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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为了应对客观上不合理的经济秩序和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带来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各国更加重视区域经济合作。随着中国—东盟五部法律协议的签署,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经贸合作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在《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中的主要承诺,以期明确我国在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内容。
【关键词】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
一、承诺
(一)承诺的分类
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类。水平承诺,指在减让表中按照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所列的所有服务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做出了承诺。部门承诺是指按照四种方式,针对具体部门和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
(二)减让表承诺的方式
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没有限制”、“有限制”和“不作承诺”。“没有限制”的部门或活动所占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它代表成员国不采取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对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加以限制。“不作承诺”的比例越高,服务贸易壁垒越高,它是指成员国不承担任何义务,充分保留政策自由权。如上表所示,对成员国采取在国民待遇方面对土地和既得权利不做承诺。“有限制”则是明确列出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性质。如上表,国民待遇限制中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赁但不能拥有土地,提供服务者必须满足这一规定。
(三)具体部门承诺
根据部门承诺的需要,依据《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的分类方法,《服务贸易协议》将服务业分为了十二大类子行业和 一百五十五种服务活动,再对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下各成员国的承诺部门进行细化,以此来考查承诺的广度。
具体来说,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11 个国家中,是开放行业和部门最多的国家,总计 70 个项目,主要涉及商务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运输服务等行业;其次马来西亚开放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商务服务等 8个行业 36 个项目;中国位居第三,涉及 5个行业的 32 个项目,承诺主要有建筑服务、商务服务、运输服务、环境服务、娱乐服务;菲律宾在通讯服务、旅游服务等 5 个服务部门做出了进一步承诺;泰国在运输服务、商务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等 11 个项目做出了承诺;缅甸在运输服务、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和金融服务 4 个行业 11 个项目做出了承诺;印度尼西亚只在建筑服务和旅游服务行业做出了 7 个项目的承诺;文莱的承诺只有旅游服务和运输服务的 4 个项目;老挝仅仅是在中国—东盟框架下对金融服务的 6 个分项做出了承诺。
二、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指各缔约方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市场准入根据各成员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准入的部门和开放的程度。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国民待遇是为了在对方市场上获得与该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条件和地位,以便于与其本国公民公平竞争,扩大贸易。它通过个成员本国国内立法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加以规定,被各成员国普遍认可和接受。国民待遇从理论上讲可以防止对外国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国民待遇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将国民待遇的使用延伸到了投资发生阶段和建立前的阶段,该定义的核心是赋予外资准入权,即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各个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国民待遇的通常适用范围有:运输、商标注册,专利权、国内税、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
四、中国“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标明。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在以下部门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一是根据两国政府航空协定设立的外国航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根据协定内容从事特定航线的票务经营;二是根据入世承诺以及行业管理法规设立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簿记服务、税务服务以及管理咨询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规定内容的经营活动。对商业存在的人员限制如下:
①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②对于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WTO 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③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④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中国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的外国自然人。其雇主为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的其它成员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停留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 ① 会计服务;②医疗和牙医服务;③建筑设计服务;④工程服务;⑤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⑥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⑦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⑧教育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且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与其雇主签订合同的中方合同主体应为具有教育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⑨旅游服务
⑤其它类别——主要是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为机器或工业设备提供配套安装或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服务的提供需建立在机器或设备所有者向制造者支付费用或签有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均为法人。此类自然人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规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此类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业)资格。
(4)自然人移动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上没有限制。
2、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对于中国入世后制定的给予任何新部门的和分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
(4)自然人移动限制
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二)部门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规定:A.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B.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外国空运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C.中国空运企业和外国空运企业的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方面、房地产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公路运输、机动车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仓储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
市场调研服务、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安置和提供服务、摄影服务、环境服务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规定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航空运输服务和航空器的维修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与中国的CRS 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营需求测试。
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外资股比不超过49%,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2年后,可设立第二家合资企业。
(4)自然人移动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上没有限制。
2、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器的维修服务中,中外合资、合作航空器维修企业有承揽国际市场业务的义务。
(4)自然人移动限制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资格、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的资格如下:注册工程师,或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有3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笔译和口译服务资格:3年笔译或口译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工作语言(一种或多种)。
对于房地产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环境服务、运输服务部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关键词】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
一、承诺
(一)承诺的分类
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类。水平承诺,指在减让表中按照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对所列的所有服务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都做出了承诺。部门承诺是指按照四种方式,针对具体部门和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
(二)减让表承诺的方式
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没有限制”、“有限制”和“不作承诺”。“没有限制”的部门或活动所占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它代表成员国不采取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对以该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加以限制。“不作承诺”的比例越高,服务贸易壁垒越高,它是指成员国不承担任何义务,充分保留政策自由权。如上表所示,对成员国采取在国民待遇方面对土地和既得权利不做承诺。“有限制”则是明确列出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限制的内容和性质。如上表,国民待遇限制中非柬埔寨籍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租赁但不能拥有土地,提供服务者必须满足这一规定。
(三)具体部门承诺
根据部门承诺的需要,依据《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的分类方法,《服务贸易协议》将服务业分为了十二大类子行业和 一百五十五种服务活动,再对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下各成员国的承诺部门进行细化,以此来考查承诺的广度。
具体来说,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11 个国家中,是开放行业和部门最多的国家,总计 70 个项目,主要涉及商务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运输服务等行业;其次马来西亚开放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商务服务等 8个行业 36 个项目;中国位居第三,涉及 5个行业的 32 个项目,承诺主要有建筑服务、商务服务、运输服务、环境服务、娱乐服务;菲律宾在通讯服务、旅游服务等 5 个服务部门做出了进一步承诺;泰国在运输服务、商务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等 11 个项目做出了承诺;缅甸在运输服务、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和金融服务 4 个行业 11 个项目做出了承诺;印度尼西亚只在建筑服务和旅游服务行业做出了 7 个项目的承诺;文莱的承诺只有旅游服务和运输服务的 4 个项目;老挝仅仅是在中国—东盟框架下对金融服务的 6 个分项做出了承诺。
二、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指各缔约方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进行宏观掌握和控制。市场准入根据各成员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准入的部门和开放的程度。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国民待遇是为了在对方市场上获得与该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条件和地位,以便于与其本国公民公平竞争,扩大贸易。它通过个成员本国国内立法和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加以规定,被各成员国普遍认可和接受。国民待遇从理论上讲可以防止对外国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
国民待遇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将国民待遇的使用延伸到了投资发生阶段和建立前的阶段,该定义的核心是赋予外资准入权,即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各个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国民待遇的通常适用范围有:运输、商标注册,专利权、国内税、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
四、中国“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水平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标明。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在以下部门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一是根据两国政府航空协定设立的外国航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根据协定内容从事特定航线的票务经营;二是根据入世承诺以及行业管理法规设立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簿记服务、税务服务以及管理咨询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规定内容的经营活动。对商业存在的人员限制如下:
①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②对于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WTO 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③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④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中国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的外国自然人。其雇主为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的其它成员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停留时间以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合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以下部门: ① 会计服务;②医疗和牙医服务;③建筑设计服务;④工程服务;⑤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⑥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⑦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⑧教育服务: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且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与其雇主签订合同的中方合同主体应为具有教育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⑨旅游服务
⑤其它类别——主要是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为机器或工业设备提供配套安装或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服务的提供需建立在机器或设备所有者向制造者支付费用或签有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均为法人。此类自然人入境停留时间以合同规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在中国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此类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业)资格。
(4)自然人移动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上没有限制。
2、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对于中国入世后制定的给予任何新部门的和分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补贴不作承诺。
(4)自然人移动限制
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二)部门承诺
1、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规定:A.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B.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外国空运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C.中国空运企业和外国空运企业的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方面、房地产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公路运输、机动车的保养和修理服务、仓储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
市场调研服务、建筑外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安置和提供服务、摄影服务、环境服务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规定合资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航空运输服务和航空器的维修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
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与中国的CRS 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营需求测试。
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外资股比不超过49%,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2年后,可设立第二家合资企业。
(4)自然人移动限制
在自然人移动上没有限制。
2、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交付限制
在跨境交付上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限制
在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限制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器的维修服务中,中外合资、合作航空器维修企业有承揽国际市场业务的义务。
(4)自然人移动限制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实施服务资格、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制表服务、分时服务的资格如下:注册工程师,或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有3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笔译和口译服务资格:3年笔译或口译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工作语言(一种或多种)。
对于房地产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环境服务、运输服务部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