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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作为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检察实践,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的一种工作机制。引导侦查取证的核心内容是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对其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侦查活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迫切性
要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检警双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树立大“控方”的观念,才能使各自优势合理有效地组合,化个别优势为整体优势,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引导侦查取证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
1、引导侦查取证是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证据不够完善的情况屡有发生,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的侦破难、固定证据难,甚至于久拖不决。而引导侦查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避免证据的转移甚至灭失所造成的控诉困难,从而保证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直至审判的案件质量。
2、引导侦查取证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引导侦查取证,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确立或调整侦查方向、侦查思路,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获取程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减少扯皮、推诿,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
3、引导侦查取证是有效侦破案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实际需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检警携手,形成合力,发挥作用,是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需要。
二、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取证的途径有很多种,但为了提高效率,依法引导,笔者认为对引导侦查取证的途径应加以规范。
第一,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报捕前沟通的重要渠道。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提出具体的侦查取证意见。提前介入不仅要提出收集证据意见,而且更要注意提出固定证据和补充证据的意见,减少重复劳动。
第二,分包刑警责任区,及时了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发、破、立情况。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采取同包刑警责任区,一是便于衔接,侦查部门亦容易接受;二是能够使案件在初始阶段即按照起诉的标准来运行,既可以相对避免先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也能够减轻后期工作的压力。
第三,适时介入。这种引导侦查的方法通过检察机关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已形成一项有效制度,得到广泛应用。如在介入人员的安排上,检察机关依照三级预警机制规定派员参加介入。介入范围,主要是针对重特大案件进行适时介入;对一些有翻供、翻证倾向,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或难以取证的案件;涉及新领域、新问题的案件。在介入过程中,可以通过听取案件汇报,参与案件讨论,讯问犯罪嫌疑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式把握其侦查方向,并围绕本案证据,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及意见。在适时介入活动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即应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
第四,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检察机关分管检察长、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承办案件检察官和侦查机关分管领导、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案件侦查人员等参加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会上就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案情分析,由检察机关与会人员基于案件起诉的证据要求,提出进一步侦查的建议和要求,并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由此达到引导侦查的目的。
第五,运用好两个文书,即《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根据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送达侦查机关,提出在执行逮捕后需要继续收集的证据。运用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可以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公诉两个部门互相联结,弥补了侦查机关侦结前的监督空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合法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是引导侦查的具体尝试,提出的继续收集证据意见不宜过细,应限于起诉、审判必须具备的基本证据。同时,应当注意《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不具有指令性,是一种建议性文书,仅供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参考。因此,此类文书一定要适当控制,不可过多过滥。同时,还应主动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送本院公诉部门,便于公诉部门了解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情况。
对于不批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应当注意,以前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仅限于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引导侦查”对《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不仅要达到批捕的证据标准,而且还要适应起诉和审判的证据需要。为此,《补充侦查提纲》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批准逮捕应当补充的证据材料,否则便不能批准逮捕;第二部分是提供法庭证据材料,供侦查机关在补充证据时参考,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三、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提高取证效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庭确认公诉
指控的法律标准,要紧紧围绕这一标准,通过正确引导,使侦查取证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第一、使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针对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特点,注意引导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
第二、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对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的收集,从物证、书证的关联性方面引导取证,从而增强证据的有效性。
第三、使证明犯罪行为特征的证据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对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的收集,要从各种涉及犯罪自然情况的材料中,以法律为导向引导侦查人员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
第四、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针对侦查部门在某一类案件的取证中经常出现的瑕疵,引导其规范取证。如在交通肇事案中,一般在现场勘查时,案件的危害后果还没有完全确定,勘验人员容易作为一般的交通事故勘验,一旦后果确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又因当时勘验不周造成证据缺憾。对这类问题,就有必要向侦查部门予以强调,使案件危害后果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有充分的证据。此外,还要引导侦查部门重视对无罪或罪轻证据,及各种量刑证据的收集。
四、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及思考
首先在引导取证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定位,即引导取证工作就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为出庭公诉准备充分的证据而不是指挥侦查。二是明确责任,即办案干警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是对已侦破的案件提出收集哪方面证据的指导性意见,用逮捕、起诉的标准要求侦查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在引导工作中做到配合不联合。三是明确目的,即引导取证的目的就是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
其次要处理“两种关系”。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不能忽视监督。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是依法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提高诉讼效率的具体要求。引导侦查取证虽然也是侦查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不能忘记自己的监督职责,在监督与引导并举的同时,突出监督者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大对侦查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使引导侦查取证延伸效能。二是引导侦查取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侦查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侦查机关享有取舍权。作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显然对哪些证据已经取到、哪些证据无法取到、哪些证据可以补充完善,应该是心中有数的。况且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因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分歧、业务水平的差异,并不必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因此,引导侦查取证并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强制要求侦查机关按照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内容取证,也是不现实的。
一、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迫切性
要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检警双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树立大“控方”的观念,才能使各自优势合理有效地组合,化个别优势为整体优势,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引导侦查取证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
1、引导侦查取证是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证据不够完善的情况屡有发生,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的侦破难、固定证据难,甚至于久拖不决。而引导侦查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避免证据的转移甚至灭失所造成的控诉困难,从而保证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直至审判的案件质量。
2、引导侦查取证是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引导侦查取证,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确立或调整侦查方向、侦查思路,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及时熟悉、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获取程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减少扯皮、推诿,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
3、引导侦查取证是有效侦破案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实际需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检警携手,形成合力,发挥作用,是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需要。
二、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引导侦查取证的途径有很多种,但为了提高效率,依法引导,笔者认为对引导侦查取证的途径应加以规范。
第一,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加强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报捕前沟通的重要渠道。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提出具体的侦查取证意见。提前介入不仅要提出收集证据意见,而且更要注意提出固定证据和补充证据的意见,减少重复劳动。
第二,分包刑警责任区,及时了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发、破、立情况。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采取同包刑警责任区,一是便于衔接,侦查部门亦容易接受;二是能够使案件在初始阶段即按照起诉的标准来运行,既可以相对避免先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也能够减轻后期工作的压力。
第三,适时介入。这种引导侦查的方法通过检察机关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已形成一项有效制度,得到广泛应用。如在介入人员的安排上,检察机关依照三级预警机制规定派员参加介入。介入范围,主要是针对重特大案件进行适时介入;对一些有翻供、翻证倾向,证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或难以取证的案件;涉及新领域、新问题的案件。在介入过程中,可以通过听取案件汇报,参与案件讨论,讯问犯罪嫌疑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式把握其侦查方向,并围绕本案证据,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及意见。在适时介入活动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即应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
第四,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检察机关分管检察长、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承办案件检察官和侦查机关分管领导、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案件侦查人员等参加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会上就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案情分析,由检察机关与会人员基于案件起诉的证据要求,提出进一步侦查的建议和要求,并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由此达到引导侦查的目的。
第五,运用好两个文书,即《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根据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送达侦查机关,提出在执行逮捕后需要继续收集的证据。运用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可以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公诉两个部门互相联结,弥补了侦查机关侦结前的监督空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合法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是引导侦查的具体尝试,提出的继续收集证据意见不宜过细,应限于起诉、审判必须具备的基本证据。同时,应当注意《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不具有指令性,是一种建议性文书,仅供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参考。因此,此类文书一定要适当控制,不可过多过滥。同时,还应主动将《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送本院公诉部门,便于公诉部门了解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情况。
对于不批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应当注意,以前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仅限于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引导侦查”对《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不仅要达到批捕的证据标准,而且还要适应起诉和审判的证据需要。为此,《补充侦查提纲》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批准逮捕应当补充的证据材料,否则便不能批准逮捕;第二部分是提供法庭证据材料,供侦查机关在补充证据时参考,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充证据。
三、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提高取证效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庭确认公诉
指控的法律标准,要紧紧围绕这一标准,通过正确引导,使侦查取证工作实现“四个转变”。
第一、使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针对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特点,注意引导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固定言词证据以有效对付可能出现的翻供翻证。
第二、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对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的收集,从物证、书证的关联性方面引导取证,从而增强证据的有效性。
第三、使证明犯罪行为特征的证据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对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的收集,要从各种涉及犯罪自然情况的材料中,以法律为导向引导侦查人员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
第四、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针对侦查部门在某一类案件的取证中经常出现的瑕疵,引导其规范取证。如在交通肇事案中,一般在现场勘查时,案件的危害后果还没有完全确定,勘验人员容易作为一般的交通事故勘验,一旦后果确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又因当时勘验不周造成证据缺憾。对这类问题,就有必要向侦查部门予以强调,使案件危害后果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有充分的证据。此外,还要引导侦查部门重视对无罪或罪轻证据,及各种量刑证据的收集。
四、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需注意的问题及思考
首先在引导取证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定位,即引导取证工作就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为出庭公诉准备充分的证据而不是指挥侦查。二是明确责任,即办案干警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是对已侦破的案件提出收集哪方面证据的指导性意见,用逮捕、起诉的标准要求侦查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在引导工作中做到配合不联合。三是明确目的,即引导取证的目的就是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
其次要处理“两种关系”。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不能忽视监督。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是依法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提高诉讼效率的具体要求。引导侦查取证虽然也是侦查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不能忘记自己的监督职责,在监督与引导并举的同时,突出监督者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加大对侦查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使引导侦查取证延伸效能。二是引导侦查取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侦查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侦查机关享有取舍权。作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显然对哪些证据已经取到、哪些证据无法取到、哪些证据可以补充完善,应该是心中有数的。况且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因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分歧、业务水平的差异,并不必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因此,引导侦查取证并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强制要求侦查机关按照引导侦查取证的建议内容取证,也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