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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流浪动物伤人案件的增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受害人难以找到原饲养人和管理人,因此该条的实用性受到了质疑。同时,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如要为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还需进一步明确原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免责的条件以及新占有人(包括无因管理人以及非法占有人)的认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