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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年的冬眠,亚洲卫星产业最终将重新回到轨道上。虽然一些分析师对于亚洲卫星的前景只是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但这份乐观无疑是亚洲卫星产业一个良好的信号,表示了它正在重新找到自己的立足点。在经受了亚洲金融危机以及SARS之后,亚洲的经济已经显示了复苏的迹象,对卫星服务的需求,包括家庭用途以及宽带业务,也已经在许多地区逐渐显露出来,新发射的卫星也将提供更多的新业务。与此同时,卫星制造业也从卫星的以旧换新中有所获益。
除了不断传出的好消息以外,亚洲卫星产业依旧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除了一些诸如容量过剩和转发器价格低等问题以外,这个产业的发展还受到了区域性的、限制性的和不透明监管环境的影响。这些不利的监管环境对亚洲卫星产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包括提高成本、耽搁时间以及提高了卫星投资的风险。与此同时,这些不利因素还降低了卫星与其它通信技术的竞争力,比如光缆。
虽然在过去的几年内,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亚洲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来改善监管环境。例如,日本和韩国已经降低或取消了外资在卫星运营中的投资比例限制。与此同时,印度已经解除了它对IP主干网和宽带卫星的监管,并且减少了对VSAT业务上的限制。中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鼓励外商对卫星业务的投资。
然而,亚洲地区对卫星产业的监管改革还远远不够,并且在许多国家还根本未提到议事日程上。
区域监管机制的差异
各自为政的政策监管现象在整个亚太地区普遍存在。亚太地区不同的地区差异除反映在文化背景、民族利益、管理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方面外,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卫星业务的开展、技术的研讨,甚至对卫星通信的监管上,尤其在许可证的颁发政策和频谱分配策略方面差异显著。尽管这些差异起源于各国不同的国情,但它将会阻碍卫星产业的发展却勿庸置疑。
为了让卫星通信在亚洲变成一个灵活的、有吸引力的产业,卫星运营商必须能够完全地和自由地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在整个亚洲的大部分地区提供基于点对多点业务的能力。一个在亚太地区开放业务的卫星可覆盖十几个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许可证发放和频谱分配准则。为了在亚洲地区提供区域性卫星业务而需要获得每个国家的许可证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任务。尤其是当你遇到一些地区的监管制度不透明和对不同的公司采取差别对待时,这项任务将变得更为困难。单在一个国家申请许可证遇到的困难就有可能推迟和危及整个投资项目。而且,仅仅这种困难就足以使得失去耐心的投资者从这块充满风险的市场中退出。
因此,为降低进入市场的壁垒而进行的协调各国卫星监管的行动势在必行,包括许可证的发放和频谱分配的各种监管制度。有些人主张参考欧洲通信标准组织的标准来制定亚洲版本,另外有人建议组建地区性标准中心。无论这种协调最终将采用哪种形式,最重要的是早行动总比晚行动要好得多,因为这两种形式都是为解决突出问题,并且建立一个协调性机构以便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监管缺乏透明性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亚洲卫星监管缺少透明性。尽管互联网以及其它廉价的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服务已经普及,但亚洲地区与卫星相关的许多法律和法规还未通过这些方式向公众公布或定期更新。即使是已向公众公布的监管资料,用户也经常是看不到,或者不是以一种大家都能读懂的方式公布。基于此,一些公司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才能理解一些卫星通信监管规则的实际意义。
缺乏透明度也会导致其它一些问题,比如它容易造成决策上的任意性和武断性,甚至还会为贪污创造条件。在不能为市场主体准确定义权利和义务,同时不能提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人员和机构时,许多政府机构就无形中将大门向那些滥用这些权力的人敞开了。
解决不透明问题的方法很大一部分都是不言而喻的。正如上面所说的,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公布和更新法律和监管规则,并且应该以减轻企业负担、遵照法规办事的方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也应该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进行。
然而,许多相关机构却并不十分愿意采纳这些极为简单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感情绪主要是出于掩饰其保护传统电信运营商和垄断者的目的。另一些情况可能仅仅只是为了掩盖监管系统的不足。无论是哪种原因,政府机构应该认识到,隐藏这些不公正和制度中的不足而导致的不透明实际上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潜在的问题,甚至可能阻止某些投资者在一些制度不透明的国家进行投资。
缺乏地区性协调机制
缺少地区性协调机制是另一个阻碍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因素,例如减小潜在的有害冲突和干扰,提供一种在卫星运营商之间协调争议的有效途径。
干扰正成为亚洲地区日益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卫星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了空间上的距离越来越小,并且在卫星升空之前没有考虑到天线大小和传输功率要求。干扰问题的日益严重还因为运营上的疏忽和一些不太注意的小事故造成,比如缺乏严格的上行功率控制,FM无线电干扰,以及卫星新闻获取单元连接到错误的信道上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卫星运营商争夺越来越少的轨道空间,干扰也变得日益频繁,其结果是协调争议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运营商不能容忍破坏性的干扰,因此,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得十分困难并且相当耗时。例如,泰国卫星和亚洲卫星几乎花了两年的时间才解决了IPSTAR和亚星四号的干扰问题。此外,在卫星已经开始运营后,这种协调也是非常普遍。即使是协调的协议最终达成了,也常常不被执行。事实上,在一些相互竞争领域,故意干扰对手的卫星信号也时有发生。
目前,亚洲地区还没有有效的机制进行这种调节。ITU的协调过程被广泛认为是官僚的、繁琐的、具有政治色彩的。更为重要的是,ITU并没有能力强制执行已经协调好的相关条款。一些卫星产业的成员,包括亚洲电缆和卫星广播协会,已经自发组织解决这些问题,但要想彻底杜绝干扰,还必须更加努力按标准运作和强制执行协议条款。
因此,除非能安全控制和协调干扰,否则,亚洲卫星产业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随着干扰变得越来越频繁和显著,那些用于提供DTH(直接到家庭)服务的卫星可能会在与电缆的竞争时失去客户。更为严重的是,转发器用户可能会对那些受干扰的卫星服务提出降价的要求。这两种现象是目前已经面临日益激烈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所不愿看到的。
繁琐的许可证要求
繁琐的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是另一个阻碍亚洲卫星产业发展的因素。监管机构有可能要求那些要使用或提供卫星服务的公司从不同的监管机构申请不同的许可证。一些情况下,这些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是重复的,因此是多余的,比如减少干扰和提高服务质量。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要求国外卫星运营商必须获得频谱使用的执照,即使已获得了本国的许可,而且已经按照ITU的规范协调好了也不例外。另外,有一些国家要求卫星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认证,即使这样的设备已经在周边国家被允许使用也不能例外。
与此同时,那些希望获得运营执照的卫星公司有时还不得不花费一大笔钱以获得执照,这笔费用常常会超过相关申请的管理费用。这些情况已经阻碍了卫星市场的发展。
因此,有专家认为,政府的相关机构应该明确执照获取的相关要求和获取执照的相关流程,这样才能促进卫星业务的发展。那些不符合公共政策的执照应该废除。为达到这个目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双边组织或者与其它国家达成一致,使得那些已经在其它国家获得频谱分配许可证和设备准字的卫星公司不需要再重复那些繁琐的申请了,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卫星技术的发展。
同样地,申请的费用应当合理,而不能作为监管机构的收入来源。如果可能的话,这些费用应该尽可能降低以提高卫星服务和Cable之间的竞争力,而不能仅仅把它当成简单的管理费用。
最后,相关部门应该给出申请许可证的处理时间表,并尽可能减少处理的时间,这样才有利于减少由于许可证申请过程中耽误的时间以及不确定性。
对外国卫星公司的歧视政策
虽然已经有许多亚洲国家的相关部门已经做出承诺,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基础通信服务的第四次协议”开放本国的电信服务市场,但在亚洲地区的许多国家,对待国外卫星公司的歧视性现象依旧存在。
经常地,这种歧视性政策表现为向本土卫星公司倾斜。例如,一些地方依旧恪守着“封闭天空”的规则,这些地区的卫星服务提供者只能利用本土卫星转发器提供卫星服务。即使是那些已经采纳了“开放天空”政策的地区,虽然服务提供者可以与任意的卫星公司进行协商,签署卫星使用的协议,但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协议可能还需要国家监管机构的同意或备案,因此,本土的卫星公司依旧享受特殊的优惠。
这种政策倾斜常常发生在那些政府拥有或部分拥有本地公司所有权的地区。这种情况同时还可能发生在那种政府机构依靠监管卫星产业获取收入,或依靠促进本土卫星产业的发展获取收入的地区。
除了对本土倾斜之外,现实中还有许多其它的歧视性监管条例,阻碍了外国卫星公司进入本土市场,并且阻碍了亚洲卫星通信的市场竞争。这些国家要求外国卫星运营商成立某种商业性机构,即使成立这样的机构并不是出于技术上的要求。其它的一些例子则体现在政府要求外国卫星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者以合资的形式与本土企业进行合作,但不能控股。甚至一些国家对进入本国提供业务的外国卫星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
显然,这些对外国卫星公司的限制能促进本国卫星产业的发展,但却不利于本国的消费者使用卫星这种通信方式。相反地,这样的做法影响了卫星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并且不利于引入新的卫星业务。为了能够让消费者完全享受由卫星技术带来的便利,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消除这些市场准入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那些已经做出这样承诺的国家应该言行一致,只有这样,亚洲卫星通信市场才能最终成为富有竞争性的市场。
美国的出口限制
事实上,阻碍亚洲卫星市场快速成长的原因并不仅仅来自亚洲各国政府一些不合理的监管制度,来自美国的出口限制也不容忽视。虽然美国的通信体制一向标榜比起世界上其它国家要更开放得多,但美国在卫星技术的出口上却采用了限制的监管政策———限制商业卫星技术出口到亚洲和世界上其它一些地方。
美国对卫星出口进行限制的初衷在于保护国家的安全。然而,目前这种控制已经超出了最初的目标,变成了一种抑制性的限制。在现有的体制下,任何一种卫星技术的出口都必须完全得到美国政府的同意,其中不仅包括硬件,还包括与这些硬件相关的各种技术信息。出口到类似中国这样的国家更是被严格限制,事实上,这样的限制常常只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虽然美国对卫星技术出口的控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影响了美国本土的制造商与外国卫星公司的竞争,但这些控制也同样影响了那些购买美国卫星技术的亚洲和其它地区国家卫星产业的发展。对于那些希望在还不透明的亚洲卫星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购买由美国生产的部件组成的卫星不得不面临着美国政府的控制。美国的这种监管制度是很不透明的,并且常常采用一种随意的方式进行。
与此同时,外国公司还必须忍受由于出口审批过程带来的漫长等待。因此常常会影响到国外公司部署新卫星和开展新的卫星业务。对于目前处于不良经济条件下的亚洲地区的卫星公司来说,这种等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出于对这些困难的考虑,卫星产业呼吁美国政府放宽这种出口限制,或者至少应该让这种监管更加透明和不那么繁琐。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回应了这种请求,并且已经重整了出口到一些国家的审批程序,这些国家包括日本、韩国以及其它一些美国的同盟。然而,这样的做法目前还是远远不够的。
帮助亚洲卫星产业从目前的不良境遇中恢复已是刻不容缓,快速增长的经济应该足以让亚洲各地区的政府对卫星的监管环境进行改革,以促进这个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除了不断传出的好消息以外,亚洲卫星产业依旧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除了一些诸如容量过剩和转发器价格低等问题以外,这个产业的发展还受到了区域性的、限制性的和不透明监管环境的影响。这些不利的监管环境对亚洲卫星产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包括提高成本、耽搁时间以及提高了卫星投资的风险。与此同时,这些不利因素还降低了卫星与其它通信技术的竞争力,比如光缆。
虽然在过去的几年内,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亚洲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来改善监管环境。例如,日本和韩国已经降低或取消了外资在卫星运营中的投资比例限制。与此同时,印度已经解除了它对IP主干网和宽带卫星的监管,并且减少了对VSAT业务上的限制。中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鼓励外商对卫星业务的投资。
然而,亚洲地区对卫星产业的监管改革还远远不够,并且在许多国家还根本未提到议事日程上。
区域监管机制的差异
各自为政的政策监管现象在整个亚太地区普遍存在。亚太地区不同的地区差异除反映在文化背景、民族利益、管理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方面外,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卫星业务的开展、技术的研讨,甚至对卫星通信的监管上,尤其在许可证的颁发政策和频谱分配策略方面差异显著。尽管这些差异起源于各国不同的国情,但它将会阻碍卫星产业的发展却勿庸置疑。
为了让卫星通信在亚洲变成一个灵活的、有吸引力的产业,卫星运营商必须能够完全地和自由地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在整个亚洲的大部分地区提供基于点对多点业务的能力。一个在亚太地区开放业务的卫星可覆盖十几个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许可证发放和频谱分配准则。为了在亚洲地区提供区域性卫星业务而需要获得每个国家的许可证是一件十分繁琐的任务。尤其是当你遇到一些地区的监管制度不透明和对不同的公司采取差别对待时,这项任务将变得更为困难。单在一个国家申请许可证遇到的困难就有可能推迟和危及整个投资项目。而且,仅仅这种困难就足以使得失去耐心的投资者从这块充满风险的市场中退出。
因此,为降低进入市场的壁垒而进行的协调各国卫星监管的行动势在必行,包括许可证的发放和频谱分配的各种监管制度。有些人主张参考欧洲通信标准组织的标准来制定亚洲版本,另外有人建议组建地区性标准中心。无论这种协调最终将采用哪种形式,最重要的是早行动总比晚行动要好得多,因为这两种形式都是为解决突出问题,并且建立一个协调性机构以便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监管缺乏透明性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亚洲卫星监管缺少透明性。尽管互联网以及其它廉价的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服务已经普及,但亚洲地区与卫星相关的许多法律和法规还未通过这些方式向公众公布或定期更新。即使是已向公众公布的监管资料,用户也经常是看不到,或者不是以一种大家都能读懂的方式公布。基于此,一些公司就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才能理解一些卫星通信监管规则的实际意义。
缺乏透明度也会导致其它一些问题,比如它容易造成决策上的任意性和武断性,甚至还会为贪污创造条件。在不能为市场主体准确定义权利和义务,同时不能提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人员和机构时,许多政府机构就无形中将大门向那些滥用这些权力的人敞开了。
解决不透明问题的方法很大一部分都是不言而喻的。正如上面所说的,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公布和更新法律和监管规则,并且应该以减轻企业负担、遵照法规办事的方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也应该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进行。
然而,许多相关机构却并不十分愿意采纳这些极为简单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感情绪主要是出于掩饰其保护传统电信运营商和垄断者的目的。另一些情况可能仅仅只是为了掩盖监管系统的不足。无论是哪种原因,政府机构应该认识到,隐藏这些不公正和制度中的不足而导致的不透明实际上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多潜在的问题,甚至可能阻止某些投资者在一些制度不透明的国家进行投资。
缺乏地区性协调机制
缺少地区性协调机制是另一个阻碍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因素,例如减小潜在的有害冲突和干扰,提供一种在卫星运营商之间协调争议的有效途径。
干扰正成为亚洲地区日益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卫星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了空间上的距离越来越小,并且在卫星升空之前没有考虑到天线大小和传输功率要求。干扰问题的日益严重还因为运营上的疏忽和一些不太注意的小事故造成,比如缺乏严格的上行功率控制,FM无线电干扰,以及卫星新闻获取单元连接到错误的信道上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卫星运营商争夺越来越少的轨道空间,干扰也变得日益频繁,其结果是协调争议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运营商不能容忍破坏性的干扰,因此,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得十分困难并且相当耗时。例如,泰国卫星和亚洲卫星几乎花了两年的时间才解决了IPSTAR和亚星四号的干扰问题。此外,在卫星已经开始运营后,这种协调也是非常普遍。即使是协调的协议最终达成了,也常常不被执行。事实上,在一些相互竞争领域,故意干扰对手的卫星信号也时有发生。
目前,亚洲地区还没有有效的机制进行这种调节。ITU的协调过程被广泛认为是官僚的、繁琐的、具有政治色彩的。更为重要的是,ITU并没有能力强制执行已经协调好的相关条款。一些卫星产业的成员,包括亚洲电缆和卫星广播协会,已经自发组织解决这些问题,但要想彻底杜绝干扰,还必须更加努力按标准运作和强制执行协议条款。
因此,除非能安全控制和协调干扰,否则,亚洲卫星产业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害。随着干扰变得越来越频繁和显著,那些用于提供DTH(直接到家庭)服务的卫星可能会在与电缆的竞争时失去客户。更为严重的是,转发器用户可能会对那些受干扰的卫星服务提出降价的要求。这两种现象是目前已经面临日益激烈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所不愿看到的。
繁琐的许可证要求
繁琐的牌照申请条件和要求是另一个阻碍亚洲卫星产业发展的因素。监管机构有可能要求那些要使用或提供卫星服务的公司从不同的监管机构申请不同的许可证。一些情况下,这些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是重复的,因此是多余的,比如减少干扰和提高服务质量。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要求国外卫星运营商必须获得频谱使用的执照,即使已获得了本国的许可,而且已经按照ITU的规范协调好了也不例外。另外,有一些国家要求卫星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认证,即使这样的设备已经在周边国家被允许使用也不能例外。
与此同时,那些希望获得运营执照的卫星公司有时还不得不花费一大笔钱以获得执照,这笔费用常常会超过相关申请的管理费用。这些情况已经阻碍了卫星市场的发展。
因此,有专家认为,政府的相关机构应该明确执照获取的相关要求和获取执照的相关流程,这样才能促进卫星业务的发展。那些不符合公共政策的执照应该废除。为达到这个目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双边组织或者与其它国家达成一致,使得那些已经在其它国家获得频谱分配许可证和设备准字的卫星公司不需要再重复那些繁琐的申请了,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卫星技术的发展。
同样地,申请的费用应当合理,而不能作为监管机构的收入来源。如果可能的话,这些费用应该尽可能降低以提高卫星服务和Cable之间的竞争力,而不能仅仅把它当成简单的管理费用。
最后,相关部门应该给出申请许可证的处理时间表,并尽可能减少处理的时间,这样才有利于减少由于许可证申请过程中耽误的时间以及不确定性。
对外国卫星公司的歧视政策
虽然已经有许多亚洲国家的相关部门已经做出承诺,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和“基础通信服务的第四次协议”开放本国的电信服务市场,但在亚洲地区的许多国家,对待国外卫星公司的歧视性现象依旧存在。
经常地,这种歧视性政策表现为向本土卫星公司倾斜。例如,一些地方依旧恪守着“封闭天空”的规则,这些地区的卫星服务提供者只能利用本土卫星转发器提供卫星服务。即使是那些已经采纳了“开放天空”政策的地区,虽然服务提供者可以与任意的卫星公司进行协商,签署卫星使用的协议,但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协议可能还需要国家监管机构的同意或备案,因此,本土的卫星公司依旧享受特殊的优惠。
这种政策倾斜常常发生在那些政府拥有或部分拥有本地公司所有权的地区。这种情况同时还可能发生在那种政府机构依靠监管卫星产业获取收入,或依靠促进本土卫星产业的发展获取收入的地区。
除了对本土倾斜之外,现实中还有许多其它的歧视性监管条例,阻碍了外国卫星公司进入本土市场,并且阻碍了亚洲卫星通信的市场竞争。这些国家要求外国卫星运营商成立某种商业性机构,即使成立这样的机构并不是出于技术上的要求。其它的一些例子则体现在政府要求外国卫星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者以合资的形式与本土企业进行合作,但不能控股。甚至一些国家对进入本国提供业务的外国卫星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
显然,这些对外国卫星公司的限制能促进本国卫星产业的发展,但却不利于本国的消费者使用卫星这种通信方式。相反地,这样的做法影响了卫星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并且不利于引入新的卫星业务。为了能够让消费者完全享受由卫星技术带来的便利,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消除这些市场准入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那些已经做出这样承诺的国家应该言行一致,只有这样,亚洲卫星通信市场才能最终成为富有竞争性的市场。
美国的出口限制
事实上,阻碍亚洲卫星市场快速成长的原因并不仅仅来自亚洲各国政府一些不合理的监管制度,来自美国的出口限制也不容忽视。虽然美国的通信体制一向标榜比起世界上其它国家要更开放得多,但美国在卫星技术的出口上却采用了限制的监管政策———限制商业卫星技术出口到亚洲和世界上其它一些地方。
美国对卫星出口进行限制的初衷在于保护国家的安全。然而,目前这种控制已经超出了最初的目标,变成了一种抑制性的限制。在现有的体制下,任何一种卫星技术的出口都必须完全得到美国政府的同意,其中不仅包括硬件,还包括与这些硬件相关的各种技术信息。出口到类似中国这样的国家更是被严格限制,事实上,这样的限制常常只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虽然美国对卫星技术出口的控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影响了美国本土的制造商与外国卫星公司的竞争,但这些控制也同样影响了那些购买美国卫星技术的亚洲和其它地区国家卫星产业的发展。对于那些希望在还不透明的亚洲卫星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购买由美国生产的部件组成的卫星不得不面临着美国政府的控制。美国的这种监管制度是很不透明的,并且常常采用一种随意的方式进行。
与此同时,外国公司还必须忍受由于出口审批过程带来的漫长等待。因此常常会影响到国外公司部署新卫星和开展新的卫星业务。对于目前处于不良经济条件下的亚洲地区的卫星公司来说,这种等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出于对这些困难的考虑,卫星产业呼吁美国政府放宽这种出口限制,或者至少应该让这种监管更加透明和不那么繁琐。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回应了这种请求,并且已经重整了出口到一些国家的审批程序,这些国家包括日本、韩国以及其它一些美国的同盟。然而,这样的做法目前还是远远不够的。
帮助亚洲卫星产业从目前的不良境遇中恢复已是刻不容缓,快速增长的经济应该足以让亚洲各地区的政府对卫星的监管环境进行改革,以促进这个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