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石油合同模式的角度评析康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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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渤海湾漏油事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此次事故暴露了我国的国际石油合同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中国石油合同模式的法律角度来分析康菲渤海漏油事故责任问题及其各方法律关系。
  关键词:石油;合同;模式;康菲;渤海湾油污
  一、混合型国际石油合同模式的概述
  国际石油合同是指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同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1]。
  联合经营合同是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各按一定比例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双方共同承担相关风险和纳税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比例分享利润而签订的合同。[2]。
  根据1982年石油条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获得对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资源的专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权负责海上石油开发,国际石油公司只能以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组成合作企业的形式获得石油勘探开发权,合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承包商独自承担勘探风险,全部自然资源归中国所有,承包商只有在产量分成之后才得到自己的份额。分配比例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51%,承包商49%。承包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全部作业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在合作企业中获得51%的参股权,该公司不参与勘探。承包商遵守国内环境方面的法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未涉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规定[3]。
  通过上述简单描述可以得知中海油(CNOOC)与康菲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是混合型的合同模式。中海油不负责勘探,以及基于勘探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国际石油合同中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个因素构成,都有涉外关系。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有四种:适用东道国法律;适用第三国法律;适用国际公约;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依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渤海湾油污事件中,对相关法律事件的解决要适用中国法律。
  三、中国现行合同模式存在的问题
  渤海湾油污事件发生后,相关方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遮遮掩掩,放任事态扩大。敢问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懈怠局面?渤海湾油污事件至少暴露了中国合作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业结构竞争不足,仍处于垄断经营状态[6]。
  目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主要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垄断经营,并且三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生产建设主体、输送和销售主体,采取的是上下游一体化模式。这种垄断局面不利于油气行业市场经济的开展以及市场的自我调节,阻碍了油气工业的创新发展制约了油气的勘探开发,对整个能源行业是十分危险的。
  (二)行业监管缺位
  目前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要经过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的批准,中游要接受环保总局的监督,下游又要服从商务部的管理,国有大型企业本身也是监管的一部分。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太多,彼此出台的政策法规有时难以协调,使得油气行业无所适从。渤海油污事件中,6月初溢油事故发生,确凿的消息在7月初让公众知晓,在此次事件中足以见证中国监管力度的不足。
  (三)油气行业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相关企业对承担社会义务的积极性不高。
  1、资源保护问题。《矿产资源法》只确立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在石油勘探、开发实践中,由于开发方案不合理、钻井液污染、注水水质不合格、注水方法不当,作业措施不规范、管理不严密等原因对石油资源造成的破坏或浪费等现象相当严重。
  2、环境保护问题。相对于世界上大型石油公司都有一个庞大的环境保护部门,大批环保科学家都在那里工作,确保公司在能源勘探和开采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中国的石油企业目前仍没有完整独立的环保部门。我国目前的法律在石油开采过程中造成油污等问题的规定不完善,并且处罚较低。渤海湾油污事件中,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最高只能对康菲石油公司处以20万的罚款。经水产养殖户估量,仅河北乐亭、昌黎两地的水产养殖户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13亿元。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如何才能获得赔偿,渤海的生态如何恢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要给予法律支持。
  3、社会义务的承担问题。企业除了盈利之外还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中国的油气行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积极性不高。在渤海油污事件中,中海油先是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后是极力的推脱的责任。这归根结底还是中国油气行业法律不完善和监管缺位。
  四、对策及建议
  (一)打破垄断,扩大开放,鼓励竞争。
  允许中国油气公司之间不限地域不限海陆的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增强市场调节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相互监督,增加经营透明。
  (二)应用现代化的行业监管机制
  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就必须取消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创建一个新型的法律体系,以便为油气行业的综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并且要将政策和监管职能从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独立的政府监管部门和独立的政府政策决策部门。监管部门要独立行使其职责并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监管要透明,除商业秘密外,所有事实均应公开,监管机构的决策政策及监管程序等都要透明[7]。
  (三)加强油气行业环保力度,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油气环保方面的规定,抓好预防工作,加大责任处罚力度,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制定的,远不能匹配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开放程度,对环境污染方面的处罚太低,远不能赔偿各方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承认公益诉讼,激发民众环境保护意思。同时还要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可能发生的污染危险做好事后修复工作[8]。油气企业要自觉承担环保责任,社会责任,不能污染事故发生后遮遮掩掩,推脱责任。
  希望康菲事件可以推动我国相关法律以及石油勘探开发合作模式的完善,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勇敢的肩负起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及百姓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林森、郑德鹏:"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同模式及其变化趋势",载《国际石油经济》2006年第9期。
  [2]王年平,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石油与能源法制的借鉴,法律出版社。
  [3]徐政强、王育红"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第1期。
  [4]高之国"现代石油合同的发展趋向(续)--现代石油合同对比,《国际石油经济》1995年11月。
  [5]张延星"加强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国际石油经济》2002年底10卷第7期。
  [6]徐玉高,"全球石油市场中的政府与石油企业"载《国际石油经济》2004年第12卷第11期。
  [7]李润生"国外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与启示",载《中国能源》2001年第3期。
  [8]林奇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立法的法律思考",载《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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