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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精神病人是指流落街头、无经济来源、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患有精神疾病的特殊人群。由于其自身特点,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并缺少及时有效的治疗。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流浪精神病人也呈现显著的增长趋势。
一、流浪精神病人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以我院为例,我院长期接受大量流浪精神病人,总结我院多年的救助经验,发现以下问题:(1)流浪精神病人情况复杂,因无法了解患者确切的个人、病史资料,从而无法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疗。患者未知、复杂的情况也增加了医院救助过程中的危险性。(2)流浪精神病患者病种复杂,很多病人在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同时还存在躯体疾病。共病增加了治疗难度与治疗费用。而且精神疾病本身需要较长期的治疗过程,流浪精神病人由于其“流浪”的特点导致其开销巨大,因医院资源有限,很多患者常稍有好转便草率出院,因而得不到彻底的治疗,导致病情易复发。(3)流浪精神病人出口不通畅,流浪病人出院标准并没有确切法律依据,目前我们的做法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好转或治愈后出院通过救助站遣送回原籍。但政府却没有考虑到他们返回原籍之后的生存问题。被遣送回去的病人通常不被原来的家庭所接受,为了生计,很多病人遣返之后又重返流浪行列,从而引发新一轮流浪的现实问题。(4)找不到原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无法送回,长期滞留医院没有相关法律论据,原医疗机构的有限资源也无力长期收治大量病人。
二、原因分析:收治政策不健全,相关制度执行困难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对于无辨认行为能力的流浪重症精神病人而言,自愿救助毫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是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就流浪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不是其监护人,找寻其监护人又面临诸多困难,《精神卫生法》对于的精神病人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在这些无家可归、有家难归的流浪精神病人身上有所体现。
各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发展规划、精神卫生发展意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当中,这些措施普遍存在收治条件、职责部门、救助标准、医疗及生活保障等方面标准不一,层次不清、职责范围不清等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安全有效的管理
1、入院时留取相关的资料。对一些特殊躯体情况如明显外伤、躯体畸形的患者都应在第一时间拍照存档,并在照片上标明住院号、在病历上贴上照片,以便于辨认。
2、做好病人随身物品的清点、登记工作。做好病人来院时的安全检查工作,查清其身上的随身物品,如身份证、首饰、钱等贵重物品,并在民警或其他护送者在场的情况下,做好详细的登记并进行双签名(护士、民警签名)。
3、详细填写护送入院相关人员资料。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医院制定的流浪精神病人入院登记表格,如派出所的单位名称、民警姓名及其警号、联系电话等,做好备案,以便查询。
4、详细记录、留取病人出院时的相关资料。患者病情好转后应及时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家庭住址、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以便尽快与其家人联系。在家属接病人出院时,工作人员应把病人的随身物品交给家属,并向家属出示病人入院时的物品登记及双签名。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病人出院时的去向登记,弄清接病人出院的家属姓名、与病人的关系等,应认真查看接病人出院的人的身份证明,并且留下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完善护理文件记录,减少安全隐患。由于流浪精神病人无供史者、无(或暂时无)监护人,患者在住院期间的一切情况只有靠医护人员的文书记录来反映。。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爱流浪精神病人氛围
应发挥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精神病人因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监护之责而流浪街头。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宣传精神病防治、精神康复、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等相关知识,使人们知晓了解精神卫生相关知识,并引导人们将关注目光投向流浪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
(三)建立流浪精神病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安置基地,形成流浪精神病人长效救助机制
流浪精神病人接受救治救助后的出院安置问题,成为严重困扰民政精神病院和救助站资源利用和功能发挥的一个问题。通过在现有民政精神病院开设工疗站(农疗站),或建立专门的相应机构,为精神康复者提供工疗、农疗、娱疗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巩固治疗效果,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出院后能够顺利走入社会,适应生活,并且能够获得一些力所能及的职业技能。形成流浪精神病人长效的救助机制,避免了流浪精神病人安置无门而出现循环救治现象。
(四)针对流浪精神病人救治进行专项立法
流浪精神病人既是流浪者,又是精神病患者,其救治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收治、救助和管理及安置工作涉及到民政、卫生、公安、财政、残联、城管、社保等多个部门;其救助程序涉及到流浪精神病人确认移送、医院救治、转院治疗、救助站救助、家人寻访、出站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其救助内容包括精神病及躯体并发症治疗、社会保障申请、医疗及生活费用支付等内容,其中一个环节、一个部门担责不力,会造成救助工作无果而终。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部专门性的流浪精神病人救助法,规范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应职责,统一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及救助标准等,细化救助内容,衔接职责部门,使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法制化、系统化、可操作化。
一、流浪精神病人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以我院为例,我院长期接受大量流浪精神病人,总结我院多年的救助经验,发现以下问题:(1)流浪精神病人情况复杂,因无法了解患者确切的个人、病史资料,从而无法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疗。患者未知、复杂的情况也增加了医院救助过程中的危险性。(2)流浪精神病患者病种复杂,很多病人在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同时还存在躯体疾病。共病增加了治疗难度与治疗费用。而且精神疾病本身需要较长期的治疗过程,流浪精神病人由于其“流浪”的特点导致其开销巨大,因医院资源有限,很多患者常稍有好转便草率出院,因而得不到彻底的治疗,导致病情易复发。(3)流浪精神病人出口不通畅,流浪病人出院标准并没有确切法律依据,目前我们的做法一般是在患者病情好转或治愈后出院通过救助站遣送回原籍。但政府却没有考虑到他们返回原籍之后的生存问题。被遣送回去的病人通常不被原来的家庭所接受,为了生计,很多病人遣返之后又重返流浪行列,从而引发新一轮流浪的现实问题。(4)找不到原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无法送回,长期滞留医院没有相关法律论据,原医疗机构的有限资源也无力长期收治大量病人。
二、原因分析:收治政策不健全,相关制度执行困难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而对于无辨认行为能力的流浪重症精神病人而言,自愿救助毫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是病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就流浪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不是其监护人,找寻其监护人又面临诸多困难,《精神卫生法》对于的精神病人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在这些无家可归、有家难归的流浪精神病人身上有所体现。
各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发展规划、精神卫生发展意见、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当中,这些措施普遍存在收治条件、职责部门、救助标准、医疗及生活保障等方面标准不一,层次不清、职责范围不清等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安全有效的管理
1、入院时留取相关的资料。对一些特殊躯体情况如明显外伤、躯体畸形的患者都应在第一时间拍照存档,并在照片上标明住院号、在病历上贴上照片,以便于辨认。
2、做好病人随身物品的清点、登记工作。做好病人来院时的安全检查工作,查清其身上的随身物品,如身份证、首饰、钱等贵重物品,并在民警或其他护送者在场的情况下,做好详细的登记并进行双签名(护士、民警签名)。
3、详细填写护送入院相关人员资料。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医院制定的流浪精神病人入院登记表格,如派出所的单位名称、民警姓名及其警号、联系电话等,做好备案,以便查询。
4、详细记录、留取病人出院时的相关资料。患者病情好转后应及时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家庭住址、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以便尽快与其家人联系。在家属接病人出院时,工作人员应把病人的随身物品交给家属,并向家属出示病人入院时的物品登记及双签名。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病人出院时的去向登记,弄清接病人出院的家属姓名、与病人的关系等,应认真查看接病人出院的人的身份证明,并且留下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完善护理文件记录,减少安全隐患。由于流浪精神病人无供史者、无(或暂时无)监护人,患者在住院期间的一切情况只有靠医护人员的文书记录来反映。。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爱流浪精神病人氛围
应发挥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精神病人因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监护之责而流浪街头。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宣传精神病防治、精神康复、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等相关知识,使人们知晓了解精神卫生相关知识,并引导人们将关注目光投向流浪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
(三)建立流浪精神病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安置基地,形成流浪精神病人长效救助机制
流浪精神病人接受救治救助后的出院安置问题,成为严重困扰民政精神病院和救助站资源利用和功能发挥的一个问题。通过在现有民政精神病院开设工疗站(农疗站),或建立专门的相应机构,为精神康复者提供工疗、农疗、娱疗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巩固治疗效果,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出院后能够顺利走入社会,适应生活,并且能够获得一些力所能及的职业技能。形成流浪精神病人长效的救助机制,避免了流浪精神病人安置无门而出现循环救治现象。
(四)针对流浪精神病人救治进行专项立法
流浪精神病人既是流浪者,又是精神病患者,其救治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收治、救助和管理及安置工作涉及到民政、卫生、公安、财政、残联、城管、社保等多个部门;其救助程序涉及到流浪精神病人确认移送、医院救治、转院治疗、救助站救助、家人寻访、出站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其救助内容包括精神病及躯体并发症治疗、社会保障申请、医疗及生活费用支付等内容,其中一个环节、一个部门担责不力,会造成救助工作无果而终。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部专门性的流浪精神病人救助法,规范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应职责,统一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及救助标准等,细化救助内容,衔接职责部门,使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法制化、系统化、可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