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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结论性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摆在当前各级审计机关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提出改进策略。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点;策略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点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负有哪些经济责任,在相关的任命文件或考核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以致有些领导干部离任时都不清楚应负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模糊性,使得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存在一定困难。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缺失。审计中,经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合同履行以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纠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响经济责任的划分。
(三)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而界定个人责任往往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单位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判断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轻重。
(四)缺乏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定性描述,很少采用定量指标,即使采用定量指标,各地也是千差万别,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重点不突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多是就事论事,没有体现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如何抓住审计评价重点,是经济责任审计亟待解决的难题。
(六)缺乏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违规违纪金额、投资和决策效益等的定量评价、对比评价、分析评价运用较少,未能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
二、改进策略
(一)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受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也是贯彻实施有关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经济责任。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应将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之中,前任、继任领导人员都要填写《经济责任交接表》,签订《经济责任交接承诺书》。离任领导应承诺交接表中的资料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继任领导承诺对所交接的全部经济事项继续履行经济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继任双方的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改变“新官不理旧事”的状况,为促进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三)科学划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应科学划分其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划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主观与客观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错误与舞弊责任等。一般来说,对主观责任、个人责任和舞弊责任应界定为直接责任,对客观责任、集体责任和错误责任可以界定为主管责任。
(四)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
(五)区分审计对象,确定审计评价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有所侧重,前者要重点评价单位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而后者则应重点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
(六)科学运用审计评价方法。应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分析性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定量评价法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具体数据,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行为本身,既直观明了,又可以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定性评价法的关键是将审计数据转化为评定某项经济行为性质的具体标准,即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及符合性测试中发现的失控点数量占应有控制点的百分比划分若干档次,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运行的有效性;将查出的违规违纪金额或虚假账金额占审计金额的百分比划分若干档次,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比评价法适用于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点;策略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点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负有哪些经济责任,在相关的任命文件或考核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以致有些领导干部离任时都不清楚应负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模糊性,使得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存在一定困难。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缺失。审计中,经常遇到一些由于交接工作流于形式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合同履行以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纠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不健全,影响经济责任的划分。
(三)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而界定个人责任往往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单位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判断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轻重。
(四)缺乏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定性描述,很少采用定量指标,即使采用定量指标,各地也是千差万别,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
(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重点不突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多是就事论事,没有体现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如何抓住审计评价重点,是经济责任审计亟待解决的难题。
(六)缺乏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违规违纪金额、投资和决策效益等的定量评价、对比评价、分析评价运用较少,未能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影响了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
二、改进策略
(一)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受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也是贯彻实施有关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经济责任。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应将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之中,前任、继任领导人员都要填写《经济责任交接表》,签订《经济责任交接承诺书》。离任领导应承诺交接表中的资料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继任领导承诺对所交接的全部经济事项继续履行经济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制度,可有效分清前任、继任双方的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改变“新官不理旧事”的状况,为促进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三)科学划分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应科学划分其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划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主观与客观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错误与舞弊责任等。一般来说,对主观责任、个人责任和舞弊责任应界定为直接责任,对客观责任、集体责任和错误责任可以界定为主管责任。
(四)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
(五)区分审计对象,确定审计评价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有所侧重,前者要重点评价单位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而后者则应重点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
(六)科学运用审计评价方法。应将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对比评价、分析性评价以及其他评价方法有机结合起来。定量评价法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具体数据,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行为本身,既直观明了,又可以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定性评价法的关键是将审计数据转化为评定某项经济行为性质的具体标准,即将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及符合性测试中发现的失控点数量占应有控制点的百分比划分若干档次,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运行的有效性;将查出的违规违纪金额或虚假账金额占审计金额的百分比划分若干档次,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比评价法适用于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决策实施后产生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