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农村和城市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后,2008年底,国务院又正式出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政策。这对我们大家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要事。
自“十五”以来,“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就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2006年6月27日,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明确提出,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之后,若干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绩效工资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从国务院和教育部的两个“指导意见”来看,这一政策有几个基本的目标:一是提高教师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二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三是推进素质教育。在这样的目标体系下,基层教育局长们对这一政策普遍持积极的态度,有较高的认同,他们所思考的,是如何“把好事办好”,不让政策打折扣。
目前,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制订本地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列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这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关系到义务教育发展中许多带有方向性的问题。在具体政策的制订中,我们需要综合解决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省级统筹”和“以县为主”的矛盾
国务院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的经费,采取“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即总体重心落到县级财政上。但对于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的地区而言,重心必须上移。有的财政薄弱地区的教育局长表示,如果县财政分担比例超过20%,那么,即便有硬性措施,政策也会难以落实。这样大的公共政策的制订,大都存在一个各级政府相互博弈的过程,从教师和教育的长远利益计,我们期望这个博弈过程越来越民主和透明。
按照法律要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必须达到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是指县、还是市?不同的“当地”,指向的财政主体是不同的。越是发达地区,教师与公务员的收入差距越大。这样的国情,考验着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政策决心。
2,城乡之间、不同学校之间的矛盾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农村教师的工资不到城市教师工资的70%。这成为影响800余万农村教师队伍稳定、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那么绩效工资政策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城乡教育的不均衡,偏离既定的政策目标。因此,国务院要求,“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我们在浙江义乌等地看到,当地城乡教师的收入水平已完全一样,工资统一由市财政发放。教师绩效工资就建立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有利于城乡教育间的均衡发展。
同时,国务院还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应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防止一些优质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基于此,各地政府应借实施绩效工资之际,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强势财政,规范优质学校的经费管理,并强力剥离优质高中举办的高收费的初中校,以推进义务教育校际间的均衡发展。
3,学校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
此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涉及的对象是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教师和行政后勤管理人员都包括在其中。尽管政策要求学校的内部考核制度要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从表面上看,向一线教师倾斜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何在绩效考核中平衡一线教师与行政管理者的利益,是一个长期以来都未能很好地解决的难题。实施新的绩效工资政策后,这一矛盾将更加凸显。此外,管理者的哪些工作可以明确地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内,管理者的工作如何与其管理绩效结合起来,体现透明、公正的原则,都需要我们认真地考虑。在这方面,扬州教育学院附中等学校的做法值得借鉴。
在一线教师之间如何体现绩效考核的公平合理,也是我们制订绩效考核体系时需要面对的问题。虽然教师的出勤情况、课时量等是可以量化的,但是教学过程与教学结果则很难完全量化。如果忽视教师的职业特点,在考核时过度量化、解构了教师活动的连续性和生成性,那么所带来的可能是功利主义的绩效,而不是素质教育的绩效;是面向少数学生的绩效,而不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绩效。对于教师而言,考核标准不同,价值导向即不同。一个好的绩效考核标准,将激发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而不是任意延长教学时间;提高教研能力,而不是给学生无限压力。这样才能体现真正的“优绩优酬”。
因此,在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校内民主的作用,让教职工参与其中,制订出大家都高度认同、体现激励导向作用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工资分配政策。
自“十五”以来,“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就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2006年6月27日,全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明确提出,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之后,若干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绩效工资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从国务院和教育部的两个“指导意见”来看,这一政策有几个基本的目标:一是提高教师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二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三是推进素质教育。在这样的目标体系下,基层教育局长们对这一政策普遍持积极的态度,有较高的认同,他们所思考的,是如何“把好事办好”,不让政策打折扣。
目前,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制订本地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列出了具体实施的时间表。这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关系到义务教育发展中许多带有方向性的问题。在具体政策的制订中,我们需要综合解决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省级统筹”和“以县为主”的矛盾
国务院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的经费,采取“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即总体重心落到县级财政上。但对于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的地区而言,重心必须上移。有的财政薄弱地区的教育局长表示,如果县财政分担比例超过20%,那么,即便有硬性措施,政策也会难以落实。这样大的公共政策的制订,大都存在一个各级政府相互博弈的过程,从教师和教育的长远利益计,我们期望这个博弈过程越来越民主和透明。
按照法律要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必须达到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是指县、还是市?不同的“当地”,指向的财政主体是不同的。越是发达地区,教师与公务员的收入差距越大。这样的国情,考验着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政策决心。
2,城乡之间、不同学校之间的矛盾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农村教师的工资不到城市教师工资的70%。这成为影响800余万农村教师队伍稳定、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那么绩效工资政策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城乡教育的不均衡,偏离既定的政策目标。因此,国务院要求,“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我们在浙江义乌等地看到,当地城乡教师的收入水平已完全一样,工资统一由市财政发放。教师绩效工资就建立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有利于城乡教育间的均衡发展。
同时,国务院还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应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防止一些优质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基于此,各地政府应借实施绩效工资之际,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强势财政,规范优质学校的经费管理,并强力剥离优质高中举办的高收费的初中校,以推进义务教育校际间的均衡发展。
3,学校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
此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涉及的对象是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教师和行政后勤管理人员都包括在其中。尽管政策要求学校的内部考核制度要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从表面上看,向一线教师倾斜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如何在绩效考核中平衡一线教师与行政管理者的利益,是一个长期以来都未能很好地解决的难题。实施新的绩效工资政策后,这一矛盾将更加凸显。此外,管理者的哪些工作可以明确地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内,管理者的工作如何与其管理绩效结合起来,体现透明、公正的原则,都需要我们认真地考虑。在这方面,扬州教育学院附中等学校的做法值得借鉴。
在一线教师之间如何体现绩效考核的公平合理,也是我们制订绩效考核体系时需要面对的问题。虽然教师的出勤情况、课时量等是可以量化的,但是教学过程与教学结果则很难完全量化。如果忽视教师的职业特点,在考核时过度量化、解构了教师活动的连续性和生成性,那么所带来的可能是功利主义的绩效,而不是素质教育的绩效;是面向少数学生的绩效,而不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绩效。对于教师而言,考核标准不同,价值导向即不同。一个好的绩效考核标准,将激发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而不是任意延长教学时间;提高教研能力,而不是给学生无限压力。这样才能体现真正的“优绩优酬”。
因此,在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校内民主的作用,让教职工参与其中,制订出大家都高度认同、体现激励导向作用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工资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