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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减少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和专家评标不公正的现象;改变评标方式,减少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关键词:招标文件;围标串标;评标
为了规范工程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招标人与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可着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减少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和专家评标不公正的现象。
中介机构作为建设方的代理机构,为建设方的投资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介机构作为盈利机构,利益驱使中介机构为了能够接到更多的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的需求,甚至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为指定的单位制定特定的条件,排诉潜在的投标人;或将废标的条件放在招标文件不同的地坊,未引起投标人的注意而造成废标。
例如:在2009年开庭审理的“格力空调案”,在番禺中心医院的空调设备等进行招标中,格力公司以1707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为预选中标供应商而未能中标,最终中标者报价为2151万元,比其高出400余万元。格力公司认为其招标违法,而状告番禺区财政局。虽然最终判定格力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部分的“﹡”号条款)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内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仍以原中标结果为准,但最终损失是国家的资金。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招标文件的格式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凡涉及到废标的条件,在投标人须知中一次性列清,减少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随意性和人为性;在招标文件详细注明专家评标的适用办法,使得专家评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变评标方式,减少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1、围标、串标的定义及危害: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它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2、围标、串标的主要特征:
1)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非常的一致,例如投标的综合单价非常一致,只对个别的报价进行修正;或对公开的预算进行整体下调;
2)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非常雷同,对关键工序的处理也是全部相同;
3)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承诺时管理人员或押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不一致的情况。
3、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
1)大环境的诚信缺失。诚信体系的建立,需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政府,带头串标、串标,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2)配套法律法规处罚的过轻或缺失。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 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招标人对围标、串标把关不严,缺乏执行相应的力度。招标人未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也未及时依法处理。
4、相关部门针对围标、串标采取的措施:
1)推行招投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网上评标等制度。实行资格后审,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环节,切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减少围标串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排斥的机会和围标串标的机率。
2)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列入“黑名单”上网曝光,实行限入制度,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对出卖资质的公司,有关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进行处罚。
3)实行“诚信”制度。对各投标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对于信用度低的投标人拒绝参加工程的投標。
4)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疑点较多的项目,要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同时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5、进一步加强对围标、串标采取措施:
1)建立建筑业的诚信体系。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3)招标人要对中标后工程进行动态跟踪,敢于对发现的围标串标行为上报相关的部门,
4)招标人应在招标阶段改变评标办法,有效遏制围标、串标。
A、评标办法的分类: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价评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估法是指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综合价评标类似于最低价评标法,以平均价格为主要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高报价、最低报价、中间报价,以最接近中间报价的平均值的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B、各评标办法的的优点及局限性。
综合评法评标,对招标的各个因素进行评审,有效地合理地选择中标单位。但由于需对投标单位进行摸底,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并且操作复杂,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人一般不予采用。
最低价评标,在比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和图纸较明确的基础上,往往减少招标人的投资,招标人比较倾向于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而最低价中标往往导致中标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降低成本,不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
综合价评标法操作简便,避免了最低价评标的缺点,成为招标人比较常用的评标办法,但由于综合价评标法只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方面进行审核,无法确定投标人是否进行围标和串标,招标人对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的行为便束手无策。
C、改变评标办法,有效遏制围标、串标。
招标人可在综合价评标法基础上,增加对投标报价评审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进行评审办法。将技术标作为暗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特殊工艺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和机具的配置等方面进行着重审查,对评审中发现非常雷同的技术标作废标处理,将有效地减少和抑制围标和串标。
关键词:招标文件;围标串标;评标
为了规范工程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招标人与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可着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减少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和专家评标不公正的现象。
中介机构作为建设方的代理机构,为建设方的投资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中介机构作为盈利机构,利益驱使中介机构为了能够接到更多的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的需求,甚至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为指定的单位制定特定的条件,排诉潜在的投标人;或将废标的条件放在招标文件不同的地坊,未引起投标人的注意而造成废标。
例如:在2009年开庭审理的“格力空调案”,在番禺中心医院的空调设备等进行招标中,格力公司以1707万元的最低报价成为预选中标供应商而未能中标,最终中标者报价为2151万元,比其高出400余万元。格力公司认为其招标违法,而状告番禺区财政局。虽然最终判定格力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部分的“﹡”号条款)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内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仍以原中标结果为准,但最终损失是国家的资金。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招标文件的格式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凡涉及到废标的条件,在投标人须知中一次性列清,减少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随意性和人为性;在招标文件详细注明专家评标的适用办法,使得专家评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改变评标方式,减少招投标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围标、串标;
1、围标、串标的定义及危害: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它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2、围标、串标的主要特征:
1)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非常的一致,例如投标的综合单价非常一致,只对个别的报价进行修正;或对公开的预算进行整体下调;
2)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非常雷同,对关键工序的处理也是全部相同;
3)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承诺时管理人员或押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不一致的情况。
3、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
1)大环境的诚信缺失。诚信体系的建立,需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政府,带头串标、串标,作为围标的行为主体施工企业多是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的是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出现不讲职业道德.屡屡“闯红灯”也就习以为常。
2)配套法律法规处罚的过轻或缺失。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果串通不成一般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了标,有关部门在处理时一般往往只是针对中标者.而对其它参与串通的单位多会不予制裁。这一点.罚则规定就不甚清楚 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招标人对围标、串标把关不严,缺乏执行相应的力度。招标人未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现象的也未及时依法处理。
4、相关部门针对围标、串标采取的措施:
1)推行招投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标书,网上评标等制度。实行资格后审,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环节,切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纽带,减少围标串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排斥的机会和围标串标的机率。
2)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列入“黑名单”上网曝光,实行限入制度,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对出卖资质的公司,有关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进行处罚。
3)实行“诚信”制度。对各投标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对于信用度低的投标人拒绝参加工程的投標。
4)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疑点较多的项目,要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同时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5、进一步加强对围标、串标采取措施:
1)建立建筑业的诚信体系。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3)招标人要对中标后工程进行动态跟踪,敢于对发现的围标串标行为上报相关的部门,
4)招标人应在招标阶段改变评标办法,有效遏制围标、串标。
A、评标办法的分类: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价评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估法是指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综合价评标类似于最低价评标法,以平均价格为主要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高报价、最低报价、中间报价,以最接近中间报价的平均值的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B、各评标办法的的优点及局限性。
综合评法评标,对招标的各个因素进行评审,有效地合理地选择中标单位。但由于需对投标单位进行摸底,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并且操作复杂,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人一般不予采用。
最低价评标,在比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和图纸较明确的基础上,往往减少招标人的投资,招标人比较倾向于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而最低价中标往往导致中标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降低成本,不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
综合价评标法操作简便,避免了最低价评标的缺点,成为招标人比较常用的评标办法,但由于综合价评标法只对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方面进行审核,无法确定投标人是否进行围标和串标,招标人对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之间串标、围标的行为便束手无策。
C、改变评标办法,有效遏制围标、串标。
招标人可在综合价评标法基础上,增加对投标报价评审和施工单位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进行评审办法。将技术标作为暗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特殊工艺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和机具的配置等方面进行着重审查,对评审中发现非常雷同的技术标作废标处理,将有效地减少和抑制围标和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