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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已经在我国逐步推行。目前,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谈如何做好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一、政府投资项目与项目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较低,政府投资项目种类较多,有的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非专业部门管理效果不佳,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难以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资金是无偿拨付和使用的。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的“三超工程”现象。再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受到较大的影响,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不完善。
为改善和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建设、资金计划安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现在所推行的“代建制”是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它形成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工程代建管理的主要参与方为委托方、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委托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所属投资公司,代建单位主要是指社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使用单位主要是竣工建筑产品的使用管理者。代建单位的产生引入了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工程项目代建制与现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首先,项目的管理责任范围不同:项目法人的管理责任范围覆盖项目全寿命期,包括项目策划策划、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偿还贷款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代建单位的管理责任范围只是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即从项目审批立项后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止。其次,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不同:项目法人需要在项目建设阶段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间负责借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及对投资方的回报。代建单位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只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二、工程项目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1、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说明。这样就导致双方责任不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暴露出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法规不全,尚未建立项目代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致使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甚至处于无序状态。这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2、现行体制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发展。代建制度中的参与方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和代建企业,代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3、管理不严,委托方即政府不直接与建设项目的其他当事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承包商等打交道,与之打交道的是接受政府授权作为一个实体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它代理政府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 另外,代建企业与项目使用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未完全割断,致使投资失控,“三超”現象大量存在。同时,在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代建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4、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的代建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代建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同时,项目管理人员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项目经理、复合型人才。并且代建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也尚未健全。
三、完善代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工程项目代建制健康有序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完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文件。明确代建企业应具备的管理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企业资质等标准。确立代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同时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
二是转变经营机制。代建制不应只停留在国内或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内。近年来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投资主体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应该立足现在,面向未来,扩大服务范围,将其延伸至民营、外资领域;
三是强化管理。代建制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利用代建企业独立的、强大的专业化项目咨询管理力量,强化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工程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整体化、系统化代建管理。因此,代建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直至工程项目建成移交及责任期满为止都要负起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管理。在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代建企业和项目的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从代建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实施就应介入,进行监督,代建企业直至工程项目建成移交及责任期满为止都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代建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五是强调各方主体的责任和目标。要强调的每个主体在满足本身的利益前必须满足服务整个项目的利益,所以各个主体之间即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各方必须明确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束语
“代建制”使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手段、管理思想更专业、更先进;通过市场的方式转移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风险。政府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因此,完善加强项目“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2] 石明 《项目管理实务》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
一、政府投资项目与项目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首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较低,政府投资项目种类较多,有的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非专业部门管理效果不佳,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其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难以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资金是无偿拨付和使用的。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的“三超工程”现象。再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受到较大的影响,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不完善。
为改善和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建设、资金计划安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现在所推行的“代建制”是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招投标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竣工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它形成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的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工程代建管理的主要参与方为委托方、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委托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所属投资公司,代建单位主要是指社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使用单位主要是竣工建筑产品的使用管理者。代建单位的产生引入了竞争机制,除个别特殊项目由政府指定外,均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工程项目代建制与现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有本质的区别。首先,项目的管理责任范围不同:项目法人的管理责任范围覆盖项目全寿命期,包括项目策划策划、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偿还贷款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代建单位的管理责任范围只是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即从项目审批立项后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止。其次,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任不同:项目法人需要在项目建设阶段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间负责借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及对投资方的回报。代建单位不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只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二、工程项目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1、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说明。这样就导致双方责任不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暴露出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法规不全,尚未建立项目代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致使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甚至处于无序状态。这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2、现行体制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发展。代建制度中的参与方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和代建企业,代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3、管理不严,委托方即政府不直接与建设项目的其他当事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承包商等打交道,与之打交道的是接受政府授权作为一个实体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它代理政府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 另外,代建企业与项目使用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未完全割断,致使投资失控,“三超”現象大量存在。同时,在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代建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4、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的代建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代建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同时,项目管理人员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项目经理、复合型人才。并且代建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也尚未健全。
三、完善代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工程项目代建制健康有序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完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一是完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文件。明确代建企业应具备的管理能力或业绩、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企业资质等标准。确立代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规范各方行为和相互关系。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同时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
二是转变经营机制。代建制不应只停留在国内或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内。近年来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投资主体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就是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应该立足现在,面向未来,扩大服务范围,将其延伸至民营、外资领域;
三是强化管理。代建制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利用代建企业独立的、强大的专业化项目咨询管理力量,强化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工程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整体化、系统化代建管理。因此,代建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直至工程项目建成移交及责任期满为止都要负起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管理。在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代建企业和项目的监督。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从代建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实施就应介入,进行监督,代建企业直至工程项目建成移交及责任期满为止都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代建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五是强调各方主体的责任和目标。要强调的每个主体在满足本身的利益前必须满足服务整个项目的利益,所以各个主体之间即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各方必须明确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结束语
“代建制”使项目管理技术、管理手段、管理思想更专业、更先进;通过市场的方式转移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风险。政府不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因此,完善加强项目“代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尹贻林,阎孝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理论与实务》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
[2] 石明 《项目管理实务》东北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