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及其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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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对专利实施专有权的例外。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所谓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一、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个人不能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同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所申请的专利的条件,包括具备实施该项专利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2)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申请强制许可。(3)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包括:一是申请人已经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出了实施该专利的请求,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二是申请人是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实施专利的条件,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所能满足的条件相同或者相类似。对是否构成“合理的条件”,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三是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许可,即专利权人在这一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许可实施的请求,或者对申请人的请求未予答复。对于多长时间即构成“合理长的时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各项专利的不同情况作出判定。(4)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5)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后方可提出。
  二、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例如,爆发战争、爆发大规模疫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2)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对一项获得专利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给予强制实施许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给予的强制实施许可,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
  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三、从属专利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种强制许可,是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即对所谓从属专利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与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后一项专利如果不利用前一项专利中的某些专利技术就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相之间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其中的专利技术就不能有效实施。显然,这既不利于专利权人,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本条对相互关联的不同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作了规定。给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相关的、从属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否则后一项专利将无法实施的。(2)后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在技术上先进”,修改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主要是考虑到“在技术上先进”的标准过于宽泛,通常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多少都会比原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有所进步,否则就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中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条件。只要后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就可给予其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也不利于保护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利益。
  从属专利许可,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相关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主动作出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
  四、强制许可对被许可人的限制
  (1)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就是说,取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再许可其他的单位、个人实施该项专利。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通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得到强制许可的实施权,还是通过专利权人许可得到的实施权,都受法律保护,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加以限制。专利权人在被强制许可某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自己所有的专利后,仍然有权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或者自愿许可第三者实施该项专利。(2)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取得了实施专利的权利,但是其权利仅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实施专利。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他没有权利允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否则,也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参考文献:
  [1]阮思宇.专利强制许可的正当性[J].科技与法律,2011(02).
  [2]康添雄.专利强制许可的公共政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1).
  [3]熊建军.印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高效变迁[J].科技与法律,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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