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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两个同步增长”的提出,表明“十二五”时期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将从以往注重“国富”转向更加注重追求“民富”。笔者认为,在由追求“国富”转向追求“民富”的过程中,既要使“国富”的来源更加合理,使全体国民公平地受益于“国富”,同时更要使全体民众公平地获得发展机会、平等地分享发展成果,并不断增进幸福感,以实现公平的“民富”。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分别讨论国富、民富各种情形下的民众公平受益的可能性,据此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完善国民收入分配的几点对策主张。
第一,税收高、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非正常收入高是以往实现“国富”的重要形式,这是“十二五”时期需要着力改进的。同时应改进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生领域倾斜,还应对非正常收入进行有效治理。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国家财政收入比例偏高、国家财政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以往阶段实现“国富”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增长速度较长时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了不合理的国民收入结构,这是需要适当调整的。在适当调整高税收的同时,更应关注的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是不是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方面。目前的问题是,国家财政更多地用于经济建设投资、行政费用支出、少数人受益或富裕群体受益较多的设施建设等方面,而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财政支出比例偏低。这样一来,“国富”反而可能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十二五”时期,在通过“两个同步增长”适当降低国家收入比例的同时,更应着重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众公平受益的方向倾斜。财政支出结构中,民生领域、民众普遍受益领域的支出比例要不断提高,相应地就必须把建设类资金支出比例、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比例,逐步减少到合理的程度。要着重提高全民受益、低收入群体受益、弱势群体受益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比例。严格限制仅有少数部门、少数群体、少数人员受益的财政支出项目。
在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完善的状况下,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标下,“国富”应主要以正常收入形式来实现。以往国家收入所占比例偏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那就是“政府非正常收入”(即非税的其他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土地财政、矿产资源收益、行政性收费等。政府的正常收入,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合法的税收,除此之外的一切收入都是“非正常收入”。以“非正常收入”实现的“国富”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应予以治理。以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大幅增加为例,表面上似乎是为民生投入、城市建设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收入的最终承受者依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再者,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是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收入显然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一切“非正常收入”都应当是治理对象,要治理的不只是“政府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地位,更要治理获取“政府非正常收入”的手段、违规行政、监管缺失。
第二,国资企业大量占用社会资源也是以往实现“国富”的一种重要形式,“十二五”时期应减少占用社会资源比例、让全体民众受益于国资企业,这是改进“国富”的必要方向。
以往实现“国富”,还有一个重要形式:国家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大量使用社会财富,主要是以国资企业形式占用社会资源。国资企业(尤其是央企)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合理与否,要看国企对全民福祉的改进是否起到了必要的作用。如果国企通过垄断方式获得的利益,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全国民众也能够认同。目前的问题是,国企高速发展只是带来了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并没有带来全体民众收益或受益的增长,国企利润上缴国家都很少,更别说分配给普通民众了。国企获得一定的垄断权利,就应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国企的垄断权利,就是对应于其所承担的稳定经济体系作用的义务。垄断地位的让渡,就是要让国企在日常经营中累积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的能力),而随意收费、动辄涨价、索取国家补贴、员工高福利等行为,不仅未能让民众普遍受益,反而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十二五”时期,一方面要逐步减少国企占用社会资源和占用社会财富的比重(要与其对全社会和全体民众的贡献成比例);另一方面应强化国企的利润上缴,使全国民众普遍受益,如直接用于全国居民社会保障账户的充实。
第三,要真正实现“民富”,“十二五”时期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劳动者群体”收入较快增长。
“民富”的一种形式是人均收入水平以较快速度增长,这是否就一定有利于人民福利普遍增进?不一定!这要看是普遍增长,还是高收入者群体、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情形下的增长。以平均数而论的“民富”并不可取,因为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未必能够得到同步增长。因此,“十二五”时期,要想公平地实现“两个同步增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平均增长速度是必要的前提,否则必然导致平均收入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而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的结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富”,最为根本的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来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笔者认为,“十二五”时期,要特别注重“劳动者群体”公平的发展权利,推动他们的收入以适当高于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所指“劳动者群体”主要包括:非垄断行业的产业工人,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企业员工及个体经营者,体制外的农民工及临时工,农民。具体政策措施应包括:
1. 合理调整政府税收、企业利润和劳动者报酬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通过增加非垄断行业的产业工人报酬,使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并将人民币升值、出口顺差过大而导致的惩罚性关税等外部压力带来的成本增长,转化为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抑制依靠低廉劳动力成本而生存的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较大幅度提高产业工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蓝领劳动者与白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而引导就业结构的调整。
2.合理提高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企业员工(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工资水平,促进服务业比重的提高。由于服务业吸纳劳动力多,服务业发展对改善初次分配结构有重要作用。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收入增长,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服务业员工收入水平与服务对象收入水平的差距。服务业员工工资水平应与服务对象相当,而不应远低于服务对象的工资水平。这也是服务业良性发展的前提。
3.强制性地提高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水平与社会保障水平。在过去的高速发展阶段,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而未纳入体制内的农民工、临时工的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处于极其恶劣的状况,他们成为了企业低成本竞争、资本收益挤压劳动报酬的主要对象。因此,促进农民工和临时工的收入增长,首先是要实现与城市体制内劳动者无歧视的同工同酬,其次是要形成与宏观经济增长同步的工资增长机制。
4. 推动实施农民收入增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市场扩大。应以农村土地确权为依托,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应制度性地保障农产品价格稳中有升,彻底改变“农民增产不增收”的不合理状况。应改革征用农地的收益和增值分配制度,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收益和增值。
第四,要真正实现“民富”,“十二五”时期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对低收入群体财产收益的保障。
“民富”的另一种形式是民众虽然收入水平普遍增长,但却承受着高价格水平(高房价、高通货膨胀率),同时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压力,因而幸福感降低。这种形式的“民富”是“十二五”时期最应预先防范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覆盖绝大多数的民众、覆盖民众最担心的方面,是其根本。
“民富”还有一种形式是:民众收入水平普遍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但整个社会都处于“投机图利”的氛围之中,各种各样的投机炒作(股票、期货、房地产、理财产品等)纷至沓来。最终,普通民众的财富都因各种“投资活动”而被吸走。这样的“民富”,更不是普通民众能够普遍受益的。因此,“十二五”时期,不应把推广“理财活动”作为增加民众收入水平的手段,而应通过适当的制度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财富(主要是储蓄)能够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劳动者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笔者认为,不应把民众参与理财活动作为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手段。因为,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根本不可能增加全民财富,它只是财富的重新分配,而劳动者群体、低收入群体在其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成为强势投资者“做局”的诱导对象,最终成为“最后的接棒者”而蒙受损失。对于劳动者群体而言,他们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国家应对低收入群体的储蓄实行保值增值的政策,以保障他们的财产不被那些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者侵蚀。
总之,“国富”与“民富”,两者并非是对立的,也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将两者协调起来,各自在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广大民众能够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使全社会收入差距合理缩小。
作者: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朱艳秋)
第一,税收高、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非正常收入高是以往实现“国富”的重要形式,这是“十二五”时期需要着力改进的。同时应改进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生领域倾斜,还应对非正常收入进行有效治理。
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国家财政收入比例偏高、国家财政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以往阶段实现“国富”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增长速度较长时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了不合理的国民收入结构,这是需要适当调整的。在适当调整高税收的同时,更应关注的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是不是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方面。目前的问题是,国家财政更多地用于经济建设投资、行政费用支出、少数人受益或富裕群体受益较多的设施建设等方面,而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财政支出比例偏低。这样一来,“国富”反而可能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十二五”时期,在通过“两个同步增长”适当降低国家收入比例的同时,更应着重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众公平受益的方向倾斜。财政支出结构中,民生领域、民众普遍受益领域的支出比例要不断提高,相应地就必须把建设类资金支出比例、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比例,逐步减少到合理的程度。要着重提高全民受益、低收入群体受益、弱势群体受益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比例。严格限制仅有少数部门、少数群体、少数人员受益的财政支出项目。
在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完善的状况下,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标下,“国富”应主要以正常收入形式来实现。以往国家收入所占比例偏高,有一个重要因素不可忽视,那就是“政府非正常收入”(即非税的其他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土地财政、矿产资源收益、行政性收费等。政府的正常收入,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合法的税收,除此之外的一切收入都是“非正常收入”。以“非正常收入”实现的“国富”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持续的,应予以治理。以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大幅增加为例,表面上似乎是为民生投入、城市建设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收入的最终承受者依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再者,土地资源是有限的,是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收入显然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一切“非正常收入”都应当是治理对象,要治理的不只是“政府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地位,更要治理获取“政府非正常收入”的手段、违规行政、监管缺失。
第二,国资企业大量占用社会资源也是以往实现“国富”的一种重要形式,“十二五”时期应减少占用社会资源比例、让全体民众受益于国资企业,这是改进“国富”的必要方向。
以往实现“国富”,还有一个重要形式:国家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大量使用社会财富,主要是以国资企业形式占用社会资源。国资企业(尤其是央企)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合理与否,要看国企对全民福祉的改进是否起到了必要的作用。如果国企通过垄断方式获得的利益,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全国民众也能够认同。目前的问题是,国企高速发展只是带来了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并没有带来全体民众收益或受益的增长,国企利润上缴国家都很少,更别说分配给普通民众了。国企获得一定的垄断权利,就应担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国企的垄断权利,就是对应于其所承担的稳定经济体系作用的义务。垄断地位的让渡,就是要让国企在日常经营中累积承担必要社会责任的能力),而随意收费、动辄涨价、索取国家补贴、员工高福利等行为,不仅未能让民众普遍受益,反而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十二五”时期,一方面要逐步减少国企占用社会资源和占用社会财富的比重(要与其对全社会和全体民众的贡献成比例);另一方面应强化国企的利润上缴,使全国民众普遍受益,如直接用于全国居民社会保障账户的充实。
第三,要真正实现“民富”,“十二五”时期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劳动者群体”收入较快增长。
“民富”的一种形式是人均收入水平以较快速度增长,这是否就一定有利于人民福利普遍增进?不一定!这要看是普遍增长,还是高收入者群体、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情形下的增长。以平均数而论的“民富”并不可取,因为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未必能够得到同步增长。因此,“十二五”时期,要想公平地实现“两个同步增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平均增长速度是必要的前提,否则必然导致平均收入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而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的结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富”,最为根本的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来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笔者认为,“十二五”时期,要特别注重“劳动者群体”公平的发展权利,推动他们的收入以适当高于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所指“劳动者群体”主要包括:非垄断行业的产业工人,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企业员工及个体经营者,体制外的农民工及临时工,农民。具体政策措施应包括:
1. 合理调整政府税收、企业利润和劳动者报酬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通过增加非垄断行业的产业工人报酬,使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并将人民币升值、出口顺差过大而导致的惩罚性关税等外部压力带来的成本增长,转化为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抑制依靠低廉劳动力成本而生存的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较大幅度提高产业工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蓝领劳动者与白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而引导就业结构的调整。
2.合理提高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企业员工(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工资水平,促进服务业比重的提高。由于服务业吸纳劳动力多,服务业发展对改善初次分配结构有重要作用。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收入增长,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服务业员工收入水平与服务对象收入水平的差距。服务业员工工资水平应与服务对象相当,而不应远低于服务对象的工资水平。这也是服务业良性发展的前提。
3.强制性地提高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水平与社会保障水平。在过去的高速发展阶段,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而未纳入体制内的农民工、临时工的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处于极其恶劣的状况,他们成为了企业低成本竞争、资本收益挤压劳动报酬的主要对象。因此,促进农民工和临时工的收入增长,首先是要实现与城市体制内劳动者无歧视的同工同酬,其次是要形成与宏观经济增长同步的工资增长机制。
4. 推动实施农民收入增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消费市场扩大。应以农村土地确权为依托,促进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应制度性地保障农产品价格稳中有升,彻底改变“农民增产不增收”的不合理状况。应改革征用农地的收益和增值分配制度,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收益和增值。
第四,要真正实现“民富”,“十二五”时期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对低收入群体财产收益的保障。
“民富”的另一种形式是民众虽然收入水平普遍增长,但却承受着高价格水平(高房价、高通货膨胀率),同时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压力,因而幸福感降低。这种形式的“民富”是“十二五”时期最应预先防范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覆盖绝大多数的民众、覆盖民众最担心的方面,是其根本。
“民富”还有一种形式是:民众收入水平普遍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但整个社会都处于“投机图利”的氛围之中,各种各样的投机炒作(股票、期货、房地产、理财产品等)纷至沓来。最终,普通民众的财富都因各种“投资活动”而被吸走。这样的“民富”,更不是普通民众能够普遍受益的。因此,“十二五”时期,不应把推广“理财活动”作为增加民众收入水平的手段,而应通过适当的制度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财富(主要是储蓄)能够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劳动者群体的财产性收入。笔者认为,不应把民众参与理财活动作为提高财产性收入的手段。因为,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根本不可能增加全民财富,它只是财富的重新分配,而劳动者群体、低收入群体在其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成为强势投资者“做局”的诱导对象,最终成为“最后的接棒者”而蒙受损失。对于劳动者群体而言,他们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存款利息。国家应对低收入群体的储蓄实行保值增值的政策,以保障他们的财产不被那些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者侵蚀。
总之,“国富”与“民富”,两者并非是对立的,也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将两者协调起来,各自在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广大民众能够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使全社会收入差距合理缩小。
作者: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