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效力证明责任再探析

来源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rogrammelov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纠纷主要集中于民事行为效力事实的认定,应在实体法视域下分离认定基础网络服务关系与打赏行为关系.立足于实体与程序法理的协同交流,其证明责任也应紧扣实体法要件事实采用区分主张、抗辩与再抗辩方式深入,中间伴随主观证明责任的转换.针对《民法典》第145条所规定的“同意或追认”要件事实从而影响法律行为效力情形,应在保障自由心证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方采用证明责任减轻的诉讼法理论作出解释,不应突破证明责任本身分配原则而进一步导致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形成无谓挑战.纠纷的适法过程证明存在一套“以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协动为核心”的良性规范体系,并促使本土法语境下证明责任体系的日臻完善.
其他文献
现代网络仙侠小说存在两种叙事模式,一是围绕获取资源而成仙展开叙事,一是围绕升华心性而成仙展开叙事.前者认为仙只是强大一些的人类,故事内容偏向于世俗化、江湖化叙事;后者认为仙的精神和灵魂与人有着本质的不同,由此着意于出尘化、遁世化的叙事.事实上,早在汉代对仙的想象就已经出现了山泽与世俗的区分,山泽之仙脱离尘世,其生活状态与人类完全相反;世俗之仙沉迷于俗世,其生活状态是人类生活的夸张化和扩大化.
出于“筹夷情”以“制夷患”的目的,魏源在重辑传统典籍与征引西方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海国图志》一书,书中除介绍西方各国外,亦对与中国同为东方文明的近邻——印度着墨颇多.《海国图志》中所见印度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形象:一是自古平等交流的“佛国圣地”,二是如今西方语境下的“夷人之夷”.熟悉与陌生之间折射出魏源对印度主体性地位的忽视,表现为未将同时期印度状况移情于刚刚战败的清王朝,夷夏观念与西方话语影响下形成的印度观亦导致魏源对西方国家殖民意图认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