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城郊失地农牧民安置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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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以共和县为例,从失地农牧民的安置现状出发,分析失地农牧民安置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失地农民安置的对策。
  关键词 失地农牧民;安置;问题;对策;青海共和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8-0347-02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征用土地,周边农村变成了城镇。失地农民是在这一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失去了以土地为基础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1 失地农牧民基本情况
  近几年,共和县城郊耕地才开始开发利用。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建设征地主要以恰卜恰镇的东香卡、西香卡2个村为主,城北新区一期征地162.55 hm2,其中耕地147.13 hm2、林地2.73 hm2、宅基地13.35 hm2、草地9.76 hm2,征地涉及失地农民241户940人,其中完全失地146户553人。城北社区一期拆迁户共计129户478人,其中东香卡村96户346人,西香卡村33户132人。所有被征用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为39.15万元/hm2,并一次性发放,共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5 915.661 2万元。
  2 失地农牧民安置现状
  根据《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群众安置实施方案》,失地农民每年按人均180 kg标准发放面粉,人均不足0.02 hm2的按每年100 kg/人标准发放面粉,人均在0.02~0.03 hm2的每年按75 kg/人標准发放面粉,东香卡村、西香卡2个村失地农民口粮已从2011年5月开始发放。根据方案对已拆迁的拆迁户发放房屋补偿款一次性给予2 000元奖励和5 400元过渡费,对于失地的农民,镇政府和民政局正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纳入城市低保。
  住房安置方面,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拆迁工作的东香卡村88户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分别在城北新区居民小区(造价约1 350元/m2,政府补助645元/m2),2010年恰卜恰镇保障性住房(造价1 500元/m2,政府补助800元/m2),德吉滩居民小区(群众自建,政府补助24 200元)3片进行安置,其中新居民小区45户,保障性住房14户,德吉滩居民小区平房29户。目前,失地农牧民生活经济来源主要靠在县城及周边地区务工为主,就业状况不稳定,失地农民的生存危机感有所增加。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政策宣传滞后,造成政府与农民沟通不畅
  绝大部分农民不知道征地补偿有关文件规定,在征地工作比较集中的村未设立规范、统一的征地有关政策及标准的宣传牌、宣传栏等。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了征地时政府与农民之间沟通不畅,埋下了征地纠纷隐患,造成了征地工作中矛盾较多。
  3.2 征地补偿费偏低,补偿金与近郊土地价值脱节过大
  政府征收土地是一次性补偿,补偿费不足以补偿农民的损失,补偿费与农民所受的损失难以相提并论。因此,被征地农民的抵触性大,特别是那些种菜技术好或年龄偏大、已习惯依赖土地的农民抵触情绪更强。
  3.3 保障措施跟不上,失地农民的危机感增加
  征地中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而且由于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报销比例偏低等因素,失地农民的生存危机感有所增加。
  4 近郊失地农民安置的对策
  4.1 完善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失地农民保障工作
  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对顺利推动征地工作,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就能产生好的示范效益,更进一步推动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当前,政府要在满足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方面落实具体措施。首先,应制定《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关于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通过政府财政、征地受益开发商、村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的“四个一点”社会保险参办方案,从就业促进、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落实到具体措施上,真正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4.2 保障就业,使失地农民重新拥有“可持续性生计”
  一是提高就业能力。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以及心理状况均较难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建议在这些方面加以引导和培训,如引导其参与职业培训,协调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在开展劳务输出、技能培训时向失地农民倾斜,增加其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鼓励失地农民拓宽就业渠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1]。二是广开就业渠道。因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农民推向社会竞争就业,对改变生活状态的农民而言显失公平,建议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我国现行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几种基本模式[2]。共和县结合实际,可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征用农民土地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失地农民承接属征地范围内的建设、绿化等工程项目,承接落户单位保洁、保安、维修等工作。三是消除就业障碍。应根据当地资源优势、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发展专业市场型、工业型、贸易型、旅游型等特色市场,积极扶持第三产业,将其作为扩大就业的重大举措[3]。根据就业情况,再加以引导,使社会各界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4.3 信息公开,保证政府与失地农民信息交流通畅
  征地中的许多矛盾纠纷,都与信息沟通不畅相关。由于被征地农民与征地部门之间信息量不对等,农民将对征地政策的不理解转化为对基层征地工作人员及政府的不信任,容易导致对立情绪。因此,要加大对征地有关政策、程序、补偿费标准、集体与个人分成比例等关键信息的宣传力度,力求使征地信息公开,保证征地过程透明及征地程序合法,发放补偿费公正、公平。只有政府与农民在征地信息量上对等,在交流渠道上畅通,才能更好地推动征地工作开展。
  4.4 合理安排,有针对性地展开各种培训
  组织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必须在深入了解农民就业欲望的基础上,按不同性别、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段进行分类,也可探索签约式培训[4]。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要组织他们学习企业经营及相关法规,引导他们扩大生产,增加投入;对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轻的农民要多组织技术性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
  4.5 平等对待,真正使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居民
  从制度上保证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平等,让失地农民真正融入城镇生活,需要社会各界平等对待失地农民:一是消除失地农民的就业障碍,努力化解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城乡差别;二是在教育上赋予失地农民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待遇,并在政策上向失地农民有所倾斜;三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更有保障。
  5 参考文献
  [1] 张雁荣,史正保.甘肃省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初探[J].发展,2008(10):101-102.
  [2] 邱宪黎.城镇化与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J].发展战略,2014(3):16-17.
  [3] 铁流.支书与他的村庄——中国城中村失地农民生存报告[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14.
  [4] 刘应湘,钟玉英.内源型社区: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再思考[J].长江论坛,2008(3):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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