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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视听技术在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检察机关要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必须要高度重视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的应用。本文指出充分利用数字视听技术的优势,拓展检察技术部门的业务范围,对更好的履行检察技术职能,更好的服务于办公办案,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视听技术;检察业务;应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使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有了快速发展,目前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得以广泛应用。如视听证据,包括提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电邮、电子文档等音视频证据;多媒体举证,即庭审过程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采集整理的文字、图片、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
传统的视听信息是以模拟方式记录的,模拟音视频信息记录是在存储媒体(如磁带)记录信号的实际感应数值,容易受到记录载体的影响;数字音视频信息就是以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数字视听技术就是有关音视频信息采样、编码、压缩等方面的技术,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性。指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形式。
(2)交互性。就是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的各方,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控制、传递和编辑。
(3)协同性。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各种媒体之间必须有机地配合才能协调一致。多种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时间、空间的协调是多媒体的关键技术。
(4)实时性。所谓实时性就是在人的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媒体交互,就好像面对面一样,图像结合在一起。
(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它集成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多种媒体信息于一体。
目前,数字视听技术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应用十分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实现了数字化。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于一体,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实现音视频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实现远程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联合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二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侦查指挥系统
目前该系统还没有普及,但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已开始建立,对今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有着很好的指挥作用。侦查指挥系统是集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用于辅助侦查办案的软硬件系统。它主要通过前端的信息采集子系统将采集到的音视频信号通过无线方式发射到办案人员、侦查指挥车或侦查指挥中心,并对重要的音视频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办案人员根据这些音视信息可自行决定或根据侦查指挥中心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数字音视频技术在侦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大幅度的提高了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为有效的侦破案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使得侦查工作更加高效。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
为了提高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示证的庭审效果,公诉出庭中应用多媒体示证是大势所趋。“多媒体示证”主要是通过声像、声音、图形把各种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其主要特点在于它通过电脑对各类原始证据信息的方便采集、编辑、整理、保存、提取和开庭时大屏幕显示。对于利用视听技术形成的鲜明、生动的证据材料对于揭露犯罪、驳斥被告人的狡辩,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文本、动画等形式,可使公诉过程真实、直观的呈现其原始面目,使整个举证过程证据呈现严谨、重点突出,取得更好的公诉效果。
四、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场录像、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同地域的相关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等设备将主会场与各分会场相互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
(3)视频点播。利用系统内部网络和视频点播系统以及视频流媒体技术,将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视频节目供本院干警学习与欣赏。
(4)宣传活动。是指通过视频或图像方式展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系统重大活动,另外利用视频编辑系统,将院内重大活动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通过视频点播节目让干警观看。
数字视听技术有着传统技术无可比拟的种种优点,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易伪造、易篡改等,所以在加强应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克服该技术本身的不足。随着应用的不断深入,数字化视听技术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使得信息的存储与备份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另外为增强信息自身的健壮性,防止信息被篡改或窃取,在交流与网络传输过程中,信息的加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将涉及更广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它将是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应用面临的新的挑战。尽管如此,时代的脚步是无法阻止的,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全面与深入发展将是必然趋势。
关键词:视听技术;检察业务;应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使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有了快速发展,目前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得以广泛应用。如视听证据,包括提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电邮、电子文档等音视频证据;多媒体举证,即庭审过程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采集整理的文字、图片、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
传统的视听信息是以模拟方式记录的,模拟音视频信息记录是在存储媒体(如磁带)记录信号的实际感应数值,容易受到记录载体的影响;数字音视频信息就是以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数字视听技术就是有关音视频信息采样、编码、压缩等方面的技术,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性。指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形式。
(2)交互性。就是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的各方,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控制、传递和编辑。
(3)协同性。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各种媒体之间必须有机地配合才能协调一致。多种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时间、空间的协调是多媒体的关键技术。
(4)实时性。所谓实时性就是在人的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媒体交互,就好像面对面一样,图像结合在一起。
(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它集成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多种媒体信息于一体。
目前,数字视听技术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应用十分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实现了数字化。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于一体,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实现音视频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实现远程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联合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二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侦查指挥系统
目前该系统还没有普及,但大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已开始建立,对今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有着很好的指挥作用。侦查指挥系统是集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于一体,用于辅助侦查办案的软硬件系统。它主要通过前端的信息采集子系统将采集到的音视频信号通过无线方式发射到办案人员、侦查指挥车或侦查指挥中心,并对重要的音视频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办案人员根据这些音视信息可自行决定或根据侦查指挥中心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数字音视频技术在侦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大幅度的提高了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为有效的侦破案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使得侦查工作更加高效。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
为了提高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示证的庭审效果,公诉出庭中应用多媒体示证是大势所趋。“多媒体示证”主要是通过声像、声音、图形把各种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其主要特点在于它通过电脑对各类原始证据信息的方便采集、编辑、整理、保存、提取和开庭时大屏幕显示。对于利用视听技术形成的鲜明、生动的证据材料对于揭露犯罪、驳斥被告人的狡辩,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证据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文本、动画等形式,可使公诉过程真实、直观的呈现其原始面目,使整个举证过程证据呈现严谨、重点突出,取得更好的公诉效果。
四、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场录像、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同地域的相关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等设备将主会场与各分会场相互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
(3)视频点播。利用系统内部网络和视频点播系统以及视频流媒体技术,将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视频节目供本院干警学习与欣赏。
(4)宣传活动。是指通过视频或图像方式展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系统重大活动,另外利用视频编辑系统,将院内重大活动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通过视频点播节目让干警观看。
数字视听技术有着传统技术无可比拟的种种优点,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易伪造、易篡改等,所以在加强应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克服该技术本身的不足。随着应用的不断深入,数字化视听技术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使得信息的存储与备份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另外为增强信息自身的健壮性,防止信息被篡改或窃取,在交流与网络传输过程中,信息的加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将涉及更广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它将是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应用面临的新的挑战。尽管如此,时代的脚步是无法阻止的,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全面与深入发展将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