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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在一元化体制高度亢进的背景下,一方面,慈善史研究长期缺位,这并不说明“进化史学”本身出现了“范式”危机,而说明常规科学赖以存在的公民社会基础根本无法形成,因此我们陷入了“前范式”危机,归根结底,就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学术严厉控制、肆意扭曲的制度危机;另一方面,国家化的“公益”动员也造成了灾难,这并不说明公益膨胀导致了私权利灾难,而说明任何现代权力/利主体(不管是公共权力还是私人权利)都没有存在的空间,因此我们陷入了特权带来的灾难,归根结底,就是国家主义膨胀下公益与私益“同归于尽”的制度灾难。改革后,随着一元化控制的松动,一方面,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开始发育;另一方面,公益慈善史研究开始兴起,在海外汉学的影响下,逐渐被纳入到褒义“近代化”范式中去。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学界对中国公益慈善史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人文主义—科学主义”、“停滞观—进化观”两对理想类型,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四种完全不同的研究倾向,即儒教慈善“停滞”观—西化式“现代化”论、传统慈善“进化”观—中国式“近代早期”论、民间公益的“公共领域论”以及“国家高度渗透社会论”。上述论争对我们的启示在于,首先,研究可以有偏好,制度不应存偏见,因此,争取多元化的制度环境,应当成为各派学者共同持守的底线。其次,主义可以拿来,问题还须土产,因此,应当从“走出前现代”而不是从“反思现代性”的本土问题背景出发,去看待中国公益慈善史的研究价值。再次,人性上的普世伦理与制度上的特殊差异是两个问题:一方面,应认同“普世人性无高下之分”,因此要反对那种把中国人与西方人作为两种类型的“文化比较—国民性优劣论”;另一方面,应看到“制度有优劣之别”,因此,要把公益慈善史纳入到不同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尊重权威但不迷信权威,应当从彼此对立的现有各学派所共同认同的“理论预设”中,找到他们共同的缺陷,尝试新的解释模式,建立新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