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导致索赔机会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并由此促使相关单位失去了维护自身利益的良好机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进一步维护自身利益,发包人可以在很多机会点上对承包人进行费用索赔或提出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提出的要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理。 通过对目前的缺陷责任索赔工作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相关索赔工作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相应的费用以弥补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
所谓的缺陷责任期,往往从项目工程竣工的第一次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分包人与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前就会进行合同条款的签订,从而由此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具体的操作时,一旦出现了工程建设无法依据合同规定开展,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延长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索赔。事实上,我国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发承包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超过二十四个月做出何种处罚的规定,但是相关作业在推行时普遍需要对合同进行备案处理,故而为了防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工作人员需要确保权限责任期限制在二十四个月内。因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应符合法律标准。
在缺陷责任期之内,承包人的个人原因也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一定的损失。在这样的状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进行费用补偿索赔,或者是扣留承包人保证金,从而由此弥补自身的不足。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若保证金的总额无法有效的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则可以依据相关方案文件,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额外的费用。依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项目合同签订时就需要明确的,其缴纳的唯一好处就在于能够保证在缺陷责任期中,承包人对工程缺陷的科学维修。其中,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若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承包人仍未完成缺陷修补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并且可以根据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四、结束语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效率的提升,我国的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开展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损失索赔工作。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缺陷责任期工程损失原因,并就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划分争议进行了论述。随后,笔者针对非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以及承包人因素引发的工程损失索赔两种状况进行分析。筆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的工程建设工作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而承包商能够以此为基础,规避过这类损失,确保其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稳步发展,保障项目建设方与分包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琳.水电站施工索赔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J].水电站机电技术,2016,39(09):59-61.
[2]王博玉.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措施探讨[J].江西建材,2016(15):231+234.
[3]柯洪,李艳秋,李坚.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引起的索赔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2016,37(01):57-60.
[4]Jin Huan. fidic-Construction and turnkey contract terms(continued)[J].Hydropower Station Design, 2002(01): 105-112.
[5]马铁焰.水利水电工程保险的实施和应用[J].四川水力发电,2007(S1):74-76.
[6]金家麟.FIDIC设计—建设和交钥匙合同条款(续完)[J].水电站设计,2002(01):105-112.
作者简介:唐辉,南充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