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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作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并把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作为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等多项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阐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并在拓宽渠道,完善制度,深化内容,增强实效等方面,对发挥这一优势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