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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给予了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定位,并颁布了相应的建设标准,同时推出了配套的支持政策。
功能定位
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中央编制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整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建设形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建设标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6年发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 床位应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关于建筑面积,该标准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标准。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用于指导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该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设备配置、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设置0.3~0.6 张床位,且原则上不超过50张。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m2/3~5万人、1700m2/5~7万人、2000m2/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建设现状
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速度很快。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社区卫生中心的建设便存在差异。以信息化、智能化系统为例,有些地区的社区卫生中心还未大范围使用,而有些地区则已经全面推广。例如,10月中旬,宁波市卫生局召开了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对全市的该项工作做了深入部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投入1100余万元,年底前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
我国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建设形式多样。
以株洲市正在进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例,在涉及五个区的二十多个项目中,有新建、改造、回购后改造、回购后改扩建等多种形式。
再以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该院建设时是按照二级医院的标准设计的,但考虑到青医附院东院区、解放军第409医院和解放军第401医院北院区落户崂山,辖区内大医院基本趋于饱和,考虑到居民就诊需求,崂山区决定不再办综合性医院,而是降二级崂山医院为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还有一个现象是,很多设计单位在设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以《综合医院设计规范》、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一些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作为设计依据。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相关标准的执行不到位,有的社区卫生中心未能严格按照标准实现洁污分流;有的压缩建设资金和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要求,配套设施不齐全;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设置不齐全;等等。
另外,一些社区卫生中心在落户的过程中,因为社区居民的不了解而遇到了困难。以广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据当地负责人介绍,所在小区的居民有的认为“在自家楼下弄个医院不吉利”,有的担心“会对小区造成医疗污染”,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态度。
(责任编辑 许译心)
功能定位
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中央编制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整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地方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大中型城市,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地方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建设形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建设标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6年发布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标准,例如: 床位应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关于建筑面积,该标准要求: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建设标准。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用于指导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该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设备配置、建筑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设置0.3~0.6 张床位,且原则上不超过50张。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m2/3~5万人、1700m2/5~7万人、2000m2/7~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
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平面布局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建设现状
在国家政策扶持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速度很快。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社区卫生中心的建设便存在差异。以信息化、智能化系统为例,有些地区的社区卫生中心还未大范围使用,而有些地区则已经全面推广。例如,10月中旬,宁波市卫生局召开了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推进会,对全市的该项工作做了深入部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投入1100余万元,年底前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字化。
我国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建设形式多样。
以株洲市正在进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例,在涉及五个区的二十多个项目中,有新建、改造、回购后改造、回购后改扩建等多种形式。
再以崂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该院建设时是按照二级医院的标准设计的,但考虑到青医附院东院区、解放军第409医院和解放军第401医院北院区落户崂山,辖区内大医院基本趋于饱和,考虑到居民就诊需求,崂山区决定不再办综合性医院,而是降二级崂山医院为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还有一个现象是,很多设计单位在设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以《综合医院设计规范》、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一些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作为设计依据。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于相关标准的执行不到位,有的社区卫生中心未能严格按照标准实现洁污分流;有的压缩建设资金和建设标准,建筑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要求,配套设施不齐全;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设置不齐全;等等。
另外,一些社区卫生中心在落户的过程中,因为社区居民的不了解而遇到了困难。以广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例,据当地负责人介绍,所在小区的居民有的认为“在自家楼下弄个医院不吉利”,有的担心“会对小区造成医疗污染”,因此很多人持反对态度。
(责任编辑 许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