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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制度发展至今已有新的使命与功能,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对预约合同认定标准存在诸多不同观点。预约合同认定标准不一的关键在于意思表示与合同内容两者如何判断和取舍。通过实务层面的主客观的事实认定和法理层面的利益平衡与价值判断得出意思表示与合同内容两方面的先后适用关系和条件,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首要认定因素,在意思表示不清晰时再考察合同内容完备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