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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一直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干预,政府力量是推动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是履行政府责任的表现,是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是通过强制性手段保障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在发展过程中,政府长期扮演“全能型”政府角色,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梁雪珍(2011)认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有其持殊的属性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同时一部分也具有准公共性的特征;胡佳(2007)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正外部性;杨辉(2007)认为:政府介入公共产品的生产可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且政府的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共担。虽然,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障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存在争议,但是均承认社会保障的公共性,正是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公共性所以需要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制度运行和建设等方面责任。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国家是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的具有最高权威的道德共同体[1],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授权,政府对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全特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性制度,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负有首要责任;赵晓芳(2008)认为:社会保障與政治密不可分,社会保障是人性的政治要求,社会保障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就是政府在不断追求合法化的过程[2];陈兵(2012)认为: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是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资金集合起来去帮助处于弱势地位中的人。想要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法律将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授权给政府,政府采取强制性政策才能实施,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具有主导性。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分层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针对各阶层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建立各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结合社会保障的特性来平抑阶层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贫困问题、失业问题与老龄化问题是社会结构失调的表现。而政府有责任对他们的生活、就业等负责,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政策以保护他们并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3]。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手段,在社会目标上推进社会公平与共享,经济目标上追求平等和效率,政治目标上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到的目标上促进社会责任意识。
从管理学视角来看,政府可以经营许多市场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政府是一个特殊的活动主体,其所颁布的法令、制定的政策具有强制性。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取向是一种公共利益。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因此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府必须作为其制定者和执行主体。
总结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必要有以下几点:(1)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的表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对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应是覆盖全体成员的社会制度,这样就需要有统一的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来运行,只有国家通过其权威与强制性手段才能实现;(3)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由其他主体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4)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因,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人,但是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最求公共效益。若由市场调节,则会导致社会保障目标的失败,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政府介入。
二、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体现
(一)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
公共事务的运行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包含了不同的项目,涉及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多方面,关系到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民政等,各部门均负有不同的责任。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
在社会保障各项目上,各级政府的责任也不同。社会保险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财政补贴以及全国社会保险的管理,而地方政府负责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统筹、财政经费支持及本区域内社会保险的管理;社会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划分,中央政府负责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宜;社会福利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社会福利规划与福利服务及其质量标准的制定、全国范围内社会福利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内发展规划、筹集福利事业经费、提高和发展福利水平等事务;社会优抚实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分担”的路径,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服役期军人的抚恤优待以及社会抚恤人数较多的贫困地方的财政补助等事宜,地方各级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义务兵家属优待及烈士褒扬等具体工作。
(三)政府责任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一直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干预,但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要承担主导责任,但是其准公共性则意味着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力量参与,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需要强化社会保障中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湘林.卢梭论国家与政府的关系[J].政治学研究,1986,(04)
[1]梁雪珍.谁在缺位:超越自然的逻辑选择-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认定[J].金融经济,2011(22):17-20.
[2]胡佳.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定位与现实选择[J].党政干部学刊,2007(03):15-17.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梁雪珍(2011)认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有其持殊的属性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同时一部分也具有准公共性的特征;胡佳(2007)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正外部性;杨辉(2007)认为:政府介入公共产品的生产可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且政府的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政府部门可以设计合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风险共担。虽然,学者们对于社会保障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存在争议,但是均承认社会保障的公共性,正是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公共性所以需要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制度运行和建设等方面责任。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国家是集合了全体人民共同要求和共同意志的具有最高权威的道德共同体[1],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授权,政府对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全特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性制度,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负有首要责任;赵晓芳(2008)认为:社会保障與政治密不可分,社会保障是人性的政治要求,社会保障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就是政府在不断追求合法化的过程[2];陈兵(2012)认为: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是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将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资金集合起来去帮助处于弱势地位中的人。想要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法律将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授权给政府,政府采取强制性政策才能实施,因此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具有主导性。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分层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针对各阶层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建立各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结合社会保障的特性来平抑阶层之间的不公平。但是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贫困问题、失业问题与老龄化问题是社会结构失调的表现。而政府有责任对他们的生活、就业等负责,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政策以保护他们并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3]。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手段,在社会目标上推进社会公平与共享,经济目标上追求平等和效率,政治目标上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到的目标上促进社会责任意识。
从管理学视角来看,政府可以经营许多市场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政府是一个特殊的活动主体,其所颁布的法令、制定的政策具有强制性。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其价值取向是一种公共利益。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因此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府必须作为其制定者和执行主体。
总结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必要有以下几点:(1)政府介入社会保障是政府履行国家义务的表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对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应是覆盖全体成员的社会制度,这样就需要有统一的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来运行,只有国家通过其权威与强制性手段才能实现;(3)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由其他主体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4)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因,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性人,但是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最求公共效益。若由市场调节,则会导致社会保障目标的失败,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政府介入。
二、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体现
(一)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
公共事务的运行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包含了不同的项目,涉及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多方面,关系到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民政等,各部门均负有不同的责任。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
在社会保障各项目上,各级政府的责任也不同。社会保险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财政补贴以及全国社会保险的管理,而地方政府负责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统筹、财政经费支持及本区域内社会保险的管理;社会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划分,中央政府负责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宜;社会福利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社会福利规划与福利服务及其质量标准的制定、全国范围内社会福利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内发展规划、筹集福利事业经费、提高和发展福利水平等事务;社会优抚实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分担”的路径,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服役期军人的抚恤优待以及社会抚恤人数较多的贫困地方的财政补助等事宜,地方各级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义务兵家属优待及烈士褒扬等具体工作。
(三)政府责任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一直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干预,但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责任不是无限的。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要承担主导责任,但是其准公共性则意味着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需要多方力量参与,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需要强化社会保障中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湘林.卢梭论国家与政府的关系[J].政治学研究,1986,(04)
[1]梁雪珍.谁在缺位:超越自然的逻辑选择-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认定[J].金融经济,2011(22):17-20.
[2]胡佳.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定位与现实选择[J].党政干部学刊,2007(03):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