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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韩国环境评价法制建设分析的基础上,从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两方面对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相应改进建议,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公众参与制度;中韩对比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并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在法律上的表现。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利于从源头起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我国是最早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第二,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第三,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
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单一的环境评价到环境、人口、交通、灾害评价的整合,在工作过程、管理模式、介入时机、公众参与等方面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韓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是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两国都颁布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特征在于鼓励地方政府积极保护环境,没有包含在环评范围内的商业开发活动也须接受由市政府或省政府规定的评估。同时,增加了二次环境评价,以减少在一次环评中出现的遗漏现象,除此之外,韩国环境政策评价研究院有专门审查环评文件、进行环评技术研究推广的机构,明确有法律责任。而相较之下,中国的环评法就缺少了针对上诉关键内容的规定,同时也缺乏一定的反馈机制。因此在这一方面,中国应该借鉴韩国经验,逐步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宏观活动纳入开展环评的范围,并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相关评价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案环评工作组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在于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规划、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规划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符合国际惯例。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时间和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韩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就包含了征求居民意见这一阶段。主管机关收到评价书草案之日起就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告以进行信息公开和公民意见收集,并把居民意见进行通报,意见结果要反映到最终报告书中。对比中韩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各阶段均需开展信息公开,并收集公众意见,每个阶段公众都可以提出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而在韩国,只有对评价书草案进行公示并听取公民意见,但在审批阶段便不再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中国的公众参与在工作方案阶段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阶段都由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只有在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才由政府开展。而在韩国,所有信息公开和意见收集步骤都主要由政府进行,政府介入较多,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政府是信息公开和意见收集的执行者和监督者,避免了由建设单位独立开展工作带来的信息隐瞒和遗漏。虽然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开展相比韩国较晚,但我们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制度设计上并不落后,听取公众意见次数多于韩国。
总体而言,我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虽较韩国晚,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建设也相对较晚,但是发展水平和韩国并没有较大差距,反而在某些制度方面我国要优于韩国。针对环境影响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对我国的相关法制建设进行优化完善,同时我们也要针对我国独有的社会环境,对原来的基本程序和制度进行特色改进,使其更能在我国现有社会环境中发挥最大的功效。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对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只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发展道路。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公众参与制度;中韩对比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并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在法律上的表现。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利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利于从源头起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我国是最早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的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第二,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第三,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
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单一的环境评价到环境、人口、交通、灾害评价的整合,在工作过程、管理模式、介入时机、公众参与等方面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韓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是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两国都颁布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特征在于鼓励地方政府积极保护环境,没有包含在环评范围内的商业开发活动也须接受由市政府或省政府规定的评估。同时,增加了二次环境评价,以减少在一次环评中出现的遗漏现象,除此之外,韩国环境政策评价研究院有专门审查环评文件、进行环评技术研究推广的机构,明确有法律责任。而相较之下,中国的环评法就缺少了针对上诉关键内容的规定,同时也缺乏一定的反馈机制。因此在这一方面,中国应该借鉴韩国经验,逐步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宏观活动纳入开展环评的范围,并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相关评价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案环评工作组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其目的在于使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危害或威胁,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规划、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规划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符合国际惯例。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时间和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韩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就包含了征求居民意见这一阶段。主管机关收到评价书草案之日起就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告以进行信息公开和公民意见收集,并把居民意见进行通报,意见结果要反映到最终报告书中。对比中韩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各阶段均需开展信息公开,并收集公众意见,每个阶段公众都可以提出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而在韩国,只有对评价书草案进行公示并听取公民意见,但在审批阶段便不再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中国的公众参与在工作方案阶段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阶段都由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只有在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才由政府开展。而在韩国,所有信息公开和意见收集步骤都主要由政府进行,政府介入较多,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政府是信息公开和意见收集的执行者和监督者,避免了由建设单位独立开展工作带来的信息隐瞒和遗漏。虽然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开展相比韩国较晚,但我们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制度设计上并不落后,听取公众意见次数多于韩国。
总体而言,我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虽较韩国晚,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建设也相对较晚,但是发展水平和韩国并没有较大差距,反而在某些制度方面我国要优于韩国。针对环境影响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对我国的相关法制建设进行优化完善,同时我们也要针对我国独有的社会环境,对原来的基本程序和制度进行特色改进,使其更能在我国现有社会环境中发挥最大的功效。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对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只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