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实中存在两种极端的婚姻观念:“爱情至上”与“唯物主义”。前者是双方笃信爱情等于一切,但在生活过程中,才逐渐发现爱情之外有很多没有搞明白的财产问题,最后伤害爱情;后者则可能由于双方过于注重物质条件,忽略了感情投入,而导致家庭风雨飘摇。我们提倡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家庭建设与理财、增进感情相结合。
案例一 约定再婚财产
林思思女士,一次车祸后失去了相伴十年的爱人,也由此成为百万家产的主人。通过继承,她成为一家大公司的股东。年轻的她,周围追求者众多。其中,最优秀的是前夫从前的同事——公司另外一位股东牧白。然而,从外界传闻中,思思听说了前夫与牧白工作之中一直不合,由于公司的利益之争,他们曾经出现过多次明争暗斗。在牧白的鲜花攻势之下,林女士非常困惑:“他所钟爱的,到底是我,还是我的股份?”万一与牧白结婚后又离婚,会不会把前夫留给自己的股份也分走呢?面对牧白的求婚,思思陷入了沉思:我该怎么办?
法律点评
现实中,婚前即拥有不菲财产的男女双方越来越多。此案例中,林思思与牧白同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二人结婚前就存在的。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些股份都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思思结婚后再离婚也不会影响她在公司的股份份额,所以思思的这种担心是没太大必要的。只不过再婚后,由于股份所带来的股份分红收益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另外,由于公司两个股东成为夫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律师建议
如果思思担心牧白是看上自己的大股份,那么她可以直接向牧白提出将股权收益明确界定为各归各所有,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这种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也可以直接办理公证。经过婚姻年限的考虑之后,如果牧白的表现证明了他对思思真挚的感情,思思随时可以考虑撤销此协议。
案例二 分割同居财产
作为现代青年,燕和峰都不愿意用一纸婚书束缚彼此,于是,相爱后他们同居了。在同居期间,二人一同购置了房屋,因为没有结婚证明,以峰的个人名义签约购买。同时还一同开了家礼品小店。由于二人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随着儿子的出世,更是没有人怀疑他们的夫妻身份。不久 为了照顾三代单传的孙子,寡居二十年的奶奶千里迢迢来到北京看护孙子。从此峰也陷入了两个女人的纠纷中。
终于,燕发话了,“你到底爱不爱我?为什么总帮着她?!”峰也火冒三丈,“我妈守寡多年,总不能为了媳妇不要娘吧?”半年的争执,毁掉了三年的爱情,最后,二人大打出手,开始争夺房子、小店和孩子。一个说:“孩子是我的骨肉,我当然不会虐待他!”一个讲:“你那套老方法只会毁了孩子,我必须带孩子走。”至于房子和小店的分割,更是说不清道不明。这不,趁着燕进医院做阑尾手术,峰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出售,把小店转让、然后留给燕5万元,带着孩子和老妈玩起了失踪。
法律点评
首先需要阐明:新的婚姻法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虽然燕与峰同居多年且有一子,但现行法律仍然视他们为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正因如此,在财产权益的处理上自是不能比照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来对待的。从事实角度出发,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和开的小店都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即使峰将房子与小店都转让了,转让的价款也应当属于两人所有,两人在这些财产上是拥有平等的财产权的,燕有权要求分割。但从法律层面上说,起诉者要承担举证义务。就是说,燕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两人共有才可以,否则只能视为峰的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希望每一对有情人,都可以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念。不论男女双方是否采纳传统的婚姻生活模式,但在感情与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用理性把关。
社会上出现不少的同居财产纠纷,究其根源是同居购置财产时不明不白,一旦发生矛盾,双方又相执不下。婚姻律师建议同居男女双方在财产问题上更应谨慎小心。一方面尽量在以双方名义共同购置物品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另一方面应保留相应出资的证明,以备万一。对于一些权属不明的财产,也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以防日后争议。如果继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凭据就是生活中的理财原始凭证。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们也将是最好的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索要婚前赠与
刘老先生,老年丧偶。偶遇一位中年妇女虹,虹带给他温暖的家庭感觉。为了帮助虹不成器的儿子,刘老先生慷慨出资,资助他做买卖;为了解决虹的住房困难,刘老先生以虹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子;为了表示对虹的忠诚和爱慕,还专门给虹买了一枚钻戒。一年后,虹说二人年龄相差太大不合适,提出分手,刘老先生傻眼之余,要求返还其赠与的财产。虹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就当是朋友借钱,等以后手头宽松了再还。追急了,虹干脆杏眼一瞪:“这都是你自愿送给我的,凭什么向我索要?”
法律点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民法规定中,赠与是一种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买卖和借贷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本案中,刘老先生为了资助虹的儿子,而给与的资金,应当视为借款关系,事后,刘老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他为虹所买的房子,由于是以虹的名义购买,法律上视为房子是虹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是无法要回的,但刘先生的出资应当由虹返还给他。至于说刘先生送给虹的钻戒,严格讲,应当说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送,所以如果双方并未结婚的话,虹应当还给刘先生。但以上所有的一切都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刘先生有证据证明是他出资。否则,在虹本人对这一切矢口否认而刘老先生又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刘老先生是无法挽回这些损失的。
律师建议
“但得夕阳无限好,何须惆怅近黄昏”。黄昏恋,正在越来越多的进入日常生活。由于黄昏恋的主角,大多拥有数十年经济积累和社会资源累积,当事人往往拥有雄厚的财力。因此,在晚年爱情到来的时候,对于爱慕对象,赠送很多贵重礼品是很常见的。
由婚前赠与所引起的财产纠纷也比较普遍,往往是其中一方为了表明永结百年的心迹,会主动赠送给另一方贵重财产。但这种表示方法必须要有一个保障:比如说保留好相应买卖合同、财产凭证、票据等,或者写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刘先生就可以与虹签订一个附结婚为条件的赠送协议,要为对方买房尽可能要用自己的名义或是双方的名义,同时再以另一份协议的方式来体现对再婚对象的赠送,这样才能比较妥贴,不至于像刘先生那样最终面临人财两空,精神上还备受打击的情形。
案例一 约定再婚财产
林思思女士,一次车祸后失去了相伴十年的爱人,也由此成为百万家产的主人。通过继承,她成为一家大公司的股东。年轻的她,周围追求者众多。其中,最优秀的是前夫从前的同事——公司另外一位股东牧白。然而,从外界传闻中,思思听说了前夫与牧白工作之中一直不合,由于公司的利益之争,他们曾经出现过多次明争暗斗。在牧白的鲜花攻势之下,林女士非常困惑:“他所钟爱的,到底是我,还是我的股份?”万一与牧白结婚后又离婚,会不会把前夫留给自己的股份也分走呢?面对牧白的求婚,思思陷入了沉思:我该怎么办?
法律点评
现实中,婚前即拥有不菲财产的男女双方越来越多。此案例中,林思思与牧白同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都是在二人结婚前就存在的。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些股份都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思思结婚后再离婚也不会影响她在公司的股份份额,所以思思的这种担心是没太大必要的。只不过再婚后,由于股份所带来的股份分红收益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另外,由于公司两个股东成为夫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律师建议
如果思思担心牧白是看上自己的大股份,那么她可以直接向牧白提出将股权收益明确界定为各归各所有,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这种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也可以直接办理公证。经过婚姻年限的考虑之后,如果牧白的表现证明了他对思思真挚的感情,思思随时可以考虑撤销此协议。
案例二 分割同居财产
作为现代青年,燕和峰都不愿意用一纸婚书束缚彼此,于是,相爱后他们同居了。在同居期间,二人一同购置了房屋,因为没有结婚证明,以峰的个人名义签约购买。同时还一同开了家礼品小店。由于二人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随着儿子的出世,更是没有人怀疑他们的夫妻身份。不久 为了照顾三代单传的孙子,寡居二十年的奶奶千里迢迢来到北京看护孙子。从此峰也陷入了两个女人的纠纷中。
终于,燕发话了,“你到底爱不爱我?为什么总帮着她?!”峰也火冒三丈,“我妈守寡多年,总不能为了媳妇不要娘吧?”半年的争执,毁掉了三年的爱情,最后,二人大打出手,开始争夺房子、小店和孩子。一个说:“孩子是我的骨肉,我当然不会虐待他!”一个讲:“你那套老方法只会毁了孩子,我必须带孩子走。”至于房子和小店的分割,更是说不清道不明。这不,趁着燕进医院做阑尾手术,峰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出售,把小店转让、然后留给燕5万元,带着孩子和老妈玩起了失踪。
法律点评
首先需要阐明:新的婚姻法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虽然燕与峰同居多年且有一子,但现行法律仍然视他们为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正因如此,在财产权益的处理上自是不能比照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来对待的。从事实角度出发,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和开的小店都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即使峰将房子与小店都转让了,转让的价款也应当属于两人所有,两人在这些财产上是拥有平等的财产权的,燕有权要求分割。但从法律层面上说,起诉者要承担举证义务。就是说,燕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两人共有才可以,否则只能视为峰的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希望每一对有情人,都可以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念。不论男女双方是否采纳传统的婚姻生活模式,但在感情与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用理性把关。
社会上出现不少的同居财产纠纷,究其根源是同居购置财产时不明不白,一旦发生矛盾,双方又相执不下。婚姻律师建议同居男女双方在财产问题上更应谨慎小心。一方面尽量在以双方名义共同购置物品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另一方面应保留相应出资的证明,以备万一。对于一些权属不明的财产,也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以防日后争议。如果继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凭据就是生活中的理财原始凭证。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们也将是最好的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索要婚前赠与
刘老先生,老年丧偶。偶遇一位中年妇女虹,虹带给他温暖的家庭感觉。为了帮助虹不成器的儿子,刘老先生慷慨出资,资助他做买卖;为了解决虹的住房困难,刘老先生以虹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子;为了表示对虹的忠诚和爱慕,还专门给虹买了一枚钻戒。一年后,虹说二人年龄相差太大不合适,提出分手,刘老先生傻眼之余,要求返还其赠与的财产。虹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就当是朋友借钱,等以后手头宽松了再还。追急了,虹干脆杏眼一瞪:“这都是你自愿送给我的,凭什么向我索要?”
法律点评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民法规定中,赠与是一种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买卖和借贷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本案中,刘老先生为了资助虹的儿子,而给与的资金,应当视为借款关系,事后,刘老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他为虹所买的房子,由于是以虹的名义购买,法律上视为房子是虹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是无法要回的,但刘先生的出资应当由虹返还给他。至于说刘先生送给虹的钻戒,严格讲,应当说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送,所以如果双方并未结婚的话,虹应当还给刘先生。但以上所有的一切都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刘先生有证据证明是他出资。否则,在虹本人对这一切矢口否认而刘老先生又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刘老先生是无法挽回这些损失的。
律师建议
“但得夕阳无限好,何须惆怅近黄昏”。黄昏恋,正在越来越多的进入日常生活。由于黄昏恋的主角,大多拥有数十年经济积累和社会资源累积,当事人往往拥有雄厚的财力。因此,在晚年爱情到来的时候,对于爱慕对象,赠送很多贵重礼品是很常见的。
由婚前赠与所引起的财产纠纷也比较普遍,往往是其中一方为了表明永结百年的心迹,会主动赠送给另一方贵重财产。但这种表示方法必须要有一个保障:比如说保留好相应买卖合同、财产凭证、票据等,或者写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刘先生就可以与虹签订一个附结婚为条件的赠送协议,要为对方买房尽可能要用自己的名义或是双方的名义,同时再以另一份协议的方式来体现对再婚对象的赠送,这样才能比较妥贴,不至于像刘先生那样最终面临人财两空,精神上还备受打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