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央行定向降准释放2 000亿流动性用于支持银行投放小微贷款后,6月25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增加小微企业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强化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力度考核等多方面出台明确的支持政策。
那么,《意见》的出台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有何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小微企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财会信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冯兴元。
有利于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2018年被视为“最严监管年”。目前政府收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并表管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监管,包括收紧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冯兴元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外资产回表后,需要银行补充较多资本金以满足资产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推行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量价结合,即结合以信贷额度和利率上下限控制,意在控制信贷和金融去杠杠。一些中小银行即使存款增长快,但是其信贷额度也受控制。冯兴元认为,这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影响放贷,可能对银行经营造成一定的麻烦,甚至造成一些银行的损失。
大量资金在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流转,而不能进入实体经济。地方政府负债水平日益提高,银行虽然知道风险较大,但是相较于小微企业,银行仍然更愿意向地方政府项目放贷。相反,银行对小微企业却比较惜贷,主要是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大部委发布此《意见》,有利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冯兴元表示。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意见》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 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二是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 000亿元以上。三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意见》提出,一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意见》强调,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現单户授信总额1 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三是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一是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二是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激励,大中型银行要加大内部资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二是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意见》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转变观念,按照《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断把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推向深入,为服务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与新动能壮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冯兴元表示,《意见》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的倾斜性、差别化措施和正向激励措施,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总量,降低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成本,扩大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和资金量,减轻其融资成本。
消除歧视才会有资金流向小微企业
冯兴元指出,当前社会信用环境比较差。尤其从2013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下行比较明显,这一情况有所恶化。很多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现在的征信体系还不是全口径体系,缺乏民间借贷和担保等关键信息,而这些信息非常重要,需要加快建立全口径的征信体系。
基于此,冯兴元建议,规范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比较高,所以它们的利息和服务费用比较高是一种正常现象,反而是应该考虑增加小贷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额度或者比重,这才是比较现实的。目前不允许小贷公司吸收存款,那么可以考虑放宽小贷公司从金融机构定向融入资金的额度和比例。
当前很多资金仍然滞留在金融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很多银行信贷还在流向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最近财政部在控制地方政府负债,但是同时在推行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冯兴元指出,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比较恶劣,金融机构仍然倾向于向地方政府项目提供信贷资金,即便意识到向地方政府项目提供继续融资的风险在加大。一些地方政府的项目已经开始违约,国有企业的一些债券违约也在出现,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是往前负债率最高的两个部门。
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如果出现违约则追责比较严厉,而国有企业或者政府项目出现违约时,追责却要轻得多。这说明政府对民营企业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歧视,由此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态度。冯兴元认为,如要增加小微企业融资,就需要消除房地产领域和金融部门的“资产泡沫”,资金不要过多容留在房地产和金融部门。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地方政府的债务透明度,限制地方政府的浪费性投资(比如不断翻修扩修马路和广场)。国企应该按照在列举的、先定的范围内运作,遵循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主要限定在少数战略性领域。即使在这些战略性领域,也要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平等竞争。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资金自然流向小微企业。
那么,《意见》的出台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有何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小微企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财会信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冯兴元。
有利于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2018年被视为“最严监管年”。目前政府收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并表管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监管,包括收紧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冯兴元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外资产回表后,需要银行补充较多资本金以满足资产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推行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量价结合,即结合以信贷额度和利率上下限控制,意在控制信贷和金融去杠杠。一些中小银行即使存款增长快,但是其信贷额度也受控制。冯兴元认为,这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影响放贷,可能对银行经营造成一定的麻烦,甚至造成一些银行的损失。
大量资金在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流转,而不能进入实体经济。地方政府负债水平日益提高,银行虽然知道风险较大,但是相较于小微企业,银行仍然更愿意向地方政府项目放贷。相反,银行对小微企业却比较惜贷,主要是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大部委发布此《意见》,有利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冯兴元表示。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意见》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 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二是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 000亿元以上。三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意见》提出,一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意见》强调,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現单户授信总额1 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三是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一是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二是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激励,大中型银行要加大内部资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二是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意见》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转变观念,按照《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断把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推向深入,为服务小微企业蓬勃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与新动能壮大做出应有的贡献。
冯兴元表示,《意见》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的倾斜性、差别化措施和正向激励措施,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资金总量,降低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成本,扩大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和资金量,减轻其融资成本。
消除歧视才会有资金流向小微企业
冯兴元指出,当前社会信用环境比较差。尤其从2013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下行比较明显,这一情况有所恶化。很多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现在的征信体系还不是全口径体系,缺乏民间借贷和担保等关键信息,而这些信息非常重要,需要加快建立全口径的征信体系。
基于此,冯兴元建议,规范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比较高,所以它们的利息和服务费用比较高是一种正常现象,反而是应该考虑增加小贷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额度或者比重,这才是比较现实的。目前不允许小贷公司吸收存款,那么可以考虑放宽小贷公司从金融机构定向融入资金的额度和比例。
当前很多资金仍然滞留在金融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很多银行信贷还在流向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最近财政部在控制地方政府负债,但是同时在推行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
冯兴元指出,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比较恶劣,金融机构仍然倾向于向地方政府项目提供信贷资金,即便意识到向地方政府项目提供继续融资的风险在加大。一些地方政府的项目已经开始违约,国有企业的一些债券违约也在出现,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是往前负债率最高的两个部门。
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如果出现违约则追责比较严厉,而国有企业或者政府项目出现违约时,追责却要轻得多。这说明政府对民营企业还存在某种程度的歧视,由此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态度。冯兴元认为,如要增加小微企业融资,就需要消除房地产领域和金融部门的“资产泡沫”,资金不要过多容留在房地产和金融部门。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地方政府的债务透明度,限制地方政府的浪费性投资(比如不断翻修扩修马路和广场)。国企应该按照在列举的、先定的范围内运作,遵循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主要限定在少数战略性领域。即使在这些战略性领域,也要允许民营企业和外资平等竞争。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资金自然流向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