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分析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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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混业经营已是国际金融业的主流。现阶段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但面对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我国金融业必然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在此条件下,有必要认真研究我国混业经营的体制安排。在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换的过程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径十分重要。
  [关键词]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条件 模式
  
  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具体业务。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租赁等各种金融业务,即金融业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及租赁业等金融业务活动交叉渗透。按照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1993年以来,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了。商业银行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都难以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无疑是一种浪费。我国银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末从卖方市场进入了买方市场,满足客户的需求对银行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样和综合性的,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等,他们希望得到“一站式”的金融服务。而这种需求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是难以做到的,只有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2.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资本市场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经营的规定所限制,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而这又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如果分业经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而这种防范充其量是堵而不是疏。既然我国投资金融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那么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并实现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3.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带来激烈的竞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后,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化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经营策略,给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多方面的冲击。面对挑战,消极等待无济于事,只有主动应对,在立足于传统业务、拓展新的表外业务的基础上,及时打破分业限制,使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有序地开展混业经营,并在相互竞争中锻炼成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要求混业经营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也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我国的金融业要融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就必须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换言之,我国的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分析
  1.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衍生工具推陈出新,银行与证券、保险等相关领域的渗透和融合力度不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在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学习借鉴并创新引进先进的金融品种,利用自身优势,拓展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了银行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信托投资、基金管理等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相应利润在银行总利润中的比重逐步上升,混业经营迹象明显且影响逐步加大,客观上为今后混业经营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市场基础。另外,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物质条件。
  2.信贷风险的化解为混业经营打下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在处理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首先,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审贷分离、贷款三查等制度,逐步完善了信贷管理体制,新增贷款质量较好。其次,我国利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第三,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其中包括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拿出巨额资金帮助国有商业银行核销呆账和充实资本金,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以提高资本充足率。2003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扩大了呆账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和比例,有利于加快呆账贷款核销的进程。这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3.金融监管政策开始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金融监管政策松动的迹象主要表现在:(1)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2)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3)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也已经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4)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可开办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金融业务)以及准入制度审批程序和收费要求等,金融业可以向证券业延伸。(5)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国商业银行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商业银行在从事分业经营框架下的各类业务外,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即在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可以批准商业银行从事混业经营框架下的其他业务。这实际上为我国商业银行未来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6)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4.金融机构有序地探索混业经营方式
  近年来,我国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参与证券业务是不受限制的。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境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1997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全资附属投资银行“中国国际”,成功地协助多家企业完成了境外上市工作。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与东亚银行联合收购了原国民西敏亚洲证券公司,控股成立了境外投资银行子公司“工商东亚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此外,中信集团、广大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等也相继开通了多项金融业务。
  我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金融高层人士认识到,虽然我国当初实行分业经营体制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的,但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就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商品不断面市,单一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创新型金融商品的承销,也无法满足企业和居民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要。因此,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虽然目前距离我国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需一定的时间,但从金融监管者支持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加强合作和交叉试点中间业务来看,我国正在经历一个特定的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内,我国应积极主动地应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并借鉴国外成功的模式探索自己的道路。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三种混业经营模式可供借鉴。
  一是德国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全能银行。全能银行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的服务。二是日本模式。该模式主要特点是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方式,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自1993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等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三是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各子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 ,严防业务之间的 “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平衡统一。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混合经营模式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具体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有业务转让和股份转让两种方式。业务转让方式是指选择一家主体金融机构,将其全部业务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机构“脱壳”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则转变为其子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是指新设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分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现有股东换股,以实现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银行。业务转让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转让方式适用金融机构旗鼓相当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径,可以考虑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采取“集团混业,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模式,在把金融控股公司做大做强的基础上,使其控股的子公司实现多元化经营。
  1.以整合方式进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将属于同一行业内的金融机构合并、重组为子公司;或通过吸纳方式使其他金融行业的机构加入到自己的麾下,使之成为子公司,从而实现混业经营。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所以有条件在整个金融领域内实现规模化混业经营。
  2.以创立方式进行发展。创立方式指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或者在已有的子公司下再投资设立新的孙公司,从事新的金融业务,从而达到混业经营的目的。跨行业发展是混业经营的基本特点,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壮大自己的子公司,从而实现混业经营,并帮助原有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顺利地实现经营体制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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