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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确认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宅基地也属“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乡(镇)、村和队三级集体所有。显然,农村宅基地属队或村集体所有,尽管非生产性的土地——宅基地为农民长期使用,即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以法定程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力,其权属不是物权,即不属农民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