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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以来,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等自有资金所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持有争议。大多数人认为,既是国有企业,留利自然归国家所有;也有人认为,企业留利应当归企业所有。而笔者则认为,一个国有企业上交税、利之后的利润余留,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该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它是劳动力所有权在企业盈利中所具有的收益索取权的实现。