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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权获得了私法上的主体资格,导致资本的人格化、人资平等问题应运而生,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是资本人格化后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人资平等理论不利于商法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们应确立人资区分的合理态度,避免人资混杂的现象发生,确保商主体与民事主体不发生混淆,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建立商法制度体系。
[关键词]资本人格化 人资平等 人资区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19-01
一、资本人格化的演变过程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它通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自身的运作,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资本经营方式。在企业中,资本不断参与企业的再生产并不断变化形式,这种资本运作实现了资本的增值。公司通过集中股东财产权的方式实现资本权集中的目的,这是一个从简单的资本积聚到资本集中的过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实质上是由财产权集中转变为具有强权性质的增值财产权,这个过程实现了资本权集中,最终达到资本集中的目的。当资本集中实现时,财产权资本化,它意味着财产权从其他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业化的财产权,从而使财产权获得了私法上的主体资格,这个转变实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
二、人资平等理论在法律上的不足之处
首先,人资平等并不是简单的人与物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其本质是将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进行了混淆。商主体是资本的化身,企业是商主体的一般形态,营利是其永不忘的目的。这里的企业即是资本的化身,是无生命的物。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中的法人是拟制的人,法人往往代表的就是企业本身。民法上,认定法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法人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法人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们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而自然人则并不以营利为其存在目的,此时,民法无疑是将不具有生命特征的物与具有生命特征的人赋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人资平等。也就是说,民法将商事主体中的企业纳入民事主体之中,使商法变成了民法中的一部分,模糊了商法与民法的界限,如果人资平等,那么就是承认或赞同了民商合一的理念,这将不利于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次,人资平等违背了民法建立的基本精神,使民法基本原则和商法基本精神原则相互矛盾。民法以人为本,注重人本主义精神的建立,强调人大于物,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以人为主,以人为本。商法以资本的平等民主为主,在表现形态上更注重资本的营利性,它更加注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组织,维护交易公平,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绳,注重交易的平等公平。当把人与资本放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时,即是把人与物放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违背了民法建立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说,人资平等无疑是掩盖了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将资本拟制为人(即法人)掩盖了这种矛盾。否定了商事主体的存在,商法成为民法的附属部分,不利于商法体系的建立。
最后,人资平等是人资混杂的掩饰,容易造成商主体损害自然人利益的情况的发生。人资平等使人与物具有了相同的法律主体资格,这对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与自然人发生交易行为,人资平等为企业提供了侵害自然人的保护伞。对于劳动者,自然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时,企业往往以格式合同限制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问题时刻不断,使大量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都遭到严重的侵害。对于自然环境,企业高能耗,低产出,浪费本应属于全民共有的资源,污染环境使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企业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利益,但这种利益还不足以使企业与自然人平起平坐具有同等主体资格。
三、确立人资区分理论的意义
(一)有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建立
人资不应平等,应进行合理区分。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的一般形式是企业,它与法人部分相同,都是拟制人,如果人资平等,这无疑是说商事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承认了民商合一。所以,人资平等不利于商法制度与体系的建立,模糊商事交易规则中所应适用的法律条例。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法学研究日益兴盛,为保障商法体系的建立,我们应确立人资区分的理论,将商法主体与民法主体进行合理区分,认真看待民法以人为本和商法以资为主的不同之处,避免民法基本原则和商法基本精神原则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保护自然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交易中,自然人与企业虽不具有同一层次上的主体地位,但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影响其进行交易。它们分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平等主体,以人为本,以资为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它们通过交易行为的平等、所获利益的平等进行交易,这也是交易平等与主体平等的不同所在。这里所指的利益平等并不是每时每刻数量上的相等,而是说如同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一样,围绕着价格中轴线上下波动。人资区分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商事体系的完善与建立。
【参考文献】
[1]陈醇.商法原理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
[2]百度百科.资本运作.http://baike.baidu.com/view/37945.htm.
[关键词]资本人格化 人资平等 人资区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19-01
一、资本人格化的演变过程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它通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自身的运作,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资本经营方式。在企业中,资本不断参与企业的再生产并不断变化形式,这种资本运作实现了资本的增值。公司通过集中股东财产权的方式实现资本权集中的目的,这是一个从简单的资本积聚到资本集中的过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实质上是由财产权集中转变为具有强权性质的增值财产权,这个过程实现了资本权集中,最终达到资本集中的目的。当资本集中实现时,财产权资本化,它意味着财产权从其他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业化的财产权,从而使财产权获得了私法上的主体资格,这个转变实质上是资本的人格化。
二、人资平等理论在法律上的不足之处
首先,人资平等并不是简单的人与物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其本质是将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进行了混淆。商主体是资本的化身,企业是商主体的一般形态,营利是其永不忘的目的。这里的企业即是资本的化身,是无生命的物。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中的法人是拟制的人,法人往往代表的就是企业本身。民法上,认定法人与自然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法人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法人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们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而自然人则并不以营利为其存在目的,此时,民法无疑是将不具有生命特征的物与具有生命特征的人赋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人资平等。也就是说,民法将商事主体中的企业纳入民事主体之中,使商法变成了民法中的一部分,模糊了商法与民法的界限,如果人资平等,那么就是承认或赞同了民商合一的理念,这将不利于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次,人资平等违背了民法建立的基本精神,使民法基本原则和商法基本精神原则相互矛盾。民法以人为本,注重人本主义精神的建立,强调人大于物,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以人为主,以人为本。商法以资本的平等民主为主,在表现形态上更注重资本的营利性,它更加注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组织,维护交易公平,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绳,注重交易的平等公平。当把人与资本放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时,即是把人与物放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违背了民法建立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说,人资平等无疑是掩盖了民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将资本拟制为人(即法人)掩盖了这种矛盾。否定了商事主体的存在,商法成为民法的附属部分,不利于商法体系的建立。
最后,人资平等是人资混杂的掩饰,容易造成商主体损害自然人利益的情况的发生。人资平等使人与物具有了相同的法律主体资格,这对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资本人格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与自然人发生交易行为,人资平等为企业提供了侵害自然人的保护伞。对于劳动者,自然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时,企业往往以格式合同限制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问题时刻不断,使大量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都遭到严重的侵害。对于自然环境,企业高能耗,低产出,浪费本应属于全民共有的资源,污染环境使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企业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利益,但这种利益还不足以使企业与自然人平起平坐具有同等主体资格。
三、确立人资区分理论的意义
(一)有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建立
人资不应平等,应进行合理区分。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的一般形式是企业,它与法人部分相同,都是拟制人,如果人资平等,这无疑是说商事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承认了民商合一。所以,人资平等不利于商法制度与体系的建立,模糊商事交易规则中所应适用的法律条例。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法学研究日益兴盛,为保障商法体系的建立,我们应确立人资区分的理论,将商法主体与民法主体进行合理区分,认真看待民法以人为本和商法以资为主的不同之处,避免民法基本原则和商法基本精神原则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
(二)有利于保护自然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交易中,自然人与企业虽不具有同一层次上的主体地位,但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影响其进行交易。它们分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平等主体,以人为本,以资为用,在市场经济作用下,它们通过交易行为的平等、所获利益的平等进行交易,这也是交易平等与主体平等的不同所在。这里所指的利益平等并不是每时每刻数量上的相等,而是说如同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一样,围绕着价格中轴线上下波动。人资区分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商事体系的完善与建立。
【参考文献】
[1]陈醇.商法原理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
[2]百度百科.资本运作.http://baike.baidu.com/view/379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