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命酒驾,为何县交通局参与“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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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25岁的郑鸿飞在朋友聚会时喝“高”了,酒驾回家途中撞上公路边的限高墩而丧命。出事后,郑鸿飞的父母认为绝不是单纯的酒驾过错,被撞的限高墩肯定有问题。于是,限高墩的主人——县交通局被告上法庭。那么,老两口“叫板”县交通局,能打赢这场民告官的官司吗?
  参加朋友聚会,小伙酒驾撞上限高墩
  2015年3月20日,一个周五傍晚。郑鸿飞结束繁忙的工作,打电话约四好友聚会。在县城一家饭店,五人豪情无限,开怀畅饮,连续喝下三瓶老白干。晚上9点多,郑鸿飞仍意犹未尽,又开车拉着兄弟们来到百里之外的歌厅唱歌。
  一直畅玩到半夜时分,这几个90后才依依不舍离开了歌厅。郑鸿飞红着脸,打开车门,见几个好友上了车,他坐在驾驶员位置,发动着轿车,消失在茫茫夜色中。小郑驾车行驶的这条公路没有路灯,耀眼的车灯下不见一个行人身影。他不由加大了油门,轿车就像离弦的箭飞奔在大道上。
  深夜12点40分左右,轿车突然碰撞到路边的限高墩一侧,小郑手中的方向盘失灵,轿车失控,一下子栽进路边泥坑中……
  在剧烈的撞击后,轿车前挡风玻璃已破碎,车左前叶子板被撞出大坑,左前门下部也严重扭曲变形。同车的四好友,胳膊、头部、腿上都不同程度受了轻伤,郑鸿飞因身体受挤压而昏死过去。众人迅速将郑鸿飞送至医院救治,但经抢救仍无效死亡。
  郑鸿飞,1990年5月出生在一个偏僻山村,是家中独子。2009年6月,他考入河北一所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小郑1米8的个头,外表帅气,收入颇高,是许多女孩心中的“高富帅”。可这两年小郑一心扑在事业上,还没顾及谈恋爱。
  见儿子有出息,去年郑爸爸拿出积蓄为儿子买来一辆轿车。平日,小郑驾驶这辆车穿梭在朋友之间别提多得意了。然而,谁会想到一场悲剧来得这样突然,令人痛心。
  郑鸿飞的母亲杨欣无法接受儿子的猝然离世,扑在尸体上哭得撕心裂肺,郑爸爸流着泪站在一旁更是痛彻心扉。
  儿子的尸体火化一周后,杨欣夫妇收到了县交警队送来的《责任事故认定书》:“郑鸿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看到《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显示“轿车左前部与限高墩接触”的结论,老两口认为儿子酒驾的确有错,但事实是撞上了限高墩才导致交通事故。“这个限高墩肯定有问题,此事不能这样不了了之。”二老决定为儿子讨个说法。
  限高墩惹祸,老两口“叫板”县交通局
  杨欣夫妇已是花甲之年,仅有小学文化,他们买来大量的交通道路方面的法律书籍,天天钻研,不厌其烦地到事发现场查看。起初,老两口认为,县交通局违反法律规定在公路上设置建筑物,并且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撞防护设施。
  随后,县交通局负责人拿出《调整限高墩位置的请示》等有关文件,还出示了事发现场不远处的警示牌照片:“这条公路设立限高墩依据《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等法规而建,主要是保护公路避免遭受大型车辆损坏的,而且在不远处有醒目的警示牌,我们已尽到了义务和职责……”
  这样一来,杨欣夫妇的主张陷入了不利境地。没多久,杨欣夫妇又找到了限高墩的设置问题,还聘请律师来助战。原来,老两口用盒尺测量发现,事发的这条公路路面宽9米,路肩1.2米,限高墩南北1.23米,东西0.82米,高3.1米,限高墩位于路肩上,西侧距行车道外缘0.45米。律师指着《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告诉杨欣夫妇:“公路的路基是由行车道和路肩组成。路肩是公路的一部分,在路肩设置标志防护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否则应加宽路肩。根据此公里的测量数据计算,该限高墩的两侧距行车道外缘应至少为0.95米,而实际上才0.45米,显然县交通局设立的限高墩没有遵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的建设标准。”
  然而,当老两口找到县交通局讨说法时,却被告知“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对限高墩设置出台具体标准”。于是,杨欣夫妇请求赔偿的大门又关闭了。
  2015年5月初,杨欣夫妇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纸诉状将县交通局告到县法院,请求法官判令县交通局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及各类损失共计20万元。鉴于案情不复杂,一审法院决定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随后,法官亲自到事故现场勘验也确实发现了限高墩设置上的漏洞,便找来被告和原告协商解决该纠纷,但终因杨欣夫妇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致使调解以失败告终。
  经过一上午庭审,结合现有证据,法官认为:县交通局设置限高墩不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技术标准。该规范6.4.1(4)中规定了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在路肩上设置的防护设施等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否则应加宽路肩。本案中,这条公路行车道宽度为9米,路肩宽为1.2米,侧向宽度为1.2-0.25=0.95米,公路建筑界限为9 0.95 0.95=10.9米,即在10.9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县交通局作为公路管理人设置的限高墩位于路肩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违反了规定,存在过错,故应承担郑鸿飞死亡各类损失25.3万的30%赔偿责任。2015年6月下旬,县法院判决被告县交通局赔偿原告杨欣夫妇各类损失8.4万元。
  终审法槌落下,县交通局要担责30%
  宣判后,县交通局上诉称:“我方经过审批设置的限高墩完全符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限高墩的位置没有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其次,限高墩的位置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起事故完全是因为郑鸿飞醉酒酿成的,碰撞的是轿车左前方,是司机所在的位置。车宽1.7米,即使按规范限高墩后退0.5米,轿车仍会与限高墩相撞,所以限高墩的位置设置标准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此外,一般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但这起事故受害人是其醉酒造成的,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涉嫌犯罪,所以一审判决赔偿偏高,请改判。”   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的这天,原告和被告都没现身法庭,参加庭审的只是双方的代理律师。庭审围绕“县交通局是否该对郑鸿飞酒驾身亡担责”及“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适当”两问题展开激辩。
  杨欣的律师指出:道路交通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非常明确,道路设计存在缺陷,道路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县交通局设置限高墩,存有潜在安全隐患,并且至今仍没改正,请求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纠正错误。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官认定,县交通局违反设计标准设定限高墩,具有明显过错,与郑鸿飞的死亡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县交通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县交通局的代理人提出原判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变更为“县交通局接到判决后十日内赔偿杨欣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9万”。
  2016年9月,河北省高院驳回县交通局再审申请后,县交通局申请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目前,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点评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道路缺陷责任主体的两规则:一是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的责任;另一个是道路设置缺陷的责任。其中,该解释第11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画等号。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是当事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主要是依据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侵权法规确定,赔偿主体大多是因道路维护缺陷致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道路管理单位。
  本案说明当前群众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公路设施建设不单是设置警示牌、审批程序合法的简单问题,其各种公路的设施设计、长宽、大小等每个细节都要符合各项规定。作为公路设施主管的部门,只有不断提高工作标准,严格按国家公路建设的各项标准认真履职,才会在道路事故纠纷中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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