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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要】:网络团购当中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消费前、消费中和消费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与针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缺失有关。保护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必须构建系统有力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促进网络团购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问题;制度保护
随着网络团购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网络团购市场的更加健康地发展,同时更好地保护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建立并完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团购是一种实体商家、运营商、消费者多方共赢的电子商务和线下消费模式的集合体。消费者、团购网站、实体商家共同构成了关于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是共同的经营者,它们相互协作,各取所需,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各自的利润;而与经营者相对应就是廣大的消费者。在这一交易和消费过程当中,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并因此产生了违约和侵权等一系列问题。按照网络团购发生的过程,可以把有关问题分为以下三类:
1.在网络团购消费前出现的问题
一类是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擁有知悉权。由此可知消费者在购物前,有权从实体商家或者团购网站获得完整且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只有在获知完整而真实的商品信息之后,消费者才能正确判断自己所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才不至于在后续的购物中被侵权。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主要是由于商家提供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具体又包含商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网络团购发布的图片与实物不符、虚标高价等多种情况。
另一类是消费者的安全权易受到侵害。消费者安全权是一项在整个购物过程消费者中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规定,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由于网络团购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所以对于人身安全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缺少有力的保障,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中易受到侵害。在网络团购这一消费模式种,安全权应当有更广泛的定义。它不仅仅是指商品或享受服务的安全,同时也应当包括消费者在线支付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2. 在网络团购消费中出现的问题
在网络团购消费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强制消费、隐性消费和不同程度的歧视情况,以上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败坏了实体和商家和团购网站的名誉,影响了网络团购健康发展。
一是强制消费。消费者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使用团购券进行消费,在消费者申请退款之后,所退款项不会之家返还到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而是留在团购网站的账户,这笔款项不会退给消费者,而是字能用于该网站的其他团购消费。这无疑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二是隐性消费。比如团购理发券。在团购网站上商家声明绝对没有任何形式的隐形消费,但是在消费过程中,不止一个理发师在一旁对你轮番攻击,为你推荐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你拒绝的话理发师甚至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迟理发,迫使消费者就范。
三是歧视行为。团购餐厅餐券每次预约都没有位置,但是不用团购立刻就能就餐;团购坚果,但是收到坚果之后都是颗粒不饱满的劣质品;团购秒杀活动、抽奖活动最后成功的都是商家自己的人。这样的歧视行为损害了商家的信誉,降低了消费者对商家的好感度,也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3. 在网络团购消费后出现的问题
一是消费者过期未消费退款或优惠劵退订困难。因为网络团购是一种有时效性的交易行为,所以就会有很多消费者因为种种原因错过团购的最后期限,消费者就希望可以对过期未消费的团购券进行退款。但是当下许多团购网站都对退款设定许多障碍,使得消费者申请退款非常困难。在影响团购售后服务用户满意度的因素中“退款有限制条件”所占的比例最大。
二是网络团购售后服务不完善。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团购行业售后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用户中,表示“满意”和“非常满意”的用户不足一半,为 49.20%,而表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用户超过 1/4,达 26.14%,而另外有 24.66%的表示“一般”。 对网络团购售后服务满意的用户数量不过半数,说明团购售后服务已成为用户普遍关注的重要环节,而目前团购网站自身也表现出售后服务明显滞后,包括人力支持不足,拖延售后问题的解决;客户意识淡薄等等。
三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困难。我国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我国消费者在团购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第一选择通常是先联系网站协商解决,极少有直接联系商家的,但是商品的问题团购网站很少能直接解决,网站一般会让消费者与商家联系,商家与网站互相扯皮推诿,致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消费者协会调解时由于网络团购的虚拟性,有些商家和网站可能会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形,导致协商流产。而仲裁和诉讼是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一般上的网络团购所涉金额较小,即便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胜诉,所得赔偿也较少,这对各方面均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来说相对困难。
二、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网络团购消费当中问题的发生自然是多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笔者对原因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法律制度方面。通过对影响网络团购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找到需要完善的地方。
网络团购消费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最突出的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的网络经济,尤其是网络团购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不仅在立法速度上滞后于其他国家,而且在体制完善和法律实施、执行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1] 在立法领域,制度陈旧,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基本上都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少规定已跟不上现实的需要。现有的关于网络经济的制度,是部门规章、规定、指导意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唱主角,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率低下,权威性不足,而且不能及时为公众所熟知,加之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法规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消费者在选择法律依据时往往无所是从。
在行政领域,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和责任明确的主管机构。行政领域存在的争夺部门利益、推脱管理责任的情况。在我国,参与制定行政规范的主体众多,各机关一般总是从自身利益来考虑,相互之间又缺乏明显的权利界限,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经济领域制度的混乱。消费者协会本身的职能不完善,缺乏权威性,而且它只是给予消费者一般性的保护,对具有自身特点的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针对性。
在司法领域,法院等实践部门虽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交易中的纠纷,利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手段来解决,但在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没有什么特别具体的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指引,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这就使网络团购纠纷的解决缺乏硬度和效率。另外,司法机关对于新技术、新观念环境下的新問题,缺乏实际统一的认识,而且我国至今也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难度很大。
三、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由于当前网络团购市场的日益壮大,许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都随之而来,能够对这些问题以及网络团购市场进行规制的最重要也是最强大的武器就是制定法律规则。[2] 建立系统性地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制度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保护以下几个方面权利。
1. 扩大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范围
虽然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但是此规定在网络团购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简单,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应当在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悉权部分具体增设对团购消费者的知悉权的保护。
与线下交易不同,消费者在线上交易过程中无法接触的实物的商品和真实的服务,无法通过自己亲身的体验、主观的感受来获取商品的信息,仅仅是通过商家描述(文字、图片)、买家评价等方式了解想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情况。[3] 这显然不能保障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品质。所以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得到更多的信息,享有比线下购物更广泛的知悉权。
2. 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特殊保护
根据对消法第29条的理解,笔者认为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经宪法或相关法律授权或许可,非经本人同意,网络运营商不得进行对个人电子信息的收集;第二,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对信息收集的方式、种类、内容和范围,并且明确规定侵犯网络信息个人隐私安全的侵权行为;第三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所享有的个人隐私权利,如個人隐私信息安全请求权、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用许可权、个人隐私更正权等;第四,明确侵犯网络信息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
3. 加强对网络团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并且有权进行价格合理、保质保量的公平交易。在具体的网络团购过程中,消费者会受到欺诈、强制交易、歧视等侵害,这些不同种类的侵害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不到应有保障。所以必须规制以上行为,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4. 明确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期限
反悔权制度是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修正案》确立的。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的退回商家,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权利。由于网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无法触摸到真实的商品,不能充分感知商品的特性,无法切实的了解所欲购买商品的属性,如果所购商品出现与网络宣传不符,很容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确立反悔权制度一方面能够一定程度上遏制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尽量的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一方面能够保障消费者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在相关权益上受到的损害。
完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不仅能够维护网络团购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要完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要依靠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国家对于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与完善,政府行政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4]
总之,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新兴的法律领域,具有独特的性质,传统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反映网络团购交易和经营的特点,远远不能与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相适应。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网络团购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才能更好地保障团购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红平:《全球化进程中的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97 页
[2] 王金玲、才书训:《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东北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5 页
[3] 董成惠:“从信息不对称看消费者知情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第 44 页
[4] 张世琦等主编:《法律顾问卷四——维权与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23 页
作者简介:马新星,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消费者权益保障。
【摘要】:网络团购当中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消费前、消费中和消费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与针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缺失有关。保护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必须构建系统有力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促进网络团购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问题;制度保护
随着网络团购市场的发展,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网络团购市场的更加健康地发展,同时更好地保护好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建立并完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团购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团购是一种实体商家、运营商、消费者多方共赢的电子商务和线下消费模式的集合体。消费者、团购网站、实体商家共同构成了关于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中,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是共同的经营者,它们相互协作,各取所需,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各自的利润;而与经营者相对应就是廣大的消费者。在这一交易和消费过程当中,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并因此产生了违约和侵权等一系列问题。按照网络团购发生的过程,可以把有关问题分为以下三类:
1.在网络团购消费前出现的问题
一类是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真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擁有知悉权。由此可知消费者在购物前,有权从实体商家或者团购网站获得完整且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只有在获知完整而真实的商品信息之后,消费者才能正确判断自己所欲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才不至于在后续的购物中被侵权。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主要是由于商家提供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具体又包含商品信息披露不完整、网络团购发布的图片与实物不符、虚标高价等多种情况。
另一类是消费者的安全权易受到侵害。消费者安全权是一项在整个购物过程消费者中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规定,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由于网络团购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所以对于人身安全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缺少有力的保障,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中易受到侵害。在网络团购这一消费模式种,安全权应当有更广泛的定义。它不仅仅是指商品或享受服务的安全,同时也应当包括消费者在线支付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2. 在网络团购消费中出现的问题
在网络团购消费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强制消费、隐性消费和不同程度的歧视情况,以上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败坏了实体和商家和团购网站的名誉,影响了网络团购健康发展。
一是强制消费。消费者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使用团购券进行消费,在消费者申请退款之后,所退款项不会之家返还到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而是留在团购网站的账户,这笔款项不会退给消费者,而是字能用于该网站的其他团购消费。这无疑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二是隐性消费。比如团购理发券。在团购网站上商家声明绝对没有任何形式的隐形消费,但是在消费过程中,不止一个理发师在一旁对你轮番攻击,为你推荐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你拒绝的话理发师甚至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迟理发,迫使消费者就范。
三是歧视行为。团购餐厅餐券每次预约都没有位置,但是不用团购立刻就能就餐;团购坚果,但是收到坚果之后都是颗粒不饱满的劣质品;团购秒杀活动、抽奖活动最后成功的都是商家自己的人。这样的歧视行为损害了商家的信誉,降低了消费者对商家的好感度,也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3. 在网络团购消费后出现的问题
一是消费者过期未消费退款或优惠劵退订困难。因为网络团购是一种有时效性的交易行为,所以就会有很多消费者因为种种原因错过团购的最后期限,消费者就希望可以对过期未消费的团购券进行退款。但是当下许多团购网站都对退款设定许多障碍,使得消费者申请退款非常困难。在影响团购售后服务用户满意度的因素中“退款有限制条件”所占的比例最大。
二是网络团购售后服务不完善。根据《2014年中国网络团购行业售后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用户中,表示“满意”和“非常满意”的用户不足一半,为 49.20%,而表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用户超过 1/4,达 26.14%,而另外有 24.66%的表示“一般”。 对网络团购售后服务满意的用户数量不过半数,说明团购售后服务已成为用户普遍关注的重要环节,而目前团购网站自身也表现出售后服务明显滞后,包括人力支持不足,拖延售后问题的解决;客户意识淡薄等等。
三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困难。我国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几种方式。我国消费者在团购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第一选择通常是先联系网站协商解决,极少有直接联系商家的,但是商品的问题团购网站很少能直接解决,网站一般会让消费者与商家联系,商家与网站互相扯皮推诿,致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消费者协会调解时由于网络团购的虚拟性,有些商家和网站可能会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形,导致协商流产。而仲裁和诉讼是有强制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一般上的网络团购所涉金额较小,即便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胜诉,所得赔偿也较少,这对各方面均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来说相对困难。
二、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网络团购消费当中问题的发生自然是多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笔者对原因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法律制度方面。通过对影响网络团购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找到需要完善的地方。
网络团购消费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最突出的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的网络经济,尤其是网络团购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不仅在立法速度上滞后于其他国家,而且在体制完善和法律实施、执行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1] 在立法领域,制度陈旧,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基本上都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少规定已跟不上现实的需要。现有的关于网络经济的制度,是部门规章、规定、指导意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唱主角,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率低下,权威性不足,而且不能及时为公众所熟知,加之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法规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消费者在选择法律依据时往往无所是从。
在行政领域,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和责任明确的主管机构。行政领域存在的争夺部门利益、推脱管理责任的情况。在我国,参与制定行政规范的主体众多,各机关一般总是从自身利益来考虑,相互之间又缺乏明显的权利界限,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经济领域制度的混乱。消费者协会本身的职能不完善,缺乏权威性,而且它只是给予消费者一般性的保护,对具有自身特点的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针对性。
在司法领域,法院等实践部门虽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交易中的纠纷,利用协商、调解、诉讼等手段来解决,但在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没有什么特别具体的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性指引,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这就使网络团购纠纷的解决缺乏硬度和效率。另外,司法机关对于新技术、新观念环境下的新問题,缺乏实际统一的认识,而且我国至今也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操作、执行难度很大。
三、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由于当前网络团购市场的日益壮大,许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都随之而来,能够对这些问题以及网络团购市场进行规制的最重要也是最强大的武器就是制定法律规则。[2] 建立系统性地保护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制度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保护以下几个方面权利。
1. 扩大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范围
虽然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但是此规定在网络团购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简单,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应当在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悉权部分具体增设对团购消费者的知悉权的保护。
与线下交易不同,消费者在线上交易过程中无法接触的实物的商品和真实的服务,无法通过自己亲身的体验、主观的感受来获取商品的信息,仅仅是通过商家描述(文字、图片)、买家评价等方式了解想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情况。[3] 这显然不能保障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品质。所以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得到更多的信息,享有比线下购物更广泛的知悉权。
2. 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特殊保护
根据对消法第29条的理解,笔者认为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经宪法或相关法律授权或许可,非经本人同意,网络运营商不得进行对个人电子信息的收集;第二,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对信息收集的方式、种类、内容和范围,并且明确规定侵犯网络信息个人隐私安全的侵权行为;第三明确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所享有的个人隐私权利,如個人隐私信息安全请求权、个人隐私信息的利用许可权、个人隐私更正权等;第四,明确侵犯网络信息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
3. 加强对网络团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并且有权进行价格合理、保质保量的公平交易。在具体的网络团购过程中,消费者会受到欺诈、强制交易、歧视等侵害,这些不同种类的侵害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不到应有保障。所以必须规制以上行为,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4. 明确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期限
反悔权制度是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修正案》确立的。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的退回商家,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权利。由于网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无法触摸到真实的商品,不能充分感知商品的特性,无法切实的了解所欲购买商品的属性,如果所购商品出现与网络宣传不符,很容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确立反悔权制度一方面能够一定程度上遏制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尽量的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一方面能够保障消费者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在相关权益上受到的损害。
完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不仅能够维护网络团购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要完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要依靠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高,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国家对于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与完善,政府行政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4]
总之,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新兴的法律领域,具有独特的性质,传统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反映网络团购交易和经营的特点,远远不能与网络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相适应。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网络团购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才能更好地保障团购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红平:《全球化进程中的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97 页
[2] 王金玲、才书训:《电子商务的法律与规范》,东北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5 页
[3] 董成惠:“从信息不对称看消费者知情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第 44 页
[4] 张世琦等主编:《法律顾问卷四——维权与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23 页
作者简介:马新星,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消费者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