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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公安工作中,民意成了评价警务优良的重要标准。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作为目的,体现了“行政服务论”对公安工作的影响,但是无视具体工作的差异性,而试图以一种理论适用于全部公安工作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的职能特性以及公安工作中所存在的特殊性作为切入点,分析在这些鲜明的特性中哪些是与行政服务理论兼容的;哪些是经过调整后可以兼容的;哪些是与该理论不兼容的。如此才更加有利于提高公安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