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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这个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在古罗马的法律中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可以取得所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两方对矿业权概念的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20世纪60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