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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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功能入手,探讨新刑诉法对受案大厅建设的影响及应对之策。
  一、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功能设置
  (一)全面负责案件流转是受案大厅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对执法办案有效监管的基础。
  1、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案件入口管理。受案大厅全面负责对案件的受理或者立案登记,对于受理后即纳入集中管理的案件,由受案大厅统一决定是否受理,接受案卷及相关材料;对于立案后纳入集中管理的案件,由有关部门在立案后规定时间内送受案大厅统一登记备案。
  2、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案件分配流转。案件受理后,由受案大厅统一负责案件分配。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案件分配方式不一,采用较多的分配方式是以轮流分案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工作实际,特殊情况作特殊变通,在保证人均办案均衡,体现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基础上,还可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3、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受案大厅通过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将监督制约落实到案件运行的各个环节,杜绝程序违法、超期办案等情况的发生。
  4、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案件出口管理。受案大厅负责案件的结案审核,重点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等。通过严格的结案审核,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提请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处理解决,防止存在问题的案件流入下一诉讼程序。
  (二)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是受案大厅的重要职能,是加强节点控制、强化案件管理的有效途径。
  1、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开具工作。对告知类法律文书,由受案大厅在受理案件时统一开具并送达;对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部分填充式法律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也由受案大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统一开具。
  2、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编号管理相关叙述式法律文书。对叙述式法律文书,如纠正违法通知书、起诉书等,由受案大厅统一登记编号,业务部门收到文书号后方可制作文书。同时,文书制作完成后,需经受案大厅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方可送出,确保文书规范合法。
  (三)做好对外查询接待工作是受案大厅的又一职能,是检察机关服务阳光检务的重要体现。
  1、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对外查询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受案大厅全面负责对外查询接待工作,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2、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统一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受案大厅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律师身份及相关委托手续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诉讼环节辩护律师享有权限的不同,及时依法为其提供查询、阅卷、复制、协调业务部门听取意见等服务。
  二、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建设的主要影响
  (一)对案件流转过程中的审核和监控提出了新的要求。
  1、新刑诉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修改对案件受理提出了新要求。新刑诉法第20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去除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同时增加了恐怖活动案件。这意味着,今后基层法院也可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而恐怖活动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受理案件时,必须注意加强对这两类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2、新刑诉法关于不起诉规定的完善以及起诉时移送材料范围的规定对结案审核提出了新要求。
  (1)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应当决定不起诉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96刑诉法规定的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新刑诉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之前的做法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应当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新刑诉法对上述两种情形的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案件进行结案审核时,必须严查细审,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不出差错。
  (2)新刑诉法进一步扩大了提起公诉时移送材料的范围。不同于96刑诉法在提起公诉时只移送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规定,新刑诉法对移送材料范围进一步作了扩大。新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新刑诉法第234条还增加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因此,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进行结案审核,向法院移送材料时,必须严格把关,注意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完整。
  3、新刑诉法的许多规定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加强流程监控提出了新要求。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许多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职权、义务等,相应的受案大厅的流程监控任务也就随之增加。如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新规定等等,这些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日常的案件监控中,必须跟踪做好提示预警、监督管理与纠正工作。
  (二)对法律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作了调整。如新刑诉法第65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新增了两款: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此外,新刑诉法对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等,都有一定的变化和调整。这些变化和调整对检察机关受案大厅的文书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受案大厅在开具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时,不仅要审查办案部门的手续是否合法齐全,还要审查适用对象是否合适,严防法律适用错误。   2、新刑诉法侦查中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新增的条款。法条明确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类型、审批程序、适用期限、延长及解除程序等。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尽快设计出使用、延长、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以适应刑诉法的新要求。
  (三)对进一步做好律师接待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新刑诉法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原来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接待律师,为其提供阅卷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新法规定,为辩护律师提供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新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提供意见的权利。新刑诉法第86条、159条以及170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侦查终结以及审查起诉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其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该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提供意见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在律师接待工作中,要注意对律师这一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及时转交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或协调办案人员听取意见。
  三、如何将检察机关受案大厅建成符合新刑诉法理念和要求的监管服务窗口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为建成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受案大厅提供有力的思想基础。
  检察机关受案大厅作为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入口,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形象,必须要树立起与新刑诉法相适应的正确的刑事诉讼理念和执法观念,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客观公正的理念、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监督与配合相统一的理念等。通过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有利于进一步准确理解法律、正确履行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素能,为建成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受案大厅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新刑诉法的颁布施行,对检察干警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针对新刑诉法制定专门的学习计划,对干警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保证新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和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视野广、懂业务、会管理、能力强、作风硬的案管队伍。
  (三)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制度管理,为建成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受案大厅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应根据受案大厅的职能设置,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一系列的受案大厅工作机制制度,如案件受理规定、文书监管规定、流程监控规定、律师接待规定等。通过规范有力的制度建设,实现与新刑诉法的顺利衔接,使得受案大厅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做到凭制度说话、按规范办事。
  (四)加大技术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建成符合新刑诉法要求的受案大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配强硬件设施,为受案大厅工作提供坚强的设备支持。通过配齐触摸屏查询系统、高速扫描仪、打印、复印设备等,可实现快速查询、电子阅卷、网上开具法律文书等多项功能,为文书开具、律师接待等工作提供高效便利。
  2、加大软件研发升级,不断提升受案大厅工作效能。目前许多地方已研发出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信息化系统,受案大厅工作人员可实现网上受案、结案、预警、监督等事项,有力提升了工作效率。下一步可加快软件研发升级,不断建成更加便捷高效的软件系统,为受案大厅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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