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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传统理论,动机错误一般是不予救济的,但是这个观点在近现代民法发展中遭遇到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动机类型被纳入应予救济的范畴。然则,从动机错误救济路径上看,各国存在不小的差别。奉行法律行为理论的德国、日本在反思该理论的基础上产生了若干改良观点并形成了新的路径;而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束缚的法国和美国则结合本国固有的制度和理论体系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救济规则。要在中国构建体系化的动机错误救济制度,梳理德、日相关理论的发展历程以及考察美、法的救济路径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