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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音像制品如果欠缺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其著作权利在我国境内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如何保护.这是本文试图要回答的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两个判决的分析.指出未竞审批的音像制品所存在的权利瑕疵并无影响其著作权的成立.但却对其著作权项下发行权以及由其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构成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此类权利的救济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