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的价值基础、教义构造与体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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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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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借鉴"相处式考察"法,对北京市C公园的老年相亲角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田野调查,并建立了20个深度访谈档案.本文将老年相亲群体置于"个体—家庭"框架下,聚焦于他们在公园相亲实践中的个体化表现,分析相亲老年人的主体性及其制约因素.研究初步表明,相亲老年人的实践过程呈现出强调个体自由和自主选择的个体化倾向;他们的生活安排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其应对策略表现为一种生活智慧和权宜之计;面对个体与家庭的张力,他们主动把子女的利益和意愿纳入考虑范围,并通过积极协商和适时妥协等策略,为主体性选择争取更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