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如何认识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不仅是经济史上的重要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当前农村改革的路径选择。首先,本文通过回顾退社权假说及相关争论,对以退社权假说为代表的主流解释提出逻辑质疑,并指出过去的讨论皆建立在报复策略为冷酷策略,且该策略在他人不合作时一定会被触发这一过强的假设上。若放弃该假设,则农民选择积极劳作或偷懒的博弈均衡在理论上都能实现。其次,本文纳入具体历史情境分析,认为彼时农民与单干时相较劳动积极性固有不足,但在诸多条件约束下也决不会以磨洋工度日。最后,本文讨论了以往学界在理解相关实证工作时的一个重大误区:由公社制到承包制的制度变迁对农业产量的回归系数不仅不能理解为农民劳动积极性提高的结果,甚至不能简单识别为去集体化所带来的制度红利。
关键词:退社权假说;多重博弈;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劳动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10-0032-08
一、引 言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完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制的全面替代。此次变革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农业部门的组织形态,而且被视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发生根本转变的前奏和先声,伴随农村组织变迁的是中国农业生产率前所未有的增长。据估算,中国农业部门1978—1984年的年均增长率为7.7%,显著高于1952—1978年的2.9%[1]。当然,时间节点上的契合并不一定意味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源于组织模式的变革,学者们为识别其中因果关系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2]-[4]。尽管实证策略有所不同,但,多数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农村的这场组织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据测算,单是农村的组织模式变迁就可解释1978—1984年间农业产出增长的约46.89%[1]。孙圣民和陈强[5]指出,即使充分考虑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问题,农村的去集体化依然对农业增长具有显著正效应。
如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组织模式阻碍了农业部门的发展就成为一个自然的推论。因此,学者们试图通过寻找生产队模式在组织生产中的弊端来解释农村组织变迁所释放出的巨大生产力[6]。最具代表性的是林毅夫提出的退社权假说,他认为,1958年农民退社权被剥夺是导致农业生产率出现断崖式滑坡的根本原因,其核心逻辑为:农民退社权被剥夺使博弈结构从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而在一次性博弈中自我实施的协议无法维持,这最终导致农民消极怠工和搭便车式的不合作行为[7]。尽管退社权假说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强烈质疑,但它依然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判断农业集体生产模式绩效的主流观点[8]-[10]。集体化时期农民在生产中普遍性出工不出力成为学界共识,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更被视作效率机制驱动下诱致性制度(组织)变迁的典型[11]。从时间序列上来看,农民退社权的失与得恰与中国农业生产率的骤降和恢复相呼应,但有两个问题依然令人困惑:第一,在理论上,多重均衡的存在使得成为博弈均衡只能证明某项制度具有自我实施性,至于为什么该项制度被选择则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历史情境进行详细分析[12]。那么包括退社权假说在内的讨论,在极端缺乏基于具体历史情境的约束时是如何确定农民皆偷懒的均衡将被精炼并最终被制度化,这种精炼背后是否还隐藏有其他假设呢?如果有的话,隐藏的假设又是否合理呢?第二,经历过集体化时期的人们对当时艰苦卓绝的劳作生活印象深刻,这与退社权假说所预测的人们在生产中消极懈怠的闲散状态之间存在极大反差,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张力源自何处呢?
为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本文证明不仅基于博弈论框架的退社权假说在逻辑上不可能解释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问题,而且所有缺乏进一步假设的博弈模型在解释农民行为时都不具有可行性。其次,在考虑更具体的历史情境后,笔者指出农民在每一期都选择努力的合作均衡反而更易成为制度均衡。再次,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剖析,发现集体生产中农民选择偷懒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所谓的退社权被剥夺,而在于信息不对称和其他原因。最后,大量实证工作证明了中国农业的去集体化带来了农业产量的激增,将劳动力投入的过密化特征和性别结构变化引入讨论,表明以往在解释实证结果时的一个误区。实际上,即使有效控制其他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产品价格变化,农业产量的增加既不能解释为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也无法单纯理解为承包制替代公社制的制度红利。
二、“林董之爭”、冷酷策略与无名氏定理
(一)重回“林董之争”:作为惩罚机制的退社与偷懒
在首次提出退社权假说时,林毅夫并没有给出正式的博弈模型,而是用文字表述为:“我认为,1959—1961年(农业生产)的滑坡主要是由于从1958年秋天开始农民退社的自由被剥夺所造成的。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组织形式的这种转变使一个合作社的性质从一种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生产之所以会滑坡,是由于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一个自我实施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下的每个成员都允诺对他自己进行管束。然而,在一次性博弈中,一个自我强制实行的协议是无法维持的”[7]。退社权假说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学者们的质疑。其中,Dong和Dow[9]认为,退社权被剥夺并不会使农民间的博弈从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赋予农民退社权反而可能会使原本能够达成合作的组织解体,因为偷懒的农民会利用退社权来逃避其他成员未来在组织内部对其实施的惩罚。他们用n人博弈模型进行说明:在n人博弈中,参与者i的收益有四种:一是uci,在合作社中,每个都不偷懒时的收益;二是uNi,在合作社中,每个人都偷懒时的收益;三是usi,在合作社中,除自己之外的每个人都不偷懒,自己偷懒时的收益;四是upi,单干时的收益。博弈过程为:(1)每个人在第一期都选择努力工作;(2)如果他人都不偷懒,则自己也努力工作;(3)发现有人偷懒后,自己会施行报复行为。虽然Dong和Dow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计算过程可知报复行为将会发生在发现他人偷懒后的每一期,换言之,在这个博弈中,每个人坚持的策略都是冷酷策略。 冷酷策略指在博弈初期每一方都选择合作,但一旦有一方在某期选择不合作,则其他成员会报复性地在之后的每一期都拒绝合作的一种策略。那么针对他人的偷懒行为,成员i的报复行为有两种:(1)合作社继续存在,成员i在之后的每一期都选择偷懒;(2)成员i退出合作社,回到单干状态。Dong和Dow对退社权假说的质疑正在此处展开。他们首先指出,即使丧失退社权,合作社成员间的博弈依然是重复博弈而不会变成一次性博弈,因为与成员都具有退社权时相比,丧失了退社权的成员在长期内更是被紧紧绑在一起。接着,证明了如果个人在每个人都偷懒的合作社中所获收益小于其单干收益,则退社权被剥夺反而可以更好地促成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具体来看,设每个人的贴现率为δi,则保证合作社成员都合作的条件是:
uci/(1-δi)≥usi+i/(1-δi)(1)
其中,i为第i个农民在发现合作社中有人偷懒后实施报复策略后的每期收益,由于个体都采用冷酷策略,因而i只有两种取值:uNi或upi。换言之,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自己(在合作社中)的偷懒行为惩罚偷懒者,也可以通过退出合作社的方式惩罚偷懒者。则保證合作的贴现率要满足条件:
δi≥1-(uci-i)/usi(2)
显然,如果对每个成员来说都有uNi<upi,则在合作社中以自己的偷懒行为惩罚对方(偷懒者在欺骗当期之后的每一期收益为uNi),所要求的贴现率δi取值范围更大,因此,以偷懒的方式惩罚偷懒者将更容易促成合作。这与直觉相符:如果其他人在未来的集体偷懒能给偷懒者带来更严厉的惩罚,那么这种报复机制对偷懒者的威慑作用显然更大。但是,若合作社成员这时拥有退社权,他就有机会通过退社来逃避集体惩罚。因此,如果对每个成员都有uNi<upi,剥夺其退社权会有利于合作均衡的形成,退社权假说就不再成立。
但是,对每个成员而言都有uNi<upi是一个强假设,因此,Dong和Dow在其设定的拟线性效用函数下讨论了该假设成立的两个关键条件:(1)合作社成员的(对收入和闲暇偏好的)异质性不强,且规模效应并不太大;(2)合作社规模(即n值)足够大。若这两个条件成立,则有uNi<upi,进而退社权假说不再成立。这是Dong和Dow的核心观点。作为回应,林毅夫虽然不再提及剥夺退社权使博弈形式由无穷期博弈变为一次博弈的说法,但对Dong和Dow的其他质疑进行了反驳[13]。林毅夫认为,如果对所有成员有uNi<upi,则Dong和Dow的质疑是成立的,然而上述使uNi<upi成立的两个条件都不能成立[12]。林毅夫只讨论了条件(2)成立的可能性。林毅夫未讨论的条件(1)问题更大:本质而言,合作社成员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是否具有异质性缺乏被证实或证伪的可能性。
他指出,即使n足够大也无法构成uNi<upi的充分条件,因为这还需要两个更不现实的附加条件:(1)合作社成员能被正确地分为有限的类型;(2)所计算的效用有基数效用论下的意义。为捍卫自己的假说,林毅夫进一步指出,只要合作社中存在一个(仅有一个即可)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对该成员而言有uNi>uci>upi,退社权被剥夺后的合作社就无法形成合作均衡。其逻辑是,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必然会偷懒,那么在退社权被剥夺后,其他成员就会以偷懒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合作社中自然就形成了人人偷懒怠工的非合作均衡。因为很难排除合作社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成员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组织中这种成员极有可能存在反而更符合我们的日常经验,因此,林毅夫的回应十分有力。
然而,林毅夫的回应忽略了两点:其一,在剥夺退社权后,即使合作社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在逻辑上也并不意味着冷酷策略下报复性的偷懒行为必然是其他成员之后每一期的选择,这依赖于对其他成员效用函数的进一步假定。即在报复中选择冷酷策略实际上是个过强的(隐藏)假设。其二,从林毅夫的这种观点出发会衍生出一个略显荒谬的一般性命题:在没有退出权的组织中,只要存在一个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则该组织就无法形成合作均衡。这显然与我们的日常经验相去甚远。
(二)被触发的冷酷策略:一个过强的假设
1.作为唯一报复策略的冷酷策略
我们首先以一反例说明,即使冷酷策略是合作社成员进行报复时的唯一可选择的策略,当组织中存在如林毅夫所言的极度偏好闲暇者,也并不意味着其他成员在发现其偷懒后的每一期就必然会选择冷酷策略。我们的讨论继续依托于Dong和Dow设定的方程。假设每个成员的效用函数皆为u(y,e)=y-v(e),其中,y为个人收入,e为个人努力程度。为方便分析,我们假设组织中只有两人i和j,努力程度为二值变量:偷懒el和努力ew,且努力的成本函数v(e)=e3。设生产函数为q=θ(ei+ej)-F。假设i极度偏好闲暇,即有uNi>uci>upi,因此,在合作中他一定会选择偷懒。这时成员j的选择在每一期皆努力的条件为:12θ(eli+ewj)-12F-(ewj)3>12θ(eli+elj)-12F-(elj)3。化简得,θ>2(ewj+elj+ewjelj)。这意味着当θ足够大时,即使对手偷懒,一直保持努力也才是成员j的理性策略。直觉上,只要组织成员在他人偷懒时自己努力的效用大于集体偷懒时的效用,冷酷策略就不会成为该成员的理性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大多数组织内都难以避免极度偏好闲暇者的存在,但其中其他成员努力工作的博弈均衡依然可期。这显然更符合现实。
如果努力水平是连续变量,那么正如林毅夫所指出的,当偷懒成为斯塔克伯格领导者的占优策略时,其他勤勉者的努力水平确实会降低。原因在于,此时勤勉者的一部分成果被偷懒者无偿占有,导致激励水平下降。然而,此时勤勉者的努力水平是否如林毅夫断言的仅仅会维持自己(和偷懒者)不被饿死则十分值得商榷。实际上,理性的勤勉者对努力水平的选择始终决定于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问题:只要边际收益还大于边际成本,勤勉者就会增加努力直至两者相等。而林毅夫的断言则意味着勤勉者的努力投入停止在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处,这显然不符合经济逻辑。进一步,如果把二人博弈扩展为n人博弈,则可能出现另一类均衡:极度偏好闲暇者始终选择偷懒,但其他成员则形成合作均衡(每人都尽最大程度的努力)。逻辑上,只要在这些勤勉者内部对每个人而言都有δi≥1-(uci-uNi)/usi即可。这意味着针对个别偷懒者,其他个体集体性地以冷酷策略进行报复很可能并不是理性选择。可以设想,在规模更大的组织中,将极度偏好闲暇者排除在外的局部均衡更容易出现。 另外,“林董之争”中还存在另一被忽视,但更加严重的逻辑问题:如果像他们模型所暗含的,每个人的真实努力水平都可以观察到,那么为什么不干脆用一个基于努力水平的简单合同保证成员的努力呢?这实际上牵涉到组织成员努力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我们将在后文中对这一点进行讨论。此处我们意在说明,即使报复性的策略只有冷酷策略这一种,并且组织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者,冷酷策略也不一定被选择;如果进一步把冷酷策略分为不同强度,那么以自己不被饿死为限进行报复的冷酷策略更不会被选择。
2.作为报复策略之一的冷酷策略
如果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冷酷策略仅仅是无穷期博弈中众多策略里的一种,退社权假说将变得更不可信。其他的策略,不仅有争锋相对、以牙还齿和以齿还牙等可以用“有限自控机”表达的策略,还有无法用“有限自控机”表达的更随机化的策略[13]。实际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农民会将其他策略弃置不用。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以往讨论的局限性更加凸显,其结论也更令人难以信服。根据无名氏定理,只要参与者保持足够的耐心,任何满足个人理性的可行的支付向量都可以通过一个特定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得到。这意味着在缺乏足够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即使将一些组织成员设定为对闲暇极度偏好,单单从博弈论角度我们也不能断言其他组织成员在每一期对偷懒或勤勉的选择。换言之,由于多重均衡的存在,若缺乏足够的外在约束,用博弈理论解释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问题在根本上缺乏可行性。“林董之争”中的结论都建立在人们以冷酷策略进行报复的基础上,但冷酷策略被选择本身却是一个没有任何理论与现实依据的过强假设。
如果把博弈的演化过程也考虑在内,则冷酷策略被选择的可能性会再次降低。根据“阿克塞尔罗德锦标赛”的结果[14],在重复囚徒困境中,以牙还齿(或称为“一报还一报”)才是最成功的策略。
以牙还齿策略是指参与者以合作开始,随后只模仿对方上一步选择的策略。如果是二人博弈,针对一方的始终偷懒,以牙还齿和冷酷策略并无不同。但如果将博弈范围扩大到n人,则合作均衡可以在一个更小的将偷懒者剔除的范围内形成,那么经过演化,冷酷策略将被淘汰。这再次说明,以往讨论中将冷酷策略视作理所应当的报复策略实际上是个过强的假设。
三、重回历史:集体化时期的努力与偷懒
无穷期博弈纳什均衡的多重性是以往基于博弈模型的解释无法成立的根本原因。要从诸多博弈均衡中选择符合现实的一个,就必须在现实中寻找更为具体的约束。同样,在我们探讨取消退社权后合作社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时,也必须回到彼时的现实当中,寻求他们面对的现实激励和约束。
(一)集体生产中的努力
1.熟人社会与关联博弈
在自然村这种熟人社会里,合作社成员之间除了有生产中的协作关系外,在生产和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方面的关联。农村中其他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将会影响到生产博弈。具体来说,若某人在集体劳动中持续性地选择偷懒,则他的坏声誉将在村落成员中迅速传播,这很可能会影响他在其他方面的收益。很容易想象,一个在集体生产中被公认的懒汉不仅会在择偶等私人事务中遭遇麻烦,而且在村庄的集体事务和公共生活中也会被排斥。实际上,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村庄内,单是来自他人的歧视就足以显著降低个人生活质量。青木昌彦
[15]认为,关联博弈会对原博弈产生影响,进而改变最终的均衡结果。在集体化时期,村民间紧密的个人关系可构成关联博弈的基础。以Dong和Dow构建的模型為例,这意味着在他人偷懒时,成员i偷懒的收益由原来的uNi变为uNi-α,其中α为一正数,代表偷懒行为策略所导致的偷懒农民在其他活动(博弈)中的损失。α的存在可以提高成员皆努力的合作均衡出现的可能性,如将冷酷策略下的合作条件由δi≥1-(uci-uNi)/usi放松为δi≥1-[uci-(uNi-α)]/usi,而且若α足够大,使单期收益uNi-α<uci,则理性成员在每一期皆努力就成为无穷期博弈唯一的结果。这意味着如果将自然村落熟人社会的特征纳入分析,则生产中的合作均衡更易达成。
2.糊口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产权理论的基本逻辑是人们会根据回报多寡来决定自己的投入水平。但在运用产权理论解释集体化时期的激励问题时,学者们却忘记了人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问题后才会考虑将收益最大化。换言之,生存水平是一个阈值,在该阈值之下即使回报率再低,人们也会付出最大努力去劳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力水平极低、国家竭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农民生存阈值的约束更有力。这无疑会影响农业生产的组织结构和农业生产函数的配置特性,也会影响农民效用函数的内在结构。更具体的,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最后才是个人。这种超经济的强制保证了国家工业化所需的巨额投入,但其后果是使农民始终处于糊口水平。如果投入巨大的努力才能保证生存或温饱,农民在生产中还普遍地选择偷懒是不可想象的。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有农忙与农闲之分。在农忙时节(如江南地区的“双抢”时节),农活繁重,时间紧迫,此时不努力干活则来年的口粮就难有着落。这意味着只有在劳动投入对产量影响有限的农闲时节,磨洋工、搭便车才是可能的。其实,即使在推行了被认为具有高激励的承包制后,农民在农闲时节对农业的劳动投入依然很少,所不同的只是后来农民可以选择进城打工而非留在土地上磨洋工而已。
回到Dong和Dow的模型。在真正决定生产绩效的农忙时节,集体偷懒将导致每个成员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有uNi=-,这意味着冷酷策略下的合作条件δi≥1-(uci-uNi)/usi总能得到满足。实际上,当一些成员选择偷懒后,其他成员以自己饿死为代价以同样的偷懒进行报复也是一种不可置信威胁。最终成员偷懒或努力的选择可能取决于博弈顺序,也可能取决于权力分布。但无论如何,当农民始终处于糊口水平时,集体性的偷懒不可能是博弈均衡。 3.工分制与劳动激励
工分制是集体化时期被普遍采用的劳动计酬方式,它起码有两个机制可促进劳动积极性:其一是底分评定时的“自报公议”模式;其二是与计时工分制相对应的计件工分制。底分是逐步增加的,因此,对底分尚未达到满分的劳动力而言,努力劳作以求尽快提升底分是他的理性选择。而在计件工分制下,个体所获工分多寡取决于任务完成的数量,这自然会形成对劳动者积极性的强激励,促使其努力以完成更多的工作。
以往对工分制的诟病在于认为工分制无法将报酬与劳动者努力水平直接挂钩,因此,会扭曲劳动者的努力水平。这种看法并没有错,但只片面性地看到工分制抑制劳动积极性的一面。实际上,给定退社权被剥夺的外部约束,作为独立核算单位,意在获得更多产品的生产队必然会不断改良其内部的激励机制。换言之,虽然工分制并不是最优的激励机制,但在现实约束下,工分制在具体实践中演化出的形态很可能是次优的——如此才符合基本的经济逻辑。
(二)集体生产中的偷懒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任何组织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组织中的激励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治理道德风险,但若想使组织成员的努力水平达到最优则往往并不现实[17]。生产队中同样如此,计时工分制自不待言,计件工分制虽可激励成员努力劳作以提高劳动成果的数量,但这却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本质上,以往讨论将偷懒的原因归于搭便车行为,无需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假定,这时有许多机制和外部条件都可促使合作均衡出现。然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偷懒程度则实际上是表现出的努力水平与实际努力水平之间的差距,它很难消除,相关激励机制往往也只能使结果达到次优——作为帕累托最优解的成员皆努力的合作均衡无法实现。
至此我们可以指出以往讨论中的另一重要逻辑错误,即以往讨论实际上是在完全信息非合作博弈框架下进行的,此时成员表现出的努力水平与实际努力水平并无差别,个人的努力水平实为共同知识。这意味着每个人的最大努力水平是共同知识且每个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是共同知识。在这种条件下,组织完全可以借助非常简单的合同激励成员努力,例如,若某个成员在生产中没有尽到最大努力,则取消他的一切报酬。只要组织在报酬分配时具有排他性权利,该合同就是可以实施的,且可保证每个成员在生产中的最大努力。也就是说,以往讨论所暗含的信息对称假设实际上使进一步对策略互动的讨论变得毫无意义。更符合现实的是放松该假设,将信息不对称纳入考虑,则策略互动可能会激励农民努力——因为表现出的努力水平毕竟比磨洋工时高,但与最高努力水平相较还是要打折扣的。
除了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偷懒之外,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成员的生产积极性。第一,生产队长作为劳动监督者也是激励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但生产队长的目标往往与集体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如拥有自利动机的生产队长可能会安排亲友来做一些强度较小、工分值较高的工作。这同样源自道德风险问题,会显著影响对他人的激励。第二,成员偷懒的另一原因来自集体化时期的分配机制。彼时分配的首要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个人劳动与所获报酬脱节,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自然会降低。
因此,如果与单干时的努力水准相比,集体生产中成员的偷懒几乎是必然的。不仅在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中如此,在其他任何组织中同样如此,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组织化生产所衍生出的分配模式总会在不同程度上隔断个体努力水平与报酬间的直接关联。所以更关键的问题应该是,这个偷懒的程度究竟如何?与之相关的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换言之,简单认定集体化时期农民在生产中偷懒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单干时的劳动积极性其实是理论上作为基准的极大值,不可能被超越。有意义的问题是以怎样的机制激励成员的努力水平逼近这个极大值。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对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判断概括为:虽然与单干时相比积极性确实更低,但由于现实条件的诸多约束,这种积极性也绝不会低落到人人磨洋工的状态。
四、显著为正的系数:过密化、性别结构还是劳动积极性
大量实证结果表明,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显著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这种提高一般被认为是对农民劳动积极性释放的结果。对此持异议的学者指出,组织变迁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可能是种伪相关关系,农业生产率提高更可能来自技术和气候等因素的变量。面对这种质疑,实证者会声称回归方程中已经尽量控制了这些外生变量,但质疑者的看法代表了对用计量方法解释组织变迁绩效的深刻怀疑:过多的干扰因素使得要识别出组织变迁与农业生产率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本节聚焦于辨析另一问题:如果农村组织变迁与生产率提高之间确有正向因果关系,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业产量的剧增是否就可解释为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笔者认为,学术界在对这一点的认识上有混乱之处。
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生产有显著的过密化特征[17]。所谓过密化,是指过量的劳动生产力被积压在土地上,导致极低的劳动生产率。伴随组织变迁和农业人口外流的是农业生产的过密化状态逐渐缓解,劳动生产率开始回升。这就犹如在农村组织模式的变迁前后,农业劳动力的质量有了很大提升。那么,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固然可以理解为组织变迁的结果,但却不能认定其源自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换言之,组织变迁也许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现有的估计中,生产积极性提高所带来的影响并没有被识别出来。关键一点是,劳动力流动制度的变革并不等同于承包制对公社制替代的组织变迁,前者与后者虽有关联,但它们拥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意味着以往的实证研究中组织变迁显著为正的系数不仅不能被认定为勞动积极性提高的影响,甚至不能理解为去集体化过程产生的制度红利。
与之类似的还有农业劳动力中性别结构变化造成的影响。集体化时期为了家庭可以获得更多工分,参与农业生产的妇女数量激增,农业劳动力的性别比例(女性人数/男性人数)急剧提高。随着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农业劳动力的性别比例开始回落。由于农业生产中有大量重体力劳动,因此,一般而言,男性的劳动生产率会高于女性。在以往的实证中仅仅控制了劳动力的数量,而无法将参与生产的劳动力性别结构纳入方程,这意味着作为重要控制变量的劳动力的质量(表现为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在实证研究中再次付之阙如,劳动力质量提高的影响又一次被并入组织变迁变量前的回归系数中,这意味着组织变迁变量前正的系数并不能代表农民劳动积极性提高。 五、结论与启示
对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存在两种判断:一种从经济逻辑出发,认为在弱激励条件下农民的理性选择是搭便车和磨洋工;另一种源自对集体化时期极大劳动强度的民间记忆以及对史料的深入挖掘,认为当时的劳动积极性并不低。本文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两种判断,并澄清了过去讨论中存在的一些混乱和误区。
首先,本文回顾了经济学界对集体化时期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著名争论,指出以往讨论隐藏了一个关键假设,即冷酷策略是当其他成员偷懒时必然选择的报复策略。该假设不仅没有任何理论和现实依据,而且一旦放弃该假设,理论上各种可以促成全体成员勤勉的策略组合都可被选择。其次,本文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讨论了集体化时期影响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因素,认为与单干时相比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固然不足,但诸多条件约束下农民也决不会以磨洋工度日。最后,本文分析了以往在理解相关实证工作时的一个误区,指出虽然去集体化后农业生产率提高的部分原因可归于组织变迁,但并不能进一步理解为劳动力积极性增进的结果。
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本文旨在厘清以退社权假说为代表的,以往关于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问题讨论中的种种逻辑混乱和局限,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公社制是在效率上优于承包制的组织模式。本文的讨论被严格限制在关于农民劳动积极性的范围之内,公社制绩效的高低与本文论题无关。第二,本文所关心的并非仅仅是经济史问题,在农村改革逐渐深化的今天,对过去组织模式及其绩效的理解尤为重要。关键在于,如果连生产队规模(约20—30户左右)的简单农业合作都无法实现,就更遑论更大规模的组织建构与更复杂的生产协作了。如格雷夫[18]所言,已经消亡的制度仍然能够影响其后的制度及其变迁,而信念是其作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关注的正是影响中国农村组织变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最重要的信念之一。第三,本文讨论的是一个经济史问题,但对该问题的正本溯源对今天的农村改革依然意义深远。集体生产中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自然比不上单干时,但这种差距并非源自合作社或生产队模式的特殊性,而是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扭曲下的必然结果——这在任何其他组织中也无法避免。组织的形成源自拥有互补性禀赋的成员合作带来的效益增进,与此同时就必须承担组织运行中产生的诸多成本,这是组织问题中一般性的两难选择。实际上,中国农村集体化生产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成本,而在于收益,公社模式虽被广为诟病,但该模式有助于兴修水利、推广农业技术,以及便于对农业剥夺以实现工业化。如何将这些收益纳入对集体化时期农业组织“收益—成本”的综合考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问题。与之相应的,对彼时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判断只能来自实证材料,而案例研究所得结论的一般性又令人生疑,因此,如何在计量研究中正确识别出中国农村组织变迁后劳动积极性变动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是另一个极具意义而有挑战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Lin, J.Y.Rural Reforms and Agricultural Growth in China[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2,82(1):34-51.
[2] Mcmillan, J., Whalley, J., Zhu, L.The Impact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Growt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9,97(4):781-807.
[3] Kalirajan, K.P., Obwona, M.B., Zhao, S.A Decomposition of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Growth: The Case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Growth Before and After Reform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6,78(2):331-338.
[4] Carter, C.A.Reforms, the Weather, and Productivity Growth in China's Grain Sector[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79(4):1266-1277.
[5] 孫圣民,陈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中国农业增长的再考察——来自面板工具变量法的证据[J].经济学(季刊), 2017,(2):379-396.
[6] Putterman, L.Entering the Post-Collective Era in North China: Dahe Township[J].Modern China,1989, 15(3):275-320.
[7] Lin, J.Y.Collectivization and China's Agricultural Crisis in 1959—1961[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93,17(6):1228-1252.
[8] 李怀印,张向东,刘家峰.制度、环境与劳动积极性:重新认识集体制时期的中国农民[J].开放时代,2016,(6):179-197.
[9] Dong, X.Y., Dow, G.K.Does Free Exit Reduce Shirking in Production Team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2004, 17(17):472-484.
[10] Kung, J.K.S.Transaction Costs and Peasants’s Choice of Institutions: Did the Right to Exit Really Solve the Free Rider Problem in Chinese Collective Agriculture?[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3, 17(2):485-503. [11] Lin, J.Y., Nugent, J.B.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5,3(5):2301-2370.
[12] Lin, J.Y.Exit Rights Exit Costs, and Shirking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 Reply[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3,17(3):504-521.
[13] 肯·宾默尔.博弈论教程[M].谢识予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90-316.
[14]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21.
[15]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52-57.
[16] Holmstrom, B.Moral Hazard in Teams[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13(2):324.
[17] 黄宗智.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卷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65-86.
[18] 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M].郑江淮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8.15-16.
Retirement Rights Hypothesis,Multipe Game and Incentives Mechanism:
Re-Examination of the Farmers' Enthusiasm
for Labor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QI Xiu-lin1, WANG Xin2
(1.Business School,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ichuan Chengdu 610000, China)
Abstract:How to recognize the labor enthusiasm of farmers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economic history, but also directly affects the path choice of the current rural reform.The mainstream interpretation of returning rights hypothesis is logically untenable.This paper firstly reviews the returning rights hypothesis and related arguments, pointing out that the past discussions are based on the grim strategy of retaliation strategy, and this strategy will be triggered when others do not cooperate.If this assumption is abandoned, the equilibrium of the game in which farmers choose to work actively or be lazy can be achieved theoretically.The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situation, and believes that the peasants and the single-handed are inherently less motivated than the labor enthusiasm, but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many conditions, they will never loaf on the job.Finally, this paper discusses a major misunderstanding in the past whe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understands the relevant empirical work: the regression coefficient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from the commune system to the contracting system on agricultural output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the result of the labor enthusiasm of the peasants, or even simply identified as the institutional dividend brought about by collectivization.
Key words:retirement rights hypothesis; multipe game; incentives mechanism; information asymmery; labor enthusiasm
(責任编辑:巴红静)
收稿日期:2021-07-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C2F认购式订单农业的交易机制、合约结构与优化路径研究”(19YJC79010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村庄社会异质性对小型农田水利管护绩效的影响研究”(2019-ZDJH-299)
作者简介:齐秀琳(1986-),男,河南洛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制度与经济增长研究。E-mail:qixiulin@zzu.edu.cn
王 鑫(通讯作者)(1985-),男,重庆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E-mail:bashuwang@163.com
关键词:退社权假说;多重博弈;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劳动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21)10-0032-08
一、引 言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完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制的全面替代。此次变革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农业部门的组织形态,而且被视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发生根本转变的前奏和先声,伴随农村组织变迁的是中国农业生产率前所未有的增长。据估算,中国农业部门1978—1984年的年均增长率为7.7%,显著高于1952—1978年的2.9%[1]。当然,时间节点上的契合并不一定意味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源于组织模式的变革,学者们为识别其中因果关系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2]-[4]。尽管实证策略有所不同,但,多数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农村的这场组织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据测算,单是农村的组织模式变迁就可解释1978—1984年间农业产出增长的约46.89%[1]。孙圣民和陈强[5]指出,即使充分考虑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问题,农村的去集体化依然对农业增长具有显著正效应。
如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集体化时期农业生产组织模式阻碍了农业部门的发展就成为一个自然的推论。因此,学者们试图通过寻找生产队模式在组织生产中的弊端来解释农村组织变迁所释放出的巨大生产力[6]。最具代表性的是林毅夫提出的退社权假说,他认为,1958年农民退社权被剥夺是导致农业生产率出现断崖式滑坡的根本原因,其核心逻辑为:农民退社权被剥夺使博弈结构从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而在一次性博弈中自我实施的协议无法维持,这最终导致农民消极怠工和搭便车式的不合作行为[7]。尽管退社权假说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强烈质疑,但它依然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判断农业集体生产模式绩效的主流观点[8]-[10]。集体化时期农民在生产中普遍性出工不出力成为学界共识,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更被视作效率机制驱动下诱致性制度(组织)变迁的典型[11]。从时间序列上来看,农民退社权的失与得恰与中国农业生产率的骤降和恢复相呼应,但有两个问题依然令人困惑:第一,在理论上,多重均衡的存在使得成为博弈均衡只能证明某项制度具有自我实施性,至于为什么该项制度被选择则需要借助于具体的历史情境进行详细分析[12]。那么包括退社权假说在内的讨论,在极端缺乏基于具体历史情境的约束时是如何确定农民皆偷懒的均衡将被精炼并最终被制度化,这种精炼背后是否还隐藏有其他假设呢?如果有的话,隐藏的假设又是否合理呢?第二,经历过集体化时期的人们对当时艰苦卓绝的劳作生活印象深刻,这与退社权假说所预测的人们在生产中消极懈怠的闲散状态之间存在极大反差,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张力源自何处呢?
为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本文证明不仅基于博弈论框架的退社权假说在逻辑上不可能解释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问题,而且所有缺乏进一步假设的博弈模型在解释农民行为时都不具有可行性。其次,在考虑更具体的历史情境后,笔者指出农民在每一期都选择努力的合作均衡反而更易成为制度均衡。再次,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剖析,发现集体生产中农民选择偷懒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所谓的退社权被剥夺,而在于信息不对称和其他原因。最后,大量实证工作证明了中国农业的去集体化带来了农业产量的激增,将劳动力投入的过密化特征和性别结构变化引入讨论,表明以往在解释实证结果时的一个误区。实际上,即使有效控制其他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和农产品价格变化,农业产量的增加既不能解释为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也无法单纯理解为承包制替代公社制的制度红利。
二、“林董之爭”、冷酷策略与无名氏定理
(一)重回“林董之争”:作为惩罚机制的退社与偷懒
在首次提出退社权假说时,林毅夫并没有给出正式的博弈模型,而是用文字表述为:“我认为,1959—1961年(农业生产)的滑坡主要是由于从1958年秋天开始农民退社的自由被剥夺所造成的。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组织形式的这种转变使一个合作社的性质从一种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生产之所以会滑坡,是由于一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功最终取决于一个自我实施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下的每个成员都允诺对他自己进行管束。然而,在一次性博弈中,一个自我强制实行的协议是无法维持的”[7]。退社权假说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学者们的质疑。其中,Dong和Dow[9]认为,退社权被剥夺并不会使农民间的博弈从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赋予农民退社权反而可能会使原本能够达成合作的组织解体,因为偷懒的农民会利用退社权来逃避其他成员未来在组织内部对其实施的惩罚。他们用n人博弈模型进行说明:在n人博弈中,参与者i的收益有四种:一是uci,在合作社中,每个都不偷懒时的收益;二是uNi,在合作社中,每个人都偷懒时的收益;三是usi,在合作社中,除自己之外的每个人都不偷懒,自己偷懒时的收益;四是upi,单干时的收益。博弈过程为:(1)每个人在第一期都选择努力工作;(2)如果他人都不偷懒,则自己也努力工作;(3)发现有人偷懒后,自己会施行报复行为。虽然Dong和Dow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计算过程可知报复行为将会发生在发现他人偷懒后的每一期,换言之,在这个博弈中,每个人坚持的策略都是冷酷策略。 冷酷策略指在博弈初期每一方都选择合作,但一旦有一方在某期选择不合作,则其他成员会报复性地在之后的每一期都拒绝合作的一种策略。那么针对他人的偷懒行为,成员i的报复行为有两种:(1)合作社继续存在,成员i在之后的每一期都选择偷懒;(2)成员i退出合作社,回到单干状态。Dong和Dow对退社权假说的质疑正在此处展开。他们首先指出,即使丧失退社权,合作社成员间的博弈依然是重复博弈而不会变成一次性博弈,因为与成员都具有退社权时相比,丧失了退社权的成员在长期内更是被紧紧绑在一起。接着,证明了如果个人在每个人都偷懒的合作社中所获收益小于其单干收益,则退社权被剥夺反而可以更好地促成合作社成员间的合作。具体来看,设每个人的贴现率为δi,则保证合作社成员都合作的条件是:
uci/(1-δi)≥usi+i/(1-δi)(1)
其中,i为第i个农民在发现合作社中有人偷懒后实施报复策略后的每期收益,由于个体都采用冷酷策略,因而i只有两种取值:uNi或upi。换言之,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自己(在合作社中)的偷懒行为惩罚偷懒者,也可以通过退出合作社的方式惩罚偷懒者。则保證合作的贴现率要满足条件:
δi≥1-(uci-i)/usi(2)
显然,如果对每个成员来说都有uNi<upi,则在合作社中以自己的偷懒行为惩罚对方(偷懒者在欺骗当期之后的每一期收益为uNi),所要求的贴现率δi取值范围更大,因此,以偷懒的方式惩罚偷懒者将更容易促成合作。这与直觉相符:如果其他人在未来的集体偷懒能给偷懒者带来更严厉的惩罚,那么这种报复机制对偷懒者的威慑作用显然更大。但是,若合作社成员这时拥有退社权,他就有机会通过退社来逃避集体惩罚。因此,如果对每个成员都有uNi<upi,剥夺其退社权会有利于合作均衡的形成,退社权假说就不再成立。
但是,对每个成员而言都有uNi<upi是一个强假设,因此,Dong和Dow在其设定的拟线性效用函数下讨论了该假设成立的两个关键条件:(1)合作社成员的(对收入和闲暇偏好的)异质性不强,且规模效应并不太大;(2)合作社规模(即n值)足够大。若这两个条件成立,则有uNi<upi,进而退社权假说不再成立。这是Dong和Dow的核心观点。作为回应,林毅夫虽然不再提及剥夺退社权使博弈形式由无穷期博弈变为一次博弈的说法,但对Dong和Dow的其他质疑进行了反驳[13]。林毅夫认为,如果对所有成员有uNi<upi,则Dong和Dow的质疑是成立的,然而上述使uNi<upi成立的两个条件都不能成立[12]。林毅夫只讨论了条件(2)成立的可能性。林毅夫未讨论的条件(1)问题更大:本质而言,合作社成员对收入和闲暇的偏好是否具有异质性缺乏被证实或证伪的可能性。
他指出,即使n足够大也无法构成uNi<upi的充分条件,因为这还需要两个更不现实的附加条件:(1)合作社成员能被正确地分为有限的类型;(2)所计算的效用有基数效用论下的意义。为捍卫自己的假说,林毅夫进一步指出,只要合作社中存在一个(仅有一个即可)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对该成员而言有uNi>uci>upi,退社权被剥夺后的合作社就无法形成合作均衡。其逻辑是,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必然会偷懒,那么在退社权被剥夺后,其他成员就会以偷懒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合作社中自然就形成了人人偷懒怠工的非合作均衡。因为很难排除合作社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成员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组织中这种成员极有可能存在反而更符合我们的日常经验,因此,林毅夫的回应十分有力。
然而,林毅夫的回应忽略了两点:其一,在剥夺退社权后,即使合作社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在逻辑上也并不意味着冷酷策略下报复性的偷懒行为必然是其他成员之后每一期的选择,这依赖于对其他成员效用函数的进一步假定。即在报复中选择冷酷策略实际上是个过强的(隐藏)假设。其二,从林毅夫的这种观点出发会衍生出一个略显荒谬的一般性命题:在没有退出权的组织中,只要存在一个极度偏好闲暇的成员,则该组织就无法形成合作均衡。这显然与我们的日常经验相去甚远。
(二)被触发的冷酷策略:一个过强的假设
1.作为唯一报复策略的冷酷策略
我们首先以一反例说明,即使冷酷策略是合作社成员进行报复时的唯一可选择的策略,当组织中存在如林毅夫所言的极度偏好闲暇者,也并不意味着其他成员在发现其偷懒后的每一期就必然会选择冷酷策略。我们的讨论继续依托于Dong和Dow设定的方程。假设每个成员的效用函数皆为u(y,e)=y-v(e),其中,y为个人收入,e为个人努力程度。为方便分析,我们假设组织中只有两人i和j,努力程度为二值变量:偷懒el和努力ew,且努力的成本函数v(e)=e3。设生产函数为q=θ(ei+ej)-F。假设i极度偏好闲暇,即有uNi>uci>upi,因此,在合作中他一定会选择偷懒。这时成员j的选择在每一期皆努力的条件为:12θ(eli+ewj)-12F-(ewj)3>12θ(eli+elj)-12F-(elj)3。化简得,θ>2(ewj+elj+ewjelj)。这意味着当θ足够大时,即使对手偷懒,一直保持努力也才是成员j的理性策略。直觉上,只要组织成员在他人偷懒时自己努力的效用大于集体偷懒时的效用,冷酷策略就不会成为该成员的理性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大多数组织内都难以避免极度偏好闲暇者的存在,但其中其他成员努力工作的博弈均衡依然可期。这显然更符合现实。
如果努力水平是连续变量,那么正如林毅夫所指出的,当偷懒成为斯塔克伯格领导者的占优策略时,其他勤勉者的努力水平确实会降低。原因在于,此时勤勉者的一部分成果被偷懒者无偿占有,导致激励水平下降。然而,此时勤勉者的努力水平是否如林毅夫断言的仅仅会维持自己(和偷懒者)不被饿死则十分值得商榷。实际上,理性的勤勉者对努力水平的选择始终决定于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问题:只要边际收益还大于边际成本,勤勉者就会增加努力直至两者相等。而林毅夫的断言则意味着勤勉者的努力投入停止在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处,这显然不符合经济逻辑。进一步,如果把二人博弈扩展为n人博弈,则可能出现另一类均衡:极度偏好闲暇者始终选择偷懒,但其他成员则形成合作均衡(每人都尽最大程度的努力)。逻辑上,只要在这些勤勉者内部对每个人而言都有δi≥1-(uci-uNi)/usi即可。这意味着针对个别偷懒者,其他个体集体性地以冷酷策略进行报复很可能并不是理性选择。可以设想,在规模更大的组织中,将极度偏好闲暇者排除在外的局部均衡更容易出现。 另外,“林董之争”中还存在另一被忽视,但更加严重的逻辑问题:如果像他们模型所暗含的,每个人的真实努力水平都可以观察到,那么为什么不干脆用一个基于努力水平的简单合同保证成员的努力呢?这实际上牵涉到组织成员努力水平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我们将在后文中对这一点进行讨论。此处我们意在说明,即使报复性的策略只有冷酷策略这一种,并且组织中存在极度偏好闲暇者,冷酷策略也不一定被选择;如果进一步把冷酷策略分为不同强度,那么以自己不被饿死为限进行报复的冷酷策略更不会被选择。
2.作为报复策略之一的冷酷策略
如果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冷酷策略仅仅是无穷期博弈中众多策略里的一种,退社权假说将变得更不可信。其他的策略,不仅有争锋相对、以牙还齿和以齿还牙等可以用“有限自控机”表达的策略,还有无法用“有限自控机”表达的更随机化的策略[13]。实际上,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农民会将其他策略弃置不用。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话,以往讨论的局限性更加凸显,其结论也更令人难以信服。根据无名氏定理,只要参与者保持足够的耐心,任何满足个人理性的可行的支付向量都可以通过一个特定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得到。这意味着在缺乏足够外部约束的条件下,即使将一些组织成员设定为对闲暇极度偏好,单单从博弈论角度我们也不能断言其他组织成员在每一期对偷懒或勤勉的选择。换言之,由于多重均衡的存在,若缺乏足够的外在约束,用博弈理论解释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问题在根本上缺乏可行性。“林董之争”中的结论都建立在人们以冷酷策略进行报复的基础上,但冷酷策略被选择本身却是一个没有任何理论与现实依据的过强假设。
如果把博弈的演化过程也考虑在内,则冷酷策略被选择的可能性会再次降低。根据“阿克塞尔罗德锦标赛”的结果[14],在重复囚徒困境中,以牙还齿(或称为“一报还一报”)才是最成功的策略。
以牙还齿策略是指参与者以合作开始,随后只模仿对方上一步选择的策略。如果是二人博弈,针对一方的始终偷懒,以牙还齿和冷酷策略并无不同。但如果将博弈范围扩大到n人,则合作均衡可以在一个更小的将偷懒者剔除的范围内形成,那么经过演化,冷酷策略将被淘汰。这再次说明,以往讨论中将冷酷策略视作理所应当的报复策略实际上是个过强的假设。
三、重回历史:集体化时期的努力与偷懒
无穷期博弈纳什均衡的多重性是以往基于博弈模型的解释无法成立的根本原因。要从诸多博弈均衡中选择符合现实的一个,就必须在现实中寻找更为具体的约束。同样,在我们探讨取消退社权后合作社成员的劳动积极性问题时,也必须回到彼时的现实当中,寻求他们面对的现实激励和约束。
(一)集体生产中的努力
1.熟人社会与关联博弈
在自然村这种熟人社会里,合作社成员之间除了有生产中的协作关系外,在生产和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其他方面的关联。农村中其他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将会影响到生产博弈。具体来说,若某人在集体劳动中持续性地选择偷懒,则他的坏声誉将在村落成员中迅速传播,这很可能会影响他在其他方面的收益。很容易想象,一个在集体生产中被公认的懒汉不仅会在择偶等私人事务中遭遇麻烦,而且在村庄的集体事务和公共生活中也会被排斥。实际上,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村庄内,单是来自他人的歧视就足以显著降低个人生活质量。青木昌彦
[15]认为,关联博弈会对原博弈产生影响,进而改变最终的均衡结果。在集体化时期,村民间紧密的个人关系可构成关联博弈的基础。以Dong和Dow构建的模型為例,这意味着在他人偷懒时,成员i偷懒的收益由原来的uNi变为uNi-α,其中α为一正数,代表偷懒行为策略所导致的偷懒农民在其他活动(博弈)中的损失。α的存在可以提高成员皆努力的合作均衡出现的可能性,如将冷酷策略下的合作条件由δi≥1-(uci-uNi)/usi放松为δi≥1-[uci-(uNi-α)]/usi,而且若α足够大,使单期收益uNi-α<uci,则理性成员在每一期皆努力就成为无穷期博弈唯一的结果。这意味着如果将自然村落熟人社会的特征纳入分析,则生产中的合作均衡更易达成。
2.糊口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
产权理论的基本逻辑是人们会根据回报多寡来决定自己的投入水平。但在运用产权理论解释集体化时期的激励问题时,学者们却忘记了人只有在解决了基本的生存问题后才会考虑将收益最大化。换言之,生存水平是一个阈值,在该阈值之下即使回报率再低,人们也会付出最大努力去劳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力水平极低、国家竭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背景下,农民生存阈值的约束更有力。这无疑会影响农业生产的组织结构和农业生产函数的配置特性,也会影响农民效用函数的内在结构。更具体的,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最后才是个人。这种超经济的强制保证了国家工业化所需的巨额投入,但其后果是使农民始终处于糊口水平。如果投入巨大的努力才能保证生存或温饱,农民在生产中还普遍地选择偷懒是不可想象的。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有农忙与农闲之分。在农忙时节(如江南地区的“双抢”时节),农活繁重,时间紧迫,此时不努力干活则来年的口粮就难有着落。这意味着只有在劳动投入对产量影响有限的农闲时节,磨洋工、搭便车才是可能的。其实,即使在推行了被认为具有高激励的承包制后,农民在农闲时节对农业的劳动投入依然很少,所不同的只是后来农民可以选择进城打工而非留在土地上磨洋工而已。
回到Dong和Dow的模型。在真正决定生产绩效的农忙时节,集体偷懒将导致每个成员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有uNi=-,这意味着冷酷策略下的合作条件δi≥1-(uci-uNi)/usi总能得到满足。实际上,当一些成员选择偷懒后,其他成员以自己饿死为代价以同样的偷懒进行报复也是一种不可置信威胁。最终成员偷懒或努力的选择可能取决于博弈顺序,也可能取决于权力分布。但无论如何,当农民始终处于糊口水平时,集体性的偷懒不可能是博弈均衡。 3.工分制与劳动激励
工分制是集体化时期被普遍采用的劳动计酬方式,它起码有两个机制可促进劳动积极性:其一是底分评定时的“自报公议”模式;其二是与计时工分制相对应的计件工分制。底分是逐步增加的,因此,对底分尚未达到满分的劳动力而言,努力劳作以求尽快提升底分是他的理性选择。而在计件工分制下,个体所获工分多寡取决于任务完成的数量,这自然会形成对劳动者积极性的强激励,促使其努力以完成更多的工作。
以往对工分制的诟病在于认为工分制无法将报酬与劳动者努力水平直接挂钩,因此,会扭曲劳动者的努力水平。这种看法并没有错,但只片面性地看到工分制抑制劳动积极性的一面。实际上,给定退社权被剥夺的外部约束,作为独立核算单位,意在获得更多产品的生产队必然会不断改良其内部的激励机制。换言之,虽然工分制并不是最优的激励机制,但在现实约束下,工分制在具体实践中演化出的形态很可能是次优的——如此才符合基本的经济逻辑。
(二)集体生产中的偷懒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任何组织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组织中的激励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治理道德风险,但若想使组织成员的努力水平达到最优则往往并不现实[17]。生产队中同样如此,计时工分制自不待言,计件工分制虽可激励成员努力劳作以提高劳动成果的数量,但这却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本质上,以往讨论将偷懒的原因归于搭便车行为,无需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假定,这时有许多机制和外部条件都可促使合作均衡出现。然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偷懒程度则实际上是表现出的努力水平与实际努力水平之间的差距,它很难消除,相关激励机制往往也只能使结果达到次优——作为帕累托最优解的成员皆努力的合作均衡无法实现。
至此我们可以指出以往讨论中的另一重要逻辑错误,即以往讨论实际上是在完全信息非合作博弈框架下进行的,此时成员表现出的努力水平与实际努力水平并无差别,个人的努力水平实为共同知识。这意味着每个人的最大努力水平是共同知识且每个人是否尽到最大努力是共同知识。在这种条件下,组织完全可以借助非常简单的合同激励成员努力,例如,若某个成员在生产中没有尽到最大努力,则取消他的一切报酬。只要组织在报酬分配时具有排他性权利,该合同就是可以实施的,且可保证每个成员在生产中的最大努力。也就是说,以往讨论所暗含的信息对称假设实际上使进一步对策略互动的讨论变得毫无意义。更符合现实的是放松该假设,将信息不对称纳入考虑,则策略互动可能会激励农民努力——因为表现出的努力水平毕竟比磨洋工时高,但与最高努力水平相较还是要打折扣的。
除了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偷懒之外,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成员的生产积极性。第一,生产队长作为劳动监督者也是激励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但生产队长的目标往往与集体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如拥有自利动机的生产队长可能会安排亲友来做一些强度较小、工分值较高的工作。这同样源自道德风险问题,会显著影响对他人的激励。第二,成员偷懒的另一原因来自集体化时期的分配机制。彼时分配的首要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个人劳动与所获报酬脱节,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自然会降低。
因此,如果与单干时的努力水准相比,集体生产中成员的偷懒几乎是必然的。不仅在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中如此,在其他任何组织中同样如此,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组织化生产所衍生出的分配模式总会在不同程度上隔断个体努力水平与报酬间的直接关联。所以更关键的问题应该是,这个偷懒的程度究竟如何?与之相关的治理机制是否有效?换言之,简单认定集体化时期农民在生产中偷懒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单干时的劳动积极性其实是理论上作为基准的极大值,不可能被超越。有意义的问题是以怎样的机制激励成员的努力水平逼近这个极大值。
综上所述,我们可将对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判断概括为:虽然与单干时相比积极性确实更低,但由于现实条件的诸多约束,这种积极性也绝不会低落到人人磨洋工的状态。
四、显著为正的系数:过密化、性别结构还是劳动积极性
大量实证结果表明,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显著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这种提高一般被认为是对农民劳动积极性释放的结果。对此持异议的学者指出,组织变迁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可能是种伪相关关系,农业生产率提高更可能来自技术和气候等因素的变量。面对这种质疑,实证者会声称回归方程中已经尽量控制了这些外生变量,但质疑者的看法代表了对用计量方法解释组织变迁绩效的深刻怀疑:过多的干扰因素使得要识别出组织变迁与农业生产率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本节聚焦于辨析另一问题:如果农村组织变迁与生产率提高之间确有正向因果关系,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业产量的剧增是否就可解释为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笔者认为,学术界在对这一点的认识上有混乱之处。
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生产有显著的过密化特征[17]。所谓过密化,是指过量的劳动生产力被积压在土地上,导致极低的劳动生产率。伴随组织变迁和农业人口外流的是农业生产的过密化状态逐渐缓解,劳动生产率开始回升。这就犹如在农村组织模式的变迁前后,农业劳动力的质量有了很大提升。那么,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固然可以理解为组织变迁的结果,但却不能认定其源自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换言之,组织变迁也许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现有的估计中,生产积极性提高所带来的影响并没有被识别出来。关键一点是,劳动力流动制度的变革并不等同于承包制对公社制替代的组织变迁,前者与后者虽有关联,但它们拥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这意味着以往的实证研究中组织变迁显著为正的系数不仅不能被认定为勞动积极性提高的影响,甚至不能理解为去集体化过程产生的制度红利。
与之类似的还有农业劳动力中性别结构变化造成的影响。集体化时期为了家庭可以获得更多工分,参与农业生产的妇女数量激增,农业劳动力的性别比例(女性人数/男性人数)急剧提高。随着承包制对公社制的替代,农业劳动力的性别比例开始回落。由于农业生产中有大量重体力劳动,因此,一般而言,男性的劳动生产率会高于女性。在以往的实证中仅仅控制了劳动力的数量,而无法将参与生产的劳动力性别结构纳入方程,这意味着作为重要控制变量的劳动力的质量(表现为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在实证研究中再次付之阙如,劳动力质量提高的影响又一次被并入组织变迁变量前的回归系数中,这意味着组织变迁变量前正的系数并不能代表农民劳动积极性提高。 五、结论与启示
对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存在两种判断:一种从经济逻辑出发,认为在弱激励条件下农民的理性选择是搭便车和磨洋工;另一种源自对集体化时期极大劳动强度的民间记忆以及对史料的深入挖掘,认为当时的劳动积极性并不低。本文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两种判断,并澄清了过去讨论中存在的一些混乱和误区。
首先,本文回顾了经济学界对集体化时期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著名争论,指出以往讨论隐藏了一个关键假设,即冷酷策略是当其他成员偷懒时必然选择的报复策略。该假设不仅没有任何理论和现实依据,而且一旦放弃该假设,理论上各种可以促成全体成员勤勉的策略组合都可被选择。其次,本文回到具体的历史情境,讨论了集体化时期影响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因素,认为与单干时相比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固然不足,但诸多条件约束下农民也决不会以磨洋工度日。最后,本文分析了以往在理解相关实证工作时的一个误区,指出虽然去集体化后农业生产率提高的部分原因可归于组织变迁,但并不能进一步理解为劳动力积极性增进的结果。
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本文旨在厘清以退社权假说为代表的,以往关于集体化时期农民劳动积极性问题讨论中的种种逻辑混乱和局限,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定公社制是在效率上优于承包制的组织模式。本文的讨论被严格限制在关于农民劳动积极性的范围之内,公社制绩效的高低与本文论题无关。第二,本文所关心的并非仅仅是经济史问题,在农村改革逐渐深化的今天,对过去组织模式及其绩效的理解尤为重要。关键在于,如果连生产队规模(约20—30户左右)的简单农业合作都无法实现,就更遑论更大规模的组织建构与更复杂的生产协作了。如格雷夫[18]所言,已经消亡的制度仍然能够影响其后的制度及其变迁,而信念是其作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关注的正是影响中国农村组织变革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最重要的信念之一。第三,本文讨论的是一个经济史问题,但对该问题的正本溯源对今天的农村改革依然意义深远。集体生产中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自然比不上单干时,但这种差距并非源自合作社或生产队模式的特殊性,而是信息不对称和激励扭曲下的必然结果——这在任何其他组织中也无法避免。组织的形成源自拥有互补性禀赋的成员合作带来的效益增进,与此同时就必须承担组织运行中产生的诸多成本,这是组织问题中一般性的两难选择。实际上,中国农村集体化生产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成本,而在于收益,公社模式虽被广为诟病,但该模式有助于兴修水利、推广农业技术,以及便于对农业剥夺以实现工业化。如何将这些收益纳入对集体化时期农业组织“收益—成本”的综合考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问题。与之相应的,对彼时农民劳动积极性的判断只能来自实证材料,而案例研究所得结论的一般性又令人生疑,因此,如何在计量研究中正确识别出中国农村组织变迁后劳动积极性变动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是另一个极具意义而有挑战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Lin, J.Y.Rural Reforms and Agricultural Growth in China[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2,82(1):34-51.
[2] Mcmillan, J., Whalley, J., Zhu, L.The Impact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Growt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9,97(4):781-807.
[3] Kalirajan, K.P., Obwona, M.B., Zhao, S.A Decomposition of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Growth: The Case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Growth Before and After Reform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6,78(2):331-338.
[4] Carter, C.A.Reforms, the Weather, and Productivity Growth in China's Grain Sector[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79(4):1266-1277.
[5] 孫圣民,陈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中国农业增长的再考察——来自面板工具变量法的证据[J].经济学(季刊), 2017,(2):379-396.
[6] Putterman, L.Entering the Post-Collective Era in North China: Dahe Township[J].Modern China,1989, 15(3):275-320.
[7] Lin, J.Y.Collectivization and China's Agricultural Crisis in 1959—1961[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993,17(6):1228-1252.
[8] 李怀印,张向东,刘家峰.制度、环境与劳动积极性:重新认识集体制时期的中国农民[J].开放时代,2016,(6):179-197.
[9] Dong, X.Y., Dow, G.K.Does Free Exit Reduce Shirking in Production Team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2004, 17(17):472-484.
[10] Kung, J.K.S.Transaction Costs and Peasants’s Choice of Institutions: Did the Right to Exit Really Solve the Free Rider Problem in Chinese Collective Agriculture?[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3, 17(2):485-503. [11] Lin, J.Y., Nugent, J.B.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5,3(5):2301-2370.
[12] Lin, J.Y.Exit Rights Exit Costs, and Shirking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 Reply[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3,17(3):504-521.
[13] 肯·宾默尔.博弈论教程[M].谢识予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90-316.
[14] 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M].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21.
[15] 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52-57.
[16] Holmstrom, B.Moral Hazard in Teams[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13(2):324.
[17] 黄宗智.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卷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65-86.
[18] 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M].郑江淮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8.15-16.
Retirement Rights Hypothesis,Multipe Game and Incentives Mechanism:
Re-Examination of the Farmers' Enthusiasm
for Labor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QI Xiu-lin1, WANG Xin2
(1.Business School,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ichuan Chengdu 610000, China)
Abstract:How to recognize the labor enthusiasm of farmers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issue in economic history, but also directly affects the path choice of the current rural reform.The mainstream interpretation of returning rights hypothesis is logically untenable.This paper firstly reviews the returning rights hypothesis and related arguments, pointing out that the past discussions are based on the grim strategy of retaliation strategy, and this strategy will be triggered when others do not cooperate.If this assumption is abandoned, the equilibrium of the game in which farmers choose to work actively or be lazy can be achieved theoretically.The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situation, and believes that the peasants and the single-handed are inherently less motivated than the labor enthusiasm, but under the constraints of many conditions, they will never loaf on the job.Finally, this paper discusses a major misunderstanding in the past whe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understands the relevant empirical work: the regression coefficient of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from the commune system to the contracting system on agricultural output cannot be interpreted as the result of the labor enthusiasm of the peasants, or even simply identified as the institutional dividend brought about by collectivization.
Key words:retirement rights hypothesis; multipe game; incentives mechanism; information asymmery; labor enthusiasm
(責任编辑:巴红静)
收稿日期:2021-07-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C2F认购式订单农业的交易机制、合约结构与优化路径研究”(19YJC79010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村庄社会异质性对小型农田水利管护绩效的影响研究”(2019-ZDJH-299)
作者简介:齐秀琳(1986-),男,河南洛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制度与经济增长研究。E-mail:qixiulin@zzu.edu.cn
王 鑫(通讯作者)(1985-),男,重庆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E-mail:bashuwa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