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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撤回起诉制度,在刑事审判阶段没有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犯罪化处理措施。少年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复杂,社会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特点,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初犯、偶犯的轻罪未成年人尽量做非犯罪化处理。从少年司法角度审视,应在审判阶段增加对未成年被告人非犯罪化处理措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明确撤回起诉的实体条件和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