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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招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最普通、最常规的择优方式。由于建筑市场不完善、主体行为不规范、法规缺位等原因,在实际的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在综述我国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资格预审
1.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化,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其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我国目前在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资格预审
入围投标人的评审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以后的竞标报价、评标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资格预审的目的包括:淘汰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减小评标的工作量;通过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的资历,作为决标时的重要参考条件;尽量避免让投标申请人鱼目混珠,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4)有些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通过非法操作以期侥幸通过资格审查。
1.2 招投标中的主体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这主要包括: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大量发生的工程拖欠款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
(2)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这包括不能履约和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此外,倒手转包、非法挂靠等问题十分严重。
1.3 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是中国建筑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办法之一,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目前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已经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由于目前投标的竞争成为施工企业竞争的全部内容,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情况下,有些中标企业为打开建筑市场、赢得长远利益而采取“低价中标”的投标策略,这还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但还有些企业抱着投机心理,搞虚假材料、假证明,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恶意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量发生变更后向业主追加投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高索赔。这种中标的最低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就常常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能进场或开工后难以为继的情况。
1.4 招标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奠定科学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基础。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政策法规之间也有冲突和矛盾,甚至许多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相悖的矛盾。
2.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与思考
(1) “低价中标 ”的对策建议。
最低价中标法是市场规律的结果,这种评标方法也有法律保障,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出台和实施离不开一个客观的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条件就是中国建筑市场的完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确定投标价;其次,建立诚信体系。
(2) “规范主体行为 ”的对策建议。
首先,应该重视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因为专职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具有竞争放大效应,同时,能够减少业主投入不必要的财力和精力;此外,专职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能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化。第二,应该打破保护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抵制“人情标”和关系项目,克服盲目压价、减少人为因素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不允许垫资承包。
(3) 完善 “法律法规 ”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展开的具体工作为:
a. 关于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与定标方法之间的矛盾。建议邀请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也同公开招标一致,从推荐的不超过 3 个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以免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
b. 关于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只要“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两者居其一,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防止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
c. 关于妥善处理好开展招投标活动与节约社会成本的关系问题;
d. 关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表述不一或者交待不清的问题,应按照合理、科学的标准,尽快查漏补缺、仔细校准。
3.结语
建筑工程的招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抓住主要薄弱环节和部位,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从而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更快、更健康地發展。
[1] 王东红. 对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分析探讨[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01
[2] 孙正清 . 把握招标采购中的最低评标价法[J].当代经济,2009,04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资格预审
1.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化,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其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我国目前在招投标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资格预审
入围投标人的评审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以后的竞标报价、评标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资格预审的目的包括:淘汰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减小评标的工作量;通过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的资历,作为决标时的重要参考条件;尽量避免让投标申请人鱼目混珠,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4)有些不能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通过非法操作以期侥幸通过资格审查。
1.2 招投标中的主体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这主要包括: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拖欠工程款,大量发生的工程拖欠款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泄漏标底、串标。招标投标泄漏标底、弄虚作假,主要是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标底、串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底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
(2)投标方的不规范行为。这包括不能履约和为提高工程造价在结算中伪造证据或与招标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此外,倒手转包、非法挂靠等问题十分严重。
1.3 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方法,是中国建筑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办法之一,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目前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已经在全国许多地区推广。由于目前投标的竞争成为施工企业竞争的全部内容,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情况下,有些中标企业为打开建筑市场、赢得长远利益而采取“低价中标”的投标策略,这还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但还有些企业抱着投机心理,搞虚假材料、假证明,故意采取“压价竞标”的恶意策略,甚至低于企业成本价竞标。一旦中标后,寄希望于工程量发生变更后向业主追加投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高索赔。这种中标的最低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所以在项目实施中就常常出现施工单位迟迟不能进场或开工后难以为继的情况。
1.4 招标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奠定科学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的基础。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政策法规之间也有冲突和矛盾,甚至许多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存在明显相悖的矛盾。
2.针对招投标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与思考
(1) “低价中标 ”的对策建议。
最低价中标法是市场规律的结果,这种评标方法也有法律保障,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出台和实施离不开一个客观的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条件就是中国建筑市场的完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合理确定投标价;其次,建立诚信体系。
(2) “规范主体行为 ”的对策建议。
首先,应该重视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因为专职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具有竞争放大效应,同时,能够减少业主投入不必要的财力和精力;此外,专职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能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化。第二,应该打破保护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抵制“人情标”和关系项目,克服盲目压价、减少人为因素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不允许垫资承包。
(3) 完善 “法律法规 ”的对策建议。
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展开的具体工作为:
a. 关于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与定标方法之间的矛盾。建议邀请招标在确定中标人时也同公开招标一致,从推荐的不超过 3 个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中标人,以免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
b. 关于公开招标的范围界定问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只要“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两者居其一,都应该进行公开招标,防止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
c. 关于妥善处理好开展招投标活动与节约社会成本的关系问题;
d. 关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表述不一或者交待不清的问题,应按照合理、科学的标准,尽快查漏补缺、仔细校准。
3.结语
建筑工程的招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抓住主要薄弱环节和部位,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从而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更快、更健康地發展。
[1] 王东红. 对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分析探讨[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01
[2] 孙正清 . 把握招标采购中的最低评标价法[J].当代经济,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