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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诉讼主体和广义上证人是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从功能的角度可以将当事人陈述分为三个层次,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证据功能的视角对其进行定位.当事人陈述就学理而言具有复杂的涵义,学界抑或审判实践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对此概念作出理解与应用,可具体划分成证据性陈述和非证据性陈述.事实性陈述是证据性陈述的客观表现,即只有证据性陈述具备证据价值的性质,本文便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