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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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信任是法治建设的心理基础与精神动力,因此我国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在全社会构建法律信任。要想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便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入手,其中形成立法权威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而确立执法权威是关键,确保司法权威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保障。
  【关键词】法律信任 法治建设 司法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第一次将会议主题定为依法治国,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将法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而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民众不信任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增加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信任建构的现实意义
  构建法律信任为法治中国建设打下心理基础。社会主体若具备法律信任,那么其在社会活动中会自觉以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并愿意接受法律的评判,而当前我国部分社会个体并不具备法律信任心理。一个国家要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任,使之接受、认可和尊重法律,让法律具备权威性,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打下心理基础。
  法律信任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精神动力。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发生很大变化,传统的熟人社会模式被打破,人与人之间因为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人格信任逐渐消失,但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信任也没有完全形成,这引发了社会的诸多矛盾。如果公众不信任法律,那么法治建设便不可能真正落地生根。所以,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公众信任法律体系,在这种精神动力支持下,公民才会遵法守法,进而具备法律精神,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构建法律信任能够提高我国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关键是实现依法行政,而行政人员又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要想行政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秉公执法,不仅要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应具备法律信任。如果行政人员缺乏法律信任,即便其十分了解各种法律法规,面对利益诱惑,也可能以权谋私。
  权力至上观念和法治建设中的一些不足阻碍法律信任的形成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使得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这导致人们没有追求平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有些人认为社会本来便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部分人认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也是为权力服务的,起不到约束权力的作用,这无疑阻碍了大众法律信任的形成。除此之外,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些不足也成为阻碍法律信任形成的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我国法律所体现出的价值与民众所认同的价值有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定与实施应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法律本身所拥有的价值,而公平正义也恰恰是人类社会不断建设追寻的目标之一,从这一角度来看,民众价值与法律价值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法律也更容易获取民众信任。但在我国法律的具体实践中却发现,有些法律制度所蕴含的价值追求并不完全符合民众的价值观念。尽管立法者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已经吸收了诸多本土化元素,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现实发展情况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不和谐因素增多,民众对法律失去关注和信仰。
  法律在实践落实中受阻。法律应避免朝令夕改,才能够在民众心中树立权威,赢得信任。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法律的稳定性,影响了法律权威的建立和法律信任的建构。而且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我国司法不公现象也偶有发生,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也削弱了法律权威性,让公众更加不信任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路径
  制定契合公众价值观的良法,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所谓良法是指能够捍卫人的自由、权利,并维护正义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应具备可操作性。一部法律要称得上良法,应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在内容上,良法应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二是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良法应由大多数人来制定,这样才能确保其符合大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某一阶层或集团的利益而制定。历史的实践表明,尽管法律具有强制力,但民众并不会因此而对之产生信任感,一部法律只有真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符合广大群众的价值需求,才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并对之产生信任的情感,而且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并非一蹴而就。法治是一种制度模式,其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具备实质的合理性,即应最大可能维护社会主体的利益,并在内容制定上考虑社会道德、发展目标以及政策等。这样的法律能够与社会主体的利益保持一致,进而才能获得主体的认同,使之产生法律信任。
  推动法律的落实,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的权威性表现为法在国家中拥有至上地位,并有很高的威望,大众因此而普遍认同和遵守法律。具备权威性的法律能够在社会生活调控上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此基础上起到辅助作用。要想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入手,其中形成立法权威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确立执法权威是关键,确保司法权威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保障。
  首先,执法者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工作的力度。我国当前法律信任难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有法不依、越权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等现象,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律在民众心中的权威性,自然不利于法律信任的生成。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其在实施过程中有效率优先、实质结果以及运行方式主导性等特点,行政权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其一旦不当运用便极易损害相对人的权益,所以要对行政权予以法律约束,如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倒查制度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等,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能够约束权力的法律才能够真正获得民众的认可,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信赖。
  其次,我國要完善司法体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但当前我国公众并不完全信任司法机构,遇到矛盾纠纷时有时会希望通过寻找有权力的人解决矛盾,而非寻求法律帮助,这无疑是公众不信任司法的一个表现。要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坚决排除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因素,确保司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此外,要提升司法质量,我国还应重视司法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制度,并且对具体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其职业素养,培养其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的职业精神。司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公平、公正将极大地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再次,进行普法教育,培育法治文化。法律要树立权威,能够为人们所信任,就必须得到大众的真诚拥护。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让大众了解、认识法律,这是其接受和认可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国可以通过普法活动、个案警示、庭审教育等方式来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这一过程还能够激发公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进而使公民在生活中懂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社会营造一种法治文化的氛围,法律信任构建便在这一过程中事半功倍。
  法律信任建设不仅是实现法治中国的精神动力,它对于我国的政府信任以及其他制度信任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信任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全社会不懈的努力与探索。
  (作者单位:攀枝花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勇:《当前中国的法律信任及其养成 》,《东岳论丛》,2009年第8期。
  责编/宋睿宸 刘芋艺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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