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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由于其自身存在主观性、参照标准的非确定化和衡量结论的弹性化等特性,以及"利益"概念的宽泛性和范畴的多元性、衡量因素的运动性、权衡考量与法学思维定位的偏离等预设难题,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滥用的可能,应通过适用边界的设置、论证的引入、衡量的明示等规制手段对其缺陷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