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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已经实施10余年,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于一苏代表认为,随着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现行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一,生态保护的压力加大。特别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经营收益差别太大,公益林管护难、利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其二,补偿标准较低。现行的补偿标准仅体现了对森林生态效益保护的补偿,并未实现对林农收入减少的补偿。
于一苏代表呼吁:一是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标准的增长机制。根据国家财力的增长幅度,合理确立生态补偿标准的年度增长机制。二是开展公益林收购。根据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对部分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区域由国家进行收购或赎买,转变其所有制形式。尽快研究制定政策,确定收购标准,落实收购资金,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同时,对生态极为脆弱的地区,开展实施生态移民工作。
于一苏代表呼吁:一是确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标准的增长机制。根据国家财力的增长幅度,合理确立生态补偿标准的年度增长机制。二是开展公益林收购。根据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对部分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区域由国家进行收购或赎买,转变其所有制形式。尽快研究制定政策,确定收购标准,落实收购资金,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同时,对生态极为脆弱的地区,开展实施生态移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