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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最早可追溯到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后成为1930年《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的第337条。1930年的《关税法》制定时,美国正面临经济大萧条,所以该法案通常被认为是一项贸易保护主义的立法。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属于美国国内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先后在1974年、1988年和1994年经历了三次重大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企业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应知识产权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