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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特定目的性和规制环境污染的特定行为性,体现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价值;环境保护税法规制对象的地域性和税法主体的合作性,决定了税收法律规范、税收征纳程序的外在形式。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共同决定了环境保护税法的法律原则由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构成。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有污染者付费原则、差别原则、预防原则、普遍征收原则,程序原则有合作原则、自主申报原则。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使环境保护税法体系实现逻辑形式与价值实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