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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越来越严肃的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党的十八大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然而,我国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尝试结合基层实际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的建议,以提高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二条,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强调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2011年10月,高检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做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工作”。 2014年4月,贵州成立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和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成立35个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了208名工作人员。这是国内首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据最高检相关数据显示,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9件581人,查办渎职犯罪1123件1582人,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0084人,起诉28707人。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866件22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639件1984人。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有效震慑了犯罪。
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是基层人力物力有限。贵州省公检法联动机制在坚决查办、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形成强大合力,值得各地借鉴。但是由于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很难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比如本单位是基层一个不足三十人的小检察院,人人身兼数职,在反贪侦查、批捕公诉、诉讼监督及案件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人员运转就已经捉襟见肘,很难再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检察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就诉讼监督部门而言,隨着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人员匮乏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也不可能随意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食品安全保护检察处等处室。
二是群众维权意识不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有时不能立即显现出来,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和迁移性、突变型,表现形式也是各种各样。对环境损害的认定要有专门的鉴定结果,而且周期长、费用昂贵。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较差,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觉得环境是大家的事,空气污染了大家都身处其中,个人的力量太渺小,而放弃了主动维权。不过,随着法制宣传力度增加,人民群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只是力度还不够。
三是相关案件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现象突出。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考虑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等问题,存在保护主义倾向,妨碍行政执法,致使不能及时严肃查处或关停违法企业;也有个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致使有些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有机可乘。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执法信息不同步,无从开展监督。虽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相关案件移送标准、事件、程序及需要移送的相关材料有明确规定,但在落实方面,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时常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罚的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途径
一是加强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以及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可以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派一批法律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培训学习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也可以聘请环境法律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来充实检察官队伍,或者担任专业顾问、人民监督员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力量。
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借助检察机关开展“公众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的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眾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环境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同时,检察机关应畅通维权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并对群众的投诉或者举报认真受理并答复,开展好良性互动,使件件有回音,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三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扩大覆盖面,实现资源共享,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确定专门联络员定期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两法衔接执法水平。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以及侦查方向等方面予以积极引导,形成打击合力。并通过信息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四是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当努力探索作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继续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操作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经验,对符合条件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提高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目前,湖北省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之一,各项工作已逐步铺开。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已经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一处水域污染而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案件按照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及整改落实。相信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条件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再上新台阶。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越来越严肃的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党的十八大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并列的高度,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然而,我国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尝试结合基层实际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的建议,以提高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二条,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强调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2011年10月,高检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做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工作”。 2014年4月,贵州成立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和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成立35个专门内设机构,配备了208名工作人员。这是国内首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据最高检相关数据显示,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深挖破坏环境资源现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9件581人,查办渎职犯罪1123件1582人,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0084人,起诉28707人。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查处等情况进行集中排查,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866件22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639件1984人。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有效震慑了犯罪。
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是基层人力物力有限。贵州省公检法联动机制在坚决查办、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形成强大合力,值得各地借鉴。但是由于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很难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比如本单位是基层一个不足三十人的小检察院,人人身兼数职,在反贪侦查、批捕公诉、诉讼监督及案件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人员运转就已经捉襟见肘,很难再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检察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就诉讼监督部门而言,隨着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人员匮乏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也不可能随意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食品安全保护检察处等处室。
二是群众维权意识不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有时不能立即显现出来,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和迁移性、突变型,表现形式也是各种各样。对环境损害的认定要有专门的鉴定结果,而且周期长、费用昂贵。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较差,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觉得环境是大家的事,空气污染了大家都身处其中,个人的力量太渺小,而放弃了主动维权。不过,随着法制宣传力度增加,人民群众的环境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只是力度还不够。
三是相关案件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现象突出。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考虑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等问题,存在保护主义倾向,妨碍行政执法,致使不能及时严肃查处或关停违法企业;也有个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致使有些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有机可乘。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执法信息不同步,无从开展监督。虽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相关案件移送标准、事件、程序及需要移送的相关材料有明确规定,但在落实方面,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时常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罚的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途径
一是加强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以及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可以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派一批法律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培训学习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能力。也可以聘请环境法律经验丰富的专家、教授来充实检察官队伍,或者担任专业顾问、人民监督员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力量。
二是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借助检察机关开展“公众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的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眾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环境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同时,检察机关应畅通维权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并对群众的投诉或者举报认真受理并答复,开展好良性互动,使件件有回音,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三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扩大覆盖面,实现资源共享,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确定专门联络员定期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两法衔接执法水平。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以及侦查方向等方面予以积极引导,形成打击合力。并通过信息共享以及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四是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当努力探索作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在继续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操作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经验,对符合条件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提高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目前,湖北省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之一,各项工作已逐步铺开。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已经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一处水域污染而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案件按照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及整改落实。相信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条件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