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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地产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体系。为了解“营改增”对浙江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我们对湖州辖内小贷公司“营改增”的相关情况开展了调查。
“营改增”后总体税负有所上升
按照2015年浙江小贷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测算,“营改增”后将使小贷公司税负增加20.1%,同时将导致税前利润率下降1.0个百分点。浙江省湖州市小贷公司将多缴税款717万元,税负将增加21.8%,导致税前利润率下降1.1个百分点(见表1)。若按照2015年湖州市中小法人银行实际经营状况测算,实行“营改增”后,湖州某银行机构经营税率将从5%增长至5.7%左右,增加税务成本600余万元,导致其税前利润率约下降0.6个百分点;而湖州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因执行3%的简易征税法,营业税税率基本不变(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原来按3%的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利润几乎没影响。
小贷公司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贷公司一般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营改增”后,浙江省内小贷公司均按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税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小贷公司业务单一导致“营改增”后的缴税成本相对较高。根据金融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无法作为金融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项,“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可按6%的增值税率抵扣增值税,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免征增值税。由于小贷公司无进项抵扣、且小贷公司以贷款为主,业务单一导致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缴税成本比中小银行相对要高。2015年年末,浙江省小贷公司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合计的98.9%,湖州市小贷公司的占比为99.6%,而湖州市中小法人银行的平均占比为85.0%;2015年浙江省小贷公司“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合计为1836万元,湖州市小贷公司为307万元,而湖州某银行即达549万元。湖州银行、湖州农合机构、村镇银行1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占比在10%左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小贷公司这一比例在3%以下,因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较少。
“营改增”对规模小、利润率低的小贷公司影响更大。从单家小贷公司看,“营改增”对规模小、利润率低的小贷公司影响更大。如湖州市辖内某规模较大的小贷公司,“营改增”后将多缴税款174万元,但其税前利润率依然高达73.9%;而对于某规模较小的小贷公司,“营改增”后将多缴税款123万元,导致其税前利润率从原来的11.8%下降到3.6%,下降8.2个百分点(见表1)。
小贷公司执行“营改增”新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改增”增加了小贷公司税负,税负转嫁导致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营改增”后,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的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其他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短期内均出现不同程度上升,而小贷公司税负增加尤为明显。从短期看,税负上升会增加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而小贷公司将部分成本转嫁给融资客户,会相应抬高其贷款利率,增加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影响小贷公司资金杠杆效用的发挥。小贷公司反映,“营改增”规定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而原来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在应纳税营业收入中抵扣。这个规定将影响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融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小贷公司资金杠杆作用的发挥。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规定较为复杂,执行中难以做到“应抵尽抵”。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在当前政策下,小贷公司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通常包括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咨询服务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等。但从目前情况看,小贷公司获得发票的难度较大,难以做到进项税的“应抵尽抵”。如部分小贷公司反映,目前关于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因房产产权问题尚未与出租方谈妥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事项,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不良贷款的税收减免政策缓解小贷公司经营波动的作用有限。按照金融业“营改增”相关规定,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贷款人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在结息日起90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虽然小贷公司整体不良率略高于银行机构,当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期限,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度减少不良贷款对利润的侵蚀。但由于小贷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有时产生一笔较大的不良贷款会彻底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单纯依靠不良贷款的抵税规定对缓解小贷公司经营波动的作用有限。
政策建议
将小贷公司纳入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小贷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等资质相对较弱的领域,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小贷公司的“营改增”政策可参照农合机构、村镇银行执行标准,将小贷公司纳入简易征税法的范围。
适度引导小贷公司多元化经营。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无法抵扣的政策环境下,应适度引导有条件的小贷公司尝试多元化融资模式。如可以推广湖州某小贷公司在香港上市与发债融资的成功案例,逐步引导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自主开展债券融资、股票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另外,可鼓励有条件的小贷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支农支小等业务,逐步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拓宽增值税抵扣项目。
制定适合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政策。目前金融业“营改增”的优惠政策未能考虑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逐步推出小贷公司相关的“营改增”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政策。如针对小贷公司信贷规模相对较低,经营波动较大的特征,缩短不良贷款确认抵减增值税的期限,并考虑出台大额不良贷款发生的税负补偿机制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营改增”后总体税负有所上升
按照2015年浙江小贷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测算,“营改增”后将使小贷公司税负增加20.1%,同时将导致税前利润率下降1.0个百分点。浙江省湖州市小贷公司将多缴税款717万元,税负将增加21.8%,导致税前利润率下降1.1个百分点(见表1)。若按照2015年湖州市中小法人银行实际经营状况测算,实行“营改增”后,湖州某银行机构经营税率将从5%增长至5.7%左右,增加税务成本600余万元,导致其税前利润率约下降0.6个百分点;而湖州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因执行3%的简易征税法,营业税税率基本不变(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原来按3%的优惠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利润几乎没影响。
小贷公司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贷公司一般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营改增”后,浙江省内小贷公司均按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税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小贷公司业务单一导致“营改增”后的缴税成本相对较高。根据金融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无法作为金融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项,“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可按6%的增值税率抵扣增值税,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免征增值税。由于小贷公司无进项抵扣、且小贷公司以贷款为主,业务单一导致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缴税成本比中小银行相对要高。2015年年末,浙江省小贷公司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合计的98.9%,湖州市小贷公司的占比为99.6%,而湖州市中小法人银行的平均占比为85.0%;2015年浙江省小贷公司“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合计为1836万元,湖州市小贷公司为307万元,而湖州某银行即达549万元。湖州银行、湖州农合机构、村镇银行10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占比在10%左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小贷公司这一比例在3%以下,因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较少。
“营改增”对规模小、利润率低的小贷公司影响更大。从单家小贷公司看,“营改增”对规模小、利润率低的小贷公司影响更大。如湖州市辖内某规模较大的小贷公司,“营改增”后将多缴税款174万元,但其税前利润率依然高达73.9%;而对于某规模较小的小贷公司,“营改增”后将多缴税款123万元,导致其税前利润率从原来的11.8%下降到3.6%,下降8.2个百分点(见表1)。
小贷公司执行“营改增”新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营改增”增加了小贷公司税负,税负转嫁导致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营改增”后,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的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其他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税负水平短期内均出现不同程度上升,而小贷公司税负增加尤为明显。从短期看,税负上升会增加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而小贷公司将部分成本转嫁给融资客户,会相应抬高其贷款利率,增加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影响小贷公司资金杠杆效用的发挥。小贷公司反映,“营改增”规定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而原来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在应纳税营业收入中抵扣。这个规定将影响小贷公司向银行借款、融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小贷公司资金杠杆作用的发挥。
“营改增”进项税抵扣规定较为复杂,执行中难以做到“应抵尽抵”。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在当前政策下,小贷公司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通常包括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咨询服务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等。但从目前情况看,小贷公司获得发票的难度较大,难以做到进项税的“应抵尽抵”。如部分小贷公司反映,目前关于办公场所的租赁费用,因房产产权问题尚未与出租方谈妥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事项,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不良贷款的税收减免政策缓解小贷公司经营波动的作用有限。按照金融业“营改增”相关规定,对于自结息日起90天以上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贷款人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取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在结息日起90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可退税。虽然小贷公司整体不良率略高于银行机构,当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期限,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适度减少不良贷款对利润的侵蚀。但由于小贷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有时产生一笔较大的不良贷款会彻底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单纯依靠不良贷款的抵税规定对缓解小贷公司经营波动的作用有限。
政策建议
将小贷公司纳入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小贷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等资质相对较弱的领域,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小贷公司的“营改增”政策可参照农合机构、村镇银行执行标准,将小贷公司纳入简易征税法的范围。
适度引导小贷公司多元化经营。在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无法抵扣的政策环境下,应适度引导有条件的小贷公司尝试多元化融资模式。如可以推广湖州某小贷公司在香港上市与发债融资的成功案例,逐步引导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自主开展债券融资、股票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另外,可鼓励有条件的小贷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支农支小等业务,逐步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拓宽增值税抵扣项目。
制定适合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政策。目前金融业“营改增”的优惠政策未能考虑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逐步推出小贷公司相关的“营改增”税收优惠和风险补偿政策。如针对小贷公司信贷规模相对较低,经营波动较大的特征,缩短不良贷款确认抵减增值税的期限,并考虑出台大额不良贷款发生的税负补偿机制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