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员,农业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下的第三种选择,但由于自利性、农业的弱质性等原因,其又存在一定的反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农业实行适用除外制度,但农业行业协会实施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仍会受到规制。在责任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农业行业协会能否被豁免立法语焉不详、协会成员担责的具体条件缺失等问题,完善方案在于附条件的将农业行业协会纳入适用除外的主体范围、综合考量协会成员在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态度、作用等因素,并对协会领导者、企业主管等自然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