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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收到湖北省某单位退休干部谢某的来信,反映她女儿谢华的一段不幸遭遇:谢华今年32岁,1991年从哈尔滨冶金专科学校毕业分配到武汉某国有钢铁厂工作至今。谢华在大学读书期间就得了忧郁症(属于精神病),发病时严重失眠,自感孤独、苦闷、烦躁、厌世等,工作效率低且需要请假。谢华进钢铁厂时与企业签定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将期满。钢铁厂领导提出,待合同期满后,以有精神病为由解除与谢华的劳动合同。谢华的父亲在信中诉说,如果钢铁厂解除与谢华的劳动·合同,将会断绝女儿的生活来源,他恳请我们提供政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