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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纠纷主要集中于民事行为效力事实的认定,应在实体法视域下分离认定基础网络服务关系与打赏行为关系.立足于实体与程序法理的协同交流,其证明责任也应紧扣实体法要件事实采用区分主张、抗辩与再抗辩方式深入,中间伴随主观证明责任的转换.针对《民法典》第145条所规定的“同意或追认”要件事实从而影响法律行为效力情形,应在保障自由心证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方采用证明责任减轻的诉讼法理论作出解释,不应突破证明责任本身分配原则而进一步导致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形成无谓挑战.纠纷的适法过程证明存在一套“以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协动为核心”的良性规范体系,并促使本土法语境下证明责任体系的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